安全生產法》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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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安全生產法講座,,,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 2002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產法的地位,1、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guī)范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 2、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主體法。 3、是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一個里程碑。 4、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yè)人員實現安全生產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監(jiān)督管理和行政執(zhí)法的法律依據
2、。,安全生產法確立的 七項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制度 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 三、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 四、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 五、安全中介服務制度 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七、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的意義,1、有利于各級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2、有利于安監(jiān)部門和有關部門加強監(jiān)督管理,依法行政。 3、有利于依法規(guī)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4、有利于提高從業(yè)人員的安全素質。 5、有利于制裁各種安全違法行為。,第一章 總 則,立法目的,1、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 2、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3、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3、; 4、促進經濟發(fā)展,適用范圍,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 2、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人,誰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即在本單位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具有指揮權的領導成員: 1、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最高負責人; 2、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指揮者,工會的職責,1、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 2、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政府的職責,1、 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jiān)管職責。
4、 2、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jiān)督管理。 3、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 4、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5、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研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 6、國家獎勵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體制,1、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jiān)督管理; 2、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一、具備安全生產條件,1、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
5、條件; 2、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職責,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3、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三、安全生產必須資金的保證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保證: 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對由于后果承擔責任。,四、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1、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設安全生產管
6、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2、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A、從業(yè)人員超過三百人的-------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B、從業(yè)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配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或委托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相關專業(yè)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3、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五、安全培訓與資格認證,1、 對一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 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2、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
7、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 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3、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guī)定: 保證從業(yè)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yè)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 4、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確保安全的規(guī)定: 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5、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yè)人員上崗資格的規(guī)定: 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
8、,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yè)。 特種作業(yè)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六、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七、安全條件論證和 安全評價的規(guī)定,1、礦山建設項目; 2、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八、安全設施與設備,1、 安全設施誰設計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誰驗收誰負責。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 設計-----應報經有
9、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施工-----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竣工驗收-------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依法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2、安全警示標志: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3、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符合國家或行業(yè)標準。 須保證安全設備正常運轉。進行維護、保養(yǎng)、檢測并應作好記錄,由有關人員簽字。 4、 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
10、的容器、運輸工具: 生產------由專業(yè)資質生產單位生產; 檢測、檢驗-------有專業(yè)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zhí)行。 5、淘汰制度: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九、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1、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實施監(jiān)管。 六個環(huán)節(jié)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 A: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或行業(yè)標
11、準; B: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 C: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D: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2、重大危險源管理 A:重大危險源應登記建檔; B: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jiān)控; C:制定應急預案; D:告知從業(yè)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E: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須報政府安監(jiān)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的含義,1、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2、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
12、和設施)。 3、單元: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計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米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計或場所。 4、臨界量:指對于某種或某類危險物質規(guī)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物質數量等于或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為重大危險源。 GB182182000 重大危險源辨識,3、員工宿舍安全 A: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B: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4、危險作業(yè)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
13、險作業(yè),應 安排專 人 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guī)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5、對從業(yè)人員教育和告知 A:生產經營單位應教育和督促從業(yè)人員嚴格執(zhí)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B:向從業(yè)人員如實告知作業(yè)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十、勞動保護用品 1、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jiān)督、教育從業(yè)人員按照使用規(guī)則佩戴、使用。 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十一、安全檢查 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
14、查; 2、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 3、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4、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十二、交叉作業(yè)的安全管理,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yè)區(qū)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 1、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2、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十三、對承包、承租的安全管理,1、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2、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
15、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3、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十四、單位主要負責人對 事故搶救的責任,1、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 2、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十五、工傷保險,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yè)人員繳納保險費。,工亡的賠償,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個月的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
16、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yǎng)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guī)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個月至個月的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qū)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規(guī)定,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死亡賠償金:為20倍的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年均純收入。,第三章 從業(yè)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一、對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1、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yè)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 A:有關保障
17、從業(yè)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yè)危害的事項, B:依法為從業(yè)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2、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二、從業(yè)人員的權利,1、知情權: 從業(yè)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yè)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2、建議權: 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3、 批評、控告權: 從業(yè)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違章權 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yè)。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yè)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
18、強令冒險作業(yè)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5、停止作業(yè)權: 從業(yè)人員發(fā)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yè)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yè)場所。不得因從業(yè)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yè)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6、索賠權: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yè)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三、從業(yè)人員的義務,1、 在作業(yè)過程中: A:應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B:服從管理; C: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 接受
19、安全教育和培訓,掌握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 發(fā)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四、工會的職權,1、 有權對建設項目的“三同時”進行監(jiān)督,提出意見。 2、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侵犯從業(yè)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fā)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或者發(fā)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fā)現危及從業(yè)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yè)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3、有權依法參加
20、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一、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嚴格安全檢查 處理事故隱患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容易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fā)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 理職責的部門的責任,1、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fā)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依法定和國標或行標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 2、不符合依法定和國標或行標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
21、 3、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 4、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fā)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三、不得收費和推銷 指定產品的規(guī)定,1、有安全監(jiān)管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 2、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四、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 理職責的部門的職權,1、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2、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22、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3、對檢查中發(fā)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作業(yè)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yè)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4、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標或行標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jiān)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合安檢人員的檢查,不得拒絕、阻撓。,五、對安全生產監(jiān)督 檢查人員的要求,1、
23、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zhí)法。 2、執(zhí)行監(jiān)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jiān)督執(zhí)法證件; 3、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yè)務秘密,應為其保密。 4、 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fā)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六、相關部門的配合,1、應當相互配合,實行聯合檢查; 2、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互通情況,發(fā)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及時移送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及時進行處理。,七、對安監(jiān)部門及人員的監(jiān)察 監(jiān)察機關對負有安
24、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實施監(jiān)察。八、對中介機構規(guī)定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九、舉 報,1、 安監(jiān)部門:應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2、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3、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fā)現其所在區(qū)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
25、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4、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十、新聞單位的義務及權利,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 1、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 2、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第 五 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一、事故的類別,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
26、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guī)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二、事故的報告與救援,政府的責任:
27、1、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2、按規(guī)定上報事故 安 監(jiān)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上報事故情況。安監(jiān)部門和地方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3、組織事故搶救 地方 政府和 安 監(jiān) 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企業(yè)的責任: 1、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指定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 A、應建立
28、應急救援組織; B、生產經營規(guī)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C、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保證正常運轉。 2、 報告事故、組織搶救 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規(guī)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監(jiān)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
29、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二、事故的調查與處理,(一)、事故調查 1、遵循的原則: 實事求是、尊重科學; 2、查清事故原因; 3、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5、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二)、事故處理 1、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 A、應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B、還應查明負有審批和監(jiān)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2、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
30、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3、 縣級以上安監(jiān)部門定期統計分析安全生產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六章 法律責任,一、安全生產監(jiān)管人員的法律責任,(一)、違法行為 1、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2、發(fā)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發(fā)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fā)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二)、處罰 1、行政處分: 給予降級或者撤職 2、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生產監(jiān)
31、管部門法律責任,(一)、違法行為 1、 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 2、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 (二)、處罰 1、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 2、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三、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的法律責任,(一)、違法行為: 出具虛假證明 (二)、處罰 1、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2、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
32、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四、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 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對安全資金投入所負的法律責任,(一)、違法行為 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二)、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2、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
33、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所負的法律責任,(一)、 違法行為 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二)、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2、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六、 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機構設置、教育培訓等方面所負的法律責任,(一)、違法行為 1、未按規(guī)
34、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管理人員的; 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如實告知從業(yè)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4、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yè)的。 (二)、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生產經營單位對“三同時”、安全設施、設備及勞保用品方面所負的法律責任,(一)、違法行為 1、礦山
35、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guī)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2、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3、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4、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5、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 6、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測的; 7、未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8、特種
36、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yè)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9、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七、生產經營單位對“三同時”、安全設施、設備及勞保用品方面所負的法律責任,(二)、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yè)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八、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所負的法律責任,(一)、違法行為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 (二)、處罰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
37、,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九、生產經營單位對危險物品、危險源、危險作業(yè)所負的法律責任,(一)、違法行為 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監(jiān)督管理的 2、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jiān)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3、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yè),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二)、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
38、,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十、生產經營單位對發(fā)包、出租行為所負的法律責任,(一)、違法行為之一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處罰 1、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違法行為之二 1、未與承包單
39、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2、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3、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四)、處罰 1、 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十一、對交叉作業(yè)安全管理所負的法律責任,(一)、違法行為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yè)區(qū)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二)、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十二、對員工宿舍安全所負的法律責任,(一)、違法行為 1、生產、經營、儲存
40、、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二)、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2、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十三、生產經營單位對勞動協議所負的法律責任,(一)、違法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二)、處罰 1、該協議無效; 2、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
41、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四、從業(yè)人員對違章行為所負的法律責任,(一)、違法行為 從業(yè)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或者操作規(guī)程。 (二)、處罰 1、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guī)章制度給予處分; 2、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十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事故報告、搶救所負的法律責任,(一)、違法行為 1、在本單位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 2、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 3、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二)、處罰 1、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構成
42、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十六、政府及安監(jiān)部門對事故報告所負的法律責任,(一)、違法行為 1、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二)、處罰 1、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十七、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負的法律責任,(一)、違法行為 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處罰 1、經停產停業(yè)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 2、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十八、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責任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
43、十五條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第三十六條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
44、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fā)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七條事故發(fā)生單位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一)發(fā)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fā)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fā)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
45、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fā)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fā)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fā)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十八、行政處罰權限的劃分,1、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決定; 2、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限決定; 3、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 4、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十九、有關事故賠
46、償的規(guī)定,1、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2、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zhí)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xù)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fā)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zhí)行。,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責任事故罪,刑
47、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guī)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5年12月7日15時14分,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實
48、業(yè)有限公司(原劉官屯煤礦,以下簡稱劉官屯煤礦)發(fā)生一起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2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870.67萬元。 (一)礦井概況 劉官屯煤礦為基建礦井。該礦原屬地方國有煤礦,幾經轉讓改制,2005年轉為民營企業(yè)。設計生產能力30萬噸/年。原設計為低瓦斯礦井。可采煤層屬高揮發(fā)份煤種,均有煤塵爆炸危險性。礦井無沖擊地壓威脅。 (二)事故原因 1. 事故的直接原因:劉官屯煤礦1193(下)工作面切眼遇到斷層,煤層垮落,引起瓦斯涌出量突然增加;9煤層總回風巷三、四聯絡巷間風門打開,風流短路,造成切眼瓦斯積聚;在切眼下部用絞車回柱作業(yè)時,產生摩擦火花引爆瓦斯,煤塵參與爆炸。
49、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劉官屯煤礦無視國家法律法規(guī),拒不執(zhí)行停工指令,管理混亂,違規(guī)建設、非法生產。 (1)違規(guī)建設。該礦私自找沒有設計資質的單位修改設計,安全專篇未經批復,擅自施工;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下達停止施工的通知,該礦拒不執(zhí)行。 (2)非法生產。該礦在基建階段,在未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從2005年3月至11月累計出煤63300噸。存在非法生產行為。 (3)一通三防管理混亂,造成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4)勞動組織管理混亂,違法承包作業(yè)。 (三)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1.尚福奎,中共黨員,劉官屯煤礦技術科技術員。涉嫌偽造國家公文罪。 2.鄭建華,劉官屯煤礦瓦斯檢查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50、 3.李金剛,劉官屯煤礦瓦斯檢查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4.周炳義,劉官屯煤礦安全員兼調度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5.呂學增,中共黨員,劉官屯煤礦黨支部書記兼保衛(wèi)科長。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6.劉文成,劉官屯煤礦通風科長。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7.李守耕,中共黨員,劉官屯煤礦生產副礦長兼調度室主任。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8.李啟新,中共黨員,劉官屯煤礦技術副礦長兼安全科長。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9.尚知國,中共黨員,劉官屯煤礦礦長。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和偽造國家公文罪。 10.朱文友,中共黨員,劉官屯煤礦礦主。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性、
51、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消防責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guī),經消防監(jiān)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zhí)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謝謝! 中礦集團安環(huán)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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