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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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內蒙古云盛智金數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行為,保護股東和公司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條 公司名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為:內蒙古云盛智金數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呼和浩特盛樂現代服務業(yè)集聚區(qū)管委會南樓4401室。修正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盛樂現代服務業(yè)集聚區(qū)金盛路東側云計算大數據創(chuàng)客中心萬創(chuàng)空間3#3209/3210”。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200萬元。 修正為“公司注冊資本金人民幣

2、1000萬元”。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計算機技術服務;軟件開發(fā);計算機系統(tǒng)集成;經濟貿易咨詢;市場調查;廣告設計、制作、發(fā)布;會議服務;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服務;投資咨詢。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公司設立之日起滿20年。 第七條 公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股東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

3、事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公司股東及其出資方式、出資額、權利、義務 第九條 公司的出資人為公司的股東。 本公司的股東及其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或姓名 身份證號 出資 方式 出資額 (萬元) 認繳出資 時間 出資 比例 夏凡 150102198304220035 貨幣 78 2036-4-4 39% 高坤 150402198608260913 貨幣 122 2036-4-4 61% 合計 200 100% 修正為: 股東名稱 或姓名

4、身份證號 出資 方式 出資額 (萬元) 認繳出資 時間 出資比例 夏凡 150102198304220035 貨幣 295 2036-8-26 29.5% 高坤 150402198608260913 貨幣 305 2036-8-26 30.5% 祁磊磊 150102198310250038 貨幣 200 2036-8-26 20% 黃達發(fā) 150122199010110615 貨幣 200 2036-8-26 20% 合計 1000 100% 第十條 公司股東有以下權利: (一

5、)出席股東會,按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或者被選舉為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經理、監(jiān)事; (三)按股權比例分取紅利; (四)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優(yōu)先認購公司增加的注冊資本; (六)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七)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八)公司解散時,按股權比例分取剩余的財產; (九)有權參與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有以下義務: (一) 按時足額繳納所有認繳的出資; (二) 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資金; (三) 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出資的股東,在公司成立后,發(fā)現其出資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

6、所定價額的,應當補交其差額; (四) 依法轉讓股權; (五) 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但轉讓股權后,公司股東人數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最低限額)。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在 30日內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即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股權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三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三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的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駛職權。 股東會行

7、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決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董事會會議,直接作出

8、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四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遇下列情況,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

9、 (一)公司出現嚴重虧損; (二)執(zhí)行董事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執(zhí)行董事任職期間不履行職責。 第十七條 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的臨時股東會會議,執(zhí)行董事應及時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可由提議人主持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臨時股東會會議的職權,與定期股東會會議相同。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立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全體股東選舉夏凡擔任,

10、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執(zhí)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全體股東同意,可以連選連任。 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權的方案; (七)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

11、機構的設置; (九) 任命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例會兩次,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監(jiān)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四條 公司遇到下列情況時,經執(zhí)行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一)公司出現嚴重虧損; (二)發(fā)現公司經營決策有重大失誤,會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第二十五條 經執(zhí)行董事提議的臨時股東會會議,應及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議對下列事項進行表決時,須機構執(zhí)行董事同意,并以書面形式記載: (一)

12、重大人事任免; (二)重大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第二十七條 召集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期十日前通知全體與會人員。 第二十八條 執(zhí)行董事要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執(zhí)行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公司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 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 提請選舉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選舉或者解聘除應由

13、執(zhí)行董事選舉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代表公司與公司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九) 公司章程和執(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人,由股東會全體股東選舉高坤擔任。 第三十一條 執(zhí)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三十二條 監(jiān)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全體股東同意,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三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

14、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它職權。 監(jiān)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委派護著選舉他人參加無效,并對股東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jiān)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四條 公司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違反者此選舉無效。 第四章 公司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的義務、責任 第三十五條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應當遵守

15、公司的章程,忠實履行義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謀取私利,不得收受賄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六條 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營業(yè)或者從事?lián)p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從事上述營業(yè)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除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同意外,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三十八條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

16、九條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條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一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狀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二條 執(zhí)行董事應將財務會計報告作出后十五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依法納稅,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 彌補

17、虧損; (二)按利潤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積金;(注: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三)按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 股東按出資比例分紅。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公積金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列支。 第四十五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六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 第四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散: (一) 公司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二) 股東轉讓出資后,股東人數不足有限責任公司規(guī)定的最低限額時;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18、; (五)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四十七條 公司解散,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依法定順序清償后,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財產。清償過程中,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七章 附

19、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對公司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及全體職工均具有約束力,任何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公司有權予以追究。 第五十條 本章程已經股東會議通過和全體股東簽名蓋章,自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核準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條 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修改。 全體股東簽名 (蓋章): 內蒙古云盛智金數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2016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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