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法制建設的理論與實踐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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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1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田 鵬 慧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2 一 、 受 教 育 權 與 教 育 法 律 體 系o 1、 齊 玉 苓 被 侵 犯 受 教 育 權 案o 2、 公 民 的 受 教 育 權o 3、 受 教 育 權 的 法 律 保 護o 4、 追 訴 時 效o 5、 我 國 教 育 法 律 體 系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3 1、 齊 玉 苓 被 侵 犯 受 教 育 權 案o 當 事 人 :o 原 告 : 齊 玉 苓 o 被 告

2、 : 陳 曉 琪 、 陳 克 政 、 山 東 省 濟 寧 商 業(yè)學 校 、 山 東 省 滕 州 市 第 八 中 學 、 山 東 省 滕州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o 地 點 : 山 東 省 滕 州 市 、 山 東 省 濟 寧 市 。o 時 間 : 1990年 、 2001年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4 齊 玉 苓 案o 法 律 依 據(jù) :o 憲 法 46條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有 受 教育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 o 民 法 通 則 第 九 十 九 條 規(guī) 定 : 公 民 享 有 姓 名權 , 有 權 決 定 、 使 用 和 依 照

3、 規(guī) 定 改 變 自 己的 姓 名 , 禁 止 他 人 干 涉 、 盜 用 、 假 冒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5 齊 玉 苓 案o 審 判 結 果 : 根 據(jù) 本 案 事 實 , 陳 曉 琪 等以 侵 犯 姓 名 權 的 手 段 , 侵 犯 了 齊 玉 苓依 據(jù) 憲 法 規(guī) 定 所 享 有 的 受 教 育 的 基 本權 利 , 并 造 成 了 具 體 的 損 害 后 果 , 應承 擔 相 應 的 民 事 責 任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6 2、 公 民 的 受 教 育 權o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有 受 教

4、 育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o 公 民 不 分 民 族 、 種 族 、 性 別 、 職 業(yè) 、 財 產(chǎn) 狀況 、 宗 教 信 仰 等 , 依 法 享 有 平 等 的 受 教 育 機會 。o -教 育 法 第 9條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7 公 民 的 受 教 育 權o 受 教 育 權 : 受 義 務 教 育 權 或 者 平 等 的 受 教 育機 會 。o 受 教 育 權 屬 于 社 會 權 , 并 非 自 由 權 。o 國 家 適 應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jīng) 濟 發(fā) 展 和 社 會 進 步的 需 要 , 推 進 教 育 改 革 , 促 進 各 級

5、各 類 教 育協(xié) 調(diào) 發(fā) 展 , 建 立 和 完 善 終 身 教 育 體 系 。o 國 家 支 持 、 鼓 勵 和 組 織 教 育 科 學 研 究 , 推 廣教 育 科 學 研 究 成 果 , 促 進 教 育 質(zhì) 量 提 高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8 教 育 條 件 的 保 障o 國 家 建 立 以 財 政 撥 款 為 主 、 其 他 多 種 渠 道 籌措 教 育 經(jīng) 費 為 輔 的 體 制 , 逐 步 增 加 對 教 育 的投 入 , 保 證 國 家 舉 辦 的 學 校 教 育 經(jīng) 費 的 穩(wěn) 定來 源 。o 企 業(yè) 事 業(yè) 組 織 、 社 會 團 體

6、及 其 他 社 會 組 織 和個 人 依 法 舉 辦 的 學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 辦 學經(jīng) 費 由 舉 辦 者 負 責 籌 措 ,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可 以給 予 適 當 支 持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9 3、 受 教 育 權 的 法 律 保 護o 民 事 保 護 措 施o 行 政 保 護 措 施o 刑 事 保 護 措 施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10 受 教 育 權 的 法 律 保 護o 教 育 法 規(guī) 定 的 措 施 :o 上 級 機 關 : 財 政 -行 政 處 分 或 刑 事 責 任o 社 會

7、人 員 : 行 政 責 任 或 民 事 責 任o 學 校 管 理 人 員 : 行 政 責 任 或 刑 事 責 任o 違 反 本 法 規(guī) 定 , 侵 犯 教 師 、 受 教 育 者 、 學 ?;?者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的 合 法 權 益 , 造 成 損 失 、損 害 的 , 應 當 依 法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 ( 81條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11 4、 追 訴 時 效o 法 不 溯 及 既 往 : 法 律 原 則 上 只 對 其 實 施 以 后的 行 為 有 效 。o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教 育 法 的 實 施 時 間 是1995年

8、9月 1日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12 5、 我 國 教 育 法 律 體 系o 分 為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 規(guī) 章 三 個 部 分 。o 法 律 :o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學 位 條 例 -1981.1.1o 義 務 教 育 法 -1986.4.12, 2006.9.1o 教 師 法 -1994.1.1 o 教 育 法 - 1995.9.1 o 職 業(yè) 教 育 法 -1996.5.1 o 高 等 教 育 法 - 1999.1.1 o 民 辦 教 育 促 進 法 - 2003.9.1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9、 13 我 國 教 育 法 律 體 系o 行 政 法 規(guī) :o 學 位 條 例 暫 行 實 施 辦 法 - 1982.5.20 o 普 通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管 理 規(guī) 定 -1990.1.20 o 國 務 院 關 于 貫 徹 實 施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教師 法 若 干 問 題 的 通 知 -1993.11.21o 教 師 資 格 條 例 -1995.12.12 o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14 我 國 教 育 法 律 體 系o 規(guī) 章 :o 國 家 教 委 關 于 印 發(fā)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學 歷 證書 管 理 暫 行 規(guī) 定 的 通 知

10、 -1993.12.29 o 國 家 教 育 考 試 違 規(guī) 處 理 辦 法 -2004.5.26 o 普 通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管 理 規(guī) 定 -2005.9.1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15 6、 案 件 對 教 育 法 發(fā) 展 的 意 義o 憲 法 條 款 能 否 直 接 引 用o 什 么 是 受 教 育 權o 受 教 育 權 的 法 律 保 障 措 施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16 二 、 高 校 與 學 生 的 法 律 關 系o 1、 田 永 訴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案o 2、 高 校 的 行 政 主 體 地

11、位o 3、 校 規(guī) 不 得 違 反 上 位 法o 4、 退 學 處 理 : 行 政 權 的 法 律 制 約o 5、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正 當 法 律 程 序o 6、 本 案 的 意 義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17 1、 田 永 訴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案o 當 事 人 :o 原 告 : 田 永 :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科 學 學 院 物理 化 學 系 94級 學 生o 被 告 : 北 京 科 技 大 學o 時 間 : 1996年 2月 -1998年 6月o 訴 訟 請 求 : 頒 發(fā) 畢 業(yè) 證 、 學 位 證 、 辦 理 派 遣手 續(xù)

12、、 賠 償 經(jīng) 濟 損 失 、 賠 禮 道 歉 、 承 擔 訴 訟費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18 面 臨 的 問 題o 1、 法 院 能 否 受 理 ?o 2、 是 民 事 訴 訟 還 是 行 政 訴 訟 ?o 3、 法 律 依 據(jù) 或 法 理 依 據(jù)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19 2、 高 校 的 行 政 主 體 地 位o 高 校 與 學 生 的 法 律 關 系 : 根 據(jù) 具 體 情 況 確 定法 律 關 系o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 教 育 合 同o 行 政 法 律 關 系o 特 別 權 力 關 系o 代 替 父

13、母 理 論o -具 有 特 別 權 力 因 素 的 行 政 法 律 關 系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20 高 校 的 行 政 主 體 地 位o 行 政 主 體 : 行 政 機 關 、 法 律 法 規(guī) 授 權 的 組 織o 行 政 訴 訟 法 25條 : 由 法 律 法 規(guī) 授 權 的 組 織所 作 的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 該 組 織 是 被 告 。o 在 我 國 目 前 情 況 下 , 某 些 事 業(yè) 單 位 、 社 會 團 體 ,雖 然 不 具 有 行 政 機 關 的 資 格 , 但 是 法 律 賦 予 它行 使 一 定 的 行 政 管 理 職 權 。

14、 這 些 單 位 、 團 體 與管 理 相 對 人 之 間 不 存 在 平 等 的 民 事 關 系 , 而 是特 殊 的 行 政 管 理 關 系 。 他 們 之 間 因 管 理 行 為 而發(fā) 生 的 爭 議 , 不 是 民 事 訴 訟 , 而 是 行 政 訴 訟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21 3、 校 規(guī) 不 得 違 反 上 位 法o ( 1) 沒 有 證 據(jù) 證 明 田 永 偷 看 過 紙 條 , 其 行 為 尚未 達 到 考 試 作 弊 的 程 度 , 應 屬 于 違 反 考 場 紀 律 ,不 屬 于 考 試 作 弊 。 (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校

15、規(guī) : 夾 帶者 , 屬 于 作 弊 行 為 ; 凡 考 試 作 弊 者 , 一 律 按 退學 處 理 。 )o ( 2) 普 通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管 理 規(guī) 定 22條 :凡 擅 自 缺 考 或 考 試 作 弊 者 , 該 課 程 成 績 以 零 分計 , 不 準 正 常 補 考 , 如 確 實 有 悔 改 表 現(xiàn) 的 , 經(jīng)教 務 部 門 批 準 , 在 畢 業(yè) 前 可 給 一 次 補 考 機 會 ???試 作 弊 的 , 應 予 以 紀 律 處 分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22 校 規(guī) 不 得 違 反 上 位 法o ( 3) 北 京 科 技 大

16、 學 可 以 根 據(jù) 本 校 的 規(guī) 定 對田 永 違 反 考 場 紀 律 的 行 為 進 行 處 理 , 但 是 這種 處 理 應 當 符 合 法 律 、 法 規(guī) 、 規(guī) 章 規(guī) 定 的 精神 , 至 少 不 得 重 于 法 律 、 法 規(guī) 、 規(guī) 章 的 規(guī) 定 。o 結 論 :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的 規(guī) 定 , 不 僅 擴 大 了 認定 “ 考 試 作 弊 ” 的 范 圍 , 而 且 對 “ 考 試 作 弊 ”的 處 理 方 法 明 顯 重 于 普 通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管理 規(guī) 定 第 十 二 條 的 規(guī) 定 , 也 與 第 二 十 九 條規(guī) 定 的 退 學 條 件 相 抵

17、 觸 , 應 屬 無 效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23 4、 退 學 處 理 : 行 政 權 的 法 律 制 約o 普 通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管 理 規(guī) 定 29條 規(guī) 定 應予 退 學 的 十 種 情 形 中 , 沒 有 不 遵 守 考 場 紀 律或 者 考 試 作 弊 應 予 退 學 的 規(guī) 定 。o 結 論 : 處 分 措 施 違 背 上 位 法 , 無 效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24 5、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正 當 法 律 程 序o 按 退 學 處 理 , 涉 及 到 被 處 理 者 的 受 教 育

18、權 利 ,從 充 分 保 障 當 事 人 權 益 的 原 則 出 發(fā) , 作 出 處理 決 定 的 單 位 應 當 將 該 處 理 決 定 直 接 向 被 處理 者 本 人 宣 布 、 送 達 , 允 許 被 處 理 者 本 人 提出 申 辯 意 見 。o 結 論 : 忽 視 當 事 人 的 申 辯 權 利 , 這 樣 的 行 政管 理 行 為 不 具 有 合 法 性 , 決 定 在 法 律 上 從 未發(fā) 生 過 應 有 的 效 力 。 學 籍 仍 然 存 在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25 自 然 公 正 原 則o 自 然 公 正 原 則 : ( 1) 任

19、何 人 不 能 為 自 己 案件 的 法 官 ; ( 2) 任 何 人 在 行 使 權 利 可 能 使別 人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時 , 必 須 聽 取 對 方 意 見 。o 2005年 頒 發(fā) 的 普 通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管 理 規(guī) 定 56-65條 規(guī) 定 了 學 生 處 分 的 程 序 。 ( 總 共 69條 )o 在 全 國 高 校 推 廣 了 學 生 申 訴 程 序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26 6、 本 案 的 意 義o 我 國 第 一 起 學 生 訴 高 校 的 案 件o 確 立 了 高 校 的 行 政 主 體 地 位 , 將 高 校

20、的 行 為納 入 行 政 法 的 范 疇 。o 推 動 了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在 高 校 管 理 中 的 運 用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27 信 賴 保 護 原 則o 當 公 民 、 法 人 或 其 他 組 織 對 行 政 機 關 及 其 管理 活 動 已 經(jīng) 產(chǎn) 生 信 賴 利 益 , 并 且 這 種 信 賴 利益 因 其 具 有 正 當 性 而 應 當 得 到 保 護 時 , 行 政機 關 不 得 隨 意 變 動 這 種 行 為 , 如 果 變 動 必 須補 償 相 對 方 的 信 賴 損 失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21、實 踐 28 三 、 學 術 權 力o 1、 劉 燕 文 訴 北 京 大 學 案o 2、 學 位 條 例 的 合 理 性o 3、 學 術 權 力o 4、 學 術 權 力 的 制 約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29 1、 劉 燕 文 訴 北 京 大 學 案o 原 告 : 劉 燕 文 , 北 大 無 線 電 系 的 博 士 生 ,畢 業(yè) 論 文 : 超 短 脈 沖 激 光 驅(qū) 動 的 大 電 流 密度 的 光 電 陰 極 的 研 究 ( 1996年 ) o 被 告 : 北 京 大 學 學 位 評 定 委 員 會o 時 間 : 1999年o 劉 燕 文 的 論 文 通

22、過 答 辯 和 系 學 位 評 定 委 員 會的 審 批 后 , 報 請 學 校 學 位 評 定 委 員 會 審 查 未過 半 數(shù) , 決 定 不 授 予 劉 燕 文 博 士 學 位 , 只 授予 其 博 士 結 業(yè) 證 書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30 2、 學 位 條 例 的 合 理 性o 第 10條 : 學 位 論 文 答 辯 委 員 會 負 責 審 查 碩 士和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 組 織 答 辯 , 就 是 否 授 予 碩士 或 博 士 學 位 作 出 決 議 。o 學 位 評 定 委 員 會 負 責 對 學 位 論 文 答 辯 委 員 會

23、報 請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或 博 士 學 位 的 決 議 , 作 出是 否 批 準 的 決 定 。o 對 論 文 進 行 實 質(zhì) 審 查 的 依 據(jù) 是 什 么 ? 一 個 學界 泰 斗 面 對 他 所 基 本 不 懂 的 學 科 爭 議 時 , 與北 京 大 學 學 五 食 堂 的 師 傅 并 沒 有 什 么 區(qū) 別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31 3、 學 術 權 力o 高 校 的 權 力 組 成 : 行 政 權 力 與 學 術 權 力o 權 力 : 職 責 范 圍 內(nèi) 的 支 配 力 量o 學 術 權 力 的 前 提 是 學 術 能 力 , 通 過

24、 學 術 自 由和 學 術 民 主 實 現(xiàn)o 學 術 權 力 通 過 行 政 權 力 實 現(xiàn) 。 但 行 政 權 力 并不 能 導 致 學 術 權 能 的 產(chǎn) 生 、 增 大 或 減 少 。 行政 權 力 即 使 在 被 賦 予 管 理 學 術 事 務 的 職 能 時 ,仍 不 具 有 學 術 權 能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32 4、 學 術 權 力 的 制 約o 司 法 應 謹 慎 介 入 學 術 糾 紛 。 司 法 程 序 可 以 發(fā)現(xiàn) 事 實 , 但 查 明 有 關 學 術 性 的 事 實 方 面 聽 證可 能 會 是 無 用 的 或 是 有 害 的

25、 。o 司 法 對 學 術 問 題 只 能 進 行 程 序 審 查o 對 學 術 權 力 的 制 約 , 需 要 學 術 良 心 、 學 術 批評 和 學 術 民 主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33 5、 劉 燕 文 案 對 法 律 的 貢 獻o 學 位 條 例 的 修 改 : 將 學 位 評 定 委 員 會 的權 力 限 制 為 程 序 審 查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34 四 、 高 校 學 生 管 理 中 的 法 與 道 德o 1、 重 慶 郵 電 學 院 學 生 懷 孕 被 開 除 案o 2、 案 件 引 發(fā) 的 問

26、 題o 3、 法 與 道 德 的 關 系o 4、 案 件 對 教 育 立 法 的 貢 獻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35 1、 重 慶 郵 電 學 院 學 生 懷 孕 被 開 除 案o 2002年 10月 初 , 重 慶 郵 電 學 院 大 二 女 生 李靜 突 感 腹 痛 去 校 醫(yī) 院 治 療 , 被 校 醫(yī) 懷 疑 為懷 孕 , 她 自 費 住 進 地 方 醫(yī) 院 , 經(jīng) 診 斷 是 宮 外孕 , 于 10月 9日 做 了 手 術 。 學 校 依 據(jù) 原 國 家教 委 頒 布 的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行 為 準 則 、 普 通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管

27、 理 規(guī) 定 及 該 校 學生 違 紀 處 罰 條 例 等 相 關 規(guī) 定 , 給 予 兩 名 學生 勒 令 退 學 處 分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36 2、 案 件 引 發(fā) 的 問 題o 校 醫(yī) 院 有 沒 有 權 力 將 學 生 懷 孕 的 事 報 告 學 校o 學 校 能 不 能 依 據(jù) 校 規(guī) 校 紀 開 除 學 生 o 普 通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管 理 規(guī) 定 49條 規(guī) 定 了可 以 開 除 學 籍 的 行 為 , 包 括 “ 品 行 極 為 惡 劣 ,道 德 敗 壞 者 ” 退 學 : “ 在 校 學 習 期 間 擅 自結 婚 或 非

28、法 同 居 者 ” 等 等 。o 爭 議 在 于 : 學 校 行 為 的 合 理 性 而 非 合 法 性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37 3、 法 與 道 德 的 關 系o 法 律 應 該 固 守 道 德 的 底 線 , 道 德 應 該 在 底 線以 上 無 限 向 上 延 伸 。o 道 德 評 價 , 具 有 很 大 隨 意 性 。o 法 律 應 該 用 法 律 術 語 而 非 道 德 術 語 。o 學 校 應 該 懲 戒 違 反 道 德 底 線 的 行 為o 學 校 具 有 德 育 的 功 能 , 對 于 道 德 底 線 以 上 的行 為 , 應 該 引 導

29、和 鼓 勵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38 4、 案 件 對 教 育 立 法 的 貢 獻o 2005年 9月 施 行 的 新 的 普 通 高 校 學 生 管 理規(guī) 定 , 取 消 “ 道 德 敗 壞 ” 一 類 的 用 語 , 以法 律 用 語 取 代 道 德 評 價 來 實 行 對 大 學 生 的 管理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39 五 、 學 生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性 質(zhì)o 1、 女 碩 士 起 訴 母 校 案o 2、 受 高 等 教 育 是 否 教 育 消 費 合 同 ?o 3、 教 育 質(zhì) 量 由 誰 評

30、價 ?o 4、 如 何 保 證 教 育 質(zhì) 量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40 1、 女 碩 士 起 訴 母 校 案o 2004年 , 劉 芳 ( 化 名 ) 訴 稱 , 2001年10月 , 她 被 錄 取 為 南 京 藝 術 學 院 碩 士 研究 生 。 入 校 后 , 未 得 到 導 師 任 何 學 術 上 的指 點 。 導 師 所 做 的 僅 是 對 她 的 作 業(yè) 、 論 文等 改 改 錯 別 字 , 根 本 就 沒 盡 到 對 研 究 生 的培 養(yǎng) 責 任 。 劉 芳 以 學 校 沒 有 盡 到 培 養(yǎng) 責 任違 約 為 由 , 將 南 藝 訴 至

31、 法 院 , 請 求 法 院 判令 該 校 退 還 她 已 交 的 學 費 2.4萬 元 及 銀 行同 期 利 息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41 2、 受 高 等 教 育 是 否 教 育 消 費 合 同 ?o 合 同 的 內(nèi) 容 必 須 具 體 明 確 。 - 合 同 法 o 合 同 理 論 無 法 涵 蓋 教 育 問 題 , 沒 有 按 成 本 收費 、 沒 有 實 行 優(yōu) 質(zhì) 優(yōu) 價 。o 是 否 履 約 無 法 完 全 由 當 事 人 評 價 , 無 法 判 斷是 否 違 約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42 3、 教

32、育 質(zhì) 量 由 誰 評 價 ?o 學 生 是 受 教 育 者 , 無 法 恰 當 的 評 價 教 學 效 果 。不 同 的 人 , 會 有 不 同 的 結 論 。o 學 術 自 由 : 自 己 根 據(jù) 學 術 的 原 因 決 定 誰 來 教 、教 什 么 、 怎 樣 教 、 誰 來 學 。 o 完 全 由 學 生 評 價 , 會 產(chǎn) 生 教 師 迎 合 學 生 的 問題 。o 教 學 效 果 的 顯 現(xiàn) , 是 一 個 長 期 的 過 程 。 中 國 教 育 法 制 建 設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43 4、 如 何 保 證 教 育 質(zhì) 量 ?o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不 是 即 時 交 付 方 式 , 需 要 幾 年的 時 間 來 完 成 , 不 能 “ 退 貨 ” 。o 學 生 權 利 的 保 障 , 需 要 學 生 的 直 接 參 與 。o 學 生 參 與 民 主 管 理 , 是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需 要 改進 的 一 個 重 要 方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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