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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作 協 議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優(yōu)勢互補、資源共享、互惠雙贏、共同發(fā)展”的原則,雙方建立長期、緊密的合作關系,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 合作項目
甲乙雙方合作開設培訓班,培訓班名稱暫定為“ ”(以下簡稱“該培訓”):
二、 合作方式:
1、 乙方負責提供培訓場地(具體教室: ),乙方負責提供該培訓班所需的各類資源(包括但不限于教師)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負責具體的培訓教學活動。
2、 甲方提供專家教授、職業(yè)技術標準、測評認證標準、專業(yè)技能教材、課件和教學影視等教育產品,向“培訓班”
2、提供技術支持。
3、 甲方向乙方提供“BIM工程師考務管理定點機構”授權書和授權銅牌。
4、 乙方負責該培訓班辦學所需的各類辦公、教學設備、資料的采購以及負責培訓具體工作的實施。
三、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年 月止。
四、 雙方的權利義務
1、 按雙方約定的培訓時間提供培訓場地;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約定的培訓時間提供培訓場地的,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以便雙方及時通知學員并另行安排時間補課。
2、 提供培訓場地的照明設備、夏天提供空調,并承擔該照明設備及空調設備所產生的費用。
3、 若甲方需對乙方提供的培訓場地進行裝修裝飾、布置,乙方應為甲方的裝修裝飾、
3、布置工作提供便利,如提供相關的圖紙及方便施工人員的出入。
4、 乙方在 范圍內對合作開設該的培訓班的宣傳、推廣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同時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宣傳推廣活動進行審查,且凡使用甲方各種稱謂、榮譽、商標標識或其它圖案進行宣傳活動的,均須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
5、 乙方負責培訓場地內設施設備的防火安全、清潔及該培訓班學員的安全保障義務。
6、 甲方有權監(jiān)督乙方培訓教學的質量并督促乙方改進。
7、乙方必須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開設該培訓班的所有手續(xù)并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且辦學過程應遵循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主管部門的規(guī)章和規(guī)范。否則,因此被政府部門罰款及其他責任由乙方承擔。
4、乙方負責開辦培訓課程的規(guī)劃、設計、教練和教學質量的管理、乙方在該培訓班開展業(yè)務時應當服從相應的政府部門的管理。
8、乙方負責制定該培訓班每期的培訓課時和培訓費收費標準,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執(zhí)行。乙方須按雙方商定的培訓計劃進行培訓,如因特殊情況,培訓計劃延遲或更改,乙方需提前 15 天書面通知甲方和學員。
9、甲方負責聘請資深及經驗豐富的教練(教師)并承擔教練(教師)的報酬及其他福利費用;甲方負責其他教職工的聘請并承擔因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教職工的工資等。
10、甲方應全力配合乙方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并做好有關的安全宣傳工作,應愛護乙方提供的設施設備,因乙方原因損壞應向甲方承擔賠償
5、責任。
11、乙方應當舉辦一些與該培訓班有關的宣傳、推廣、講座等活動、印發(fā)宣傳單并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
12、乙方承擔該培訓班經營過程中的全部稅金及除本協議明確由甲方承擔外的所有費用。
13、教學期間,乙方確保其教學方法不對學員及其他第三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承擔學員在培訓場地及培訓期間的安全保障義務。否則,乙方承擔由此給學員造成的損失。若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必須由甲方先行承擔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乙方應當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等。
14、培訓期間,乙方不得在甲方提供的培訓場地內從事與該培訓班無關的活動,否則,甲方有權單方即時解除本協議且有權不支付乙方應得收益。
6、
五、 物業(yè)綜合管理費及結算方式
(一)物業(yè)綜合管理費:乙方按該培訓班學費(下稱“學費”)總額的 %作為物業(yè)綜合管理費,剩余學費為作為甲方收益。
(二)結算方式
1、學費首先由乙方代甲方收取,乙方應及時向學員出具學費收據,若學員要求提供發(fā)票的,乙方應負責提供發(fā)票并承擔稅金。
2、合作期限內,每期培訓班全部課時完成后 天內雙方對本期學費進行結算確認,結算確認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與乙方本期應得物業(yè)綜合管理費等額的收據,甲方于收到收據后 15 天內將乙方應得收益以現金方式支付給乙方。
3、因乙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而需要向政府機關支付罰款或向第三人支付賠償款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
7、議,直接從乙方應得收益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應當另行補足。
六、違約責任
1、乙方私自收取學費的或在甲方提供的培訓場地私自授課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且有權不支付乙方應得收益。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協議,應賠償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
3、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缺課被學員要求退款的,甲方因此損失的物業(yè)綜合管理費由乙方補足,甲方有權直接自乙方應得的收益中扣除。
4、本協議其他條款對違約責任有約定,按其他條款的約定履行。
七、爭議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發(fā)生的一切爭議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 送
8、達
一方發(fā)給另一方的文件或傳真均以本合同中約定的地址或傳真號碼為準,若一方變更地址或傳真號碼,應在7天內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則,本合同中約定的地址或傳真號碼視為雙方準確的地址或傳真號碼,一方將任何文件送達(寄達)該地址或傳真至該號碼即視為送達。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十、 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字并蓋章生效,雙方簽字蓋章日期不一致的,以后簽字蓋章之日為本協議生效之日。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真: 傳真: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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