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股權激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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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股權激勵方案 1、 目的 為了優(yōu)化產(chǎn)權結構,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促使中高層管理人員努力聚焦、目標協(xié)同,促進中高層管理人員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有效均衡,吸引和保留企業(yè)所需的優(yōu)秀骨干人員,維持企業(yè)戰(zhàn)略的連貫性,開拓企業(yè)與激勵對象的雙贏局面,本公司決定推行股權激勵制度。 二、方案設計原則 2.1 個人的長遠利益和公司的長遠利益相聯(lián)系; 2.2 個人的收益必須和公司價值的增長相聯(lián)系,并和個人的崗位業(yè)績相結合; 2.3 根據(jù)激勵與約束相對稱的原則,個人也必須付出努力,并承擔一定的風險; 2.4 除了針對公司現(xiàn)有人員外,還要考慮未來新加入公司的優(yōu)秀骨干人員的激勵問題。 三、股權激勵的股份來源 本著有效激勵和公司控股權適當讓渡的原則從公司現(xiàn)有全部100% 股權中(按每股1元計,將全部凈資產(chǎn)折股進行計算) 拿出 60% 來作為本次股權激勵;新進入公司的優(yōu)秀骨干人員持股的股份來源于股份的預留部分、未認購股權、增資發(fā)行或原有股東的讓渡。股權受讓方按既定價格購買一定數(shù)量的公司股份并相應享有其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四、 公司成立監(jiān)事會 監(jiān)事會成員3人,其中大股東1人、激勵對象代表1人(由被激勵對象選出)、普通激勵對象1人。監(jiān)事會有權查驗財務收支情況,確保激勵對象能知曉公司財務狀況。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后,監(jiān)事會負責公布公司每個季度的財務狀況。 五、 激勵對象及其享有的持股額度 本次股權激勵方案的授予對象為經(jīng)公司大股東確認的重要管理崗位和技術崗位,具體對象由董事長確定;同時本方案面向未來,也包括未來新進入的優(yōu)秀骨干人員。 注:(1)授予對象的持股額度均為持股上限; (2)新進的優(yōu)秀骨干人員的持股額度來源有四種方式: ——預留股份部分 ——持股對象績效考核不稱職或未按期行權時預留下的股份 ——公司未來進行增資擴股:擴充部分的一定比例留做備用股份用于新進核心激勵對象的持股 ——公司現(xiàn)有股東的讓渡 暫定名單如下: 姓名 部門 崗位 持股額度(60%) 出資金額(人民幣) 六、實施日期 計劃于2016年6月1日起執(zhí)行。 七、年度分紅額計算 本年度稅后利潤 自實施日起,激勵對象所享有的股份分紅范圍是該年度所實現(xiàn)的稅后利潤,扣除 30% 作為企業(yè)發(fā)展留存外,按激勵對象所享受股份數(shù)量的百分比進行分紅。圖示如下: 30%企業(yè)發(fā)展留存 70%用于分紅 7.1 激勵對象在取得股份的兩年內(nèi)按下述辦法兌現(xiàn)權益金額: 7.1.1 激勵對象在激勵崗位上服務第一年,年終股份分紅金額兌現(xiàn)60%,另外40%記入激勵對象權益金額個人賬戶內(nèi); 7.1.2 激勵對象在公司激勵崗位服務第二年,年終股份分紅金額兌現(xiàn)80%,20%記入激勵對象權益金額個人賬戶內(nèi)。 7.2 激勵對象在取得股份滿兩年后按下述辦法兌現(xiàn)權益金額: 7.2.1 當年的權益金額100%兌現(xiàn); 7.2.2 從第三年起,前兩年服務期間內(nèi)的個人賬戶歷年累積的激勵權益金額分兩年兌現(xiàn),每年兌現(xiàn)50%。 7.3 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兩年后,激勵股份轉化為實股,激勵對象對激勵股份擁有完整的股權,經(jīng)公司監(jiān)事會同意后,可按實際情況進行股權回購事項。 八、異常情況 8.1 激勵對象職務發(fā)生變更,按相應的職務崗位變動激勵分紅股份數(shù)量,已記入個人賬戶的權益金額不變。 8.2 若激勵對象不能勝任崗位要求,激勵對象要求或公司調(diào)整至非激勵崗位,按下列辦法兌現(xiàn)股權激勵權益: 8.2.1 在激勵崗位上工作不滿一年的,取消激勵股份,不享有激勵股份的年終分紅,激勵對象出資金額的股份按照當期股價的50%回購; 8.2.2 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一年不滿兩年的,取消激勵股份,累積的個人股份分紅金額按80%一次性兌現(xiàn),激勵對象出資金額的股份按照當期股價的75%回購; 8.2.3 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兩年的,只要激勵對象還在公司工作,股權激勵權益即為激勵對象所有。 8.3 激勵對象離開公司時,按下述辦法兌現(xiàn)股權激勵分紅額: 8.3.1 在激勵崗位上工作不滿一年的,取消激勵股份,不享有激勵股份的年終分紅,本人出資金額的股份按照當期股價的50%回購; 8.3.2 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一年不滿兩年的,取消激勵股份,累積的個人權益金額按60%一次性兌現(xiàn),本人出資金額的股份按照當期股價的75%回購; 8.3.3 激勵對象持有公司股份滿兩年后,轉為公司正式股份,股權歸持有人個人所有。激勵對象在激勵崗位上滿兩年后離開公司,其所持股權不得帶走,公司分以下三種情況予以回購: ——激勵對象離職且績效考核稱職 (含)以上,按照當期股價的100%回購 ——激勵對象績效考核不合格離職, 按照當期股價的50%回購 ——因意外事故(如傷亡等),導致激勵對象無法在公司工作,公司按當期股價100%回購 ——因公司原因被迫離職,按照當期股價的100%回購 九、股東薪酬及考核標準 9.1薪酬 姓名 部門 崗位 持股額度(60%) 每月薪酬 (人民幣) 9.2業(yè)績考核目標及相對應分紅設置(以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凈利潤為考核標準,個人當年實際分紅金額=凈利潤 x 分紅百分比 x 股權百分比 x 權益百分比 x 分紅指數(shù) ) 項目 分紅指數(shù) 分紅 收入 未完成公司60%凈利潤指標 0% 60%≤業(yè)績指標<70% 80% 70%≤業(yè)績指標<80% 85% 80%≤業(yè)績指標<90% 90% 90%≤業(yè)績指標<100% 95% 100%≤業(yè)績指標 100% 十、股份分紅的日期:次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兌現(xiàn)上一年度的分紅。 十一、公司的權利 11.1 公司有權要求激勵對象按其所聘崗位的職責要求做好工作,若激勵對象不能勝任崗位要求,經(jīng)全體股東成員討論通過,可以調(diào)整激勵對象的崗位,股權激勵權益按上述有關規(guī)定處理。 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激勵資格和尚未實現(xiàn)的股權激勵權益,并有向激勵對象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11.2.1嚴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公司章程、規(guī)章制度及其他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11.2.2個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因此被判定刑事責任的。 11.2.3公司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激勵對象在任職期間,有受賄、挪用、貪污盜竊、泄漏公司商業(yè)秘密、嚴重損害公司聲譽與利益等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11.2.4為取得公司利益,采取短期行為虛報業(yè)績、進行虛假會計記錄的。 十二、激勵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12.1 激勵對象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享受本方案規(guī)定的股權激勵權益。 12.2 激勵對象應勤勉盡責、恪守職業(yè)道德,為公司的發(fā)展做出貢獻。 12.3 激勵對象因本方案獲得的收益,應按國家稅法規(guī)定繳納相關稅費。 12.4根據(jù)公司的具體情況,每年對本方案調(diào)整一次,調(diào)整后方案經(jīng)監(jiān)事會討論通過實施。 舉例說明: 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公司凈利潤為20萬元人民幣,2016年6月1日施行股權激勵方案,A激勵對象被授予15%激勵股權。2017年全年公司凈利潤為50萬,2018年全年公司凈利潤為80萬,假定三年均完成業(yè)績考核標準,則A激勵對象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分別可取得的股權紅利為: 2017年6月30日前兌現(xiàn)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分紅: A激勵對象可收入20 70% 15% 60% x 100% = 1.26萬元的分紅,其中20 70% 15% 40% = 8400元記入公司個人激勵賬戶。 2018年6月30日前兌現(xiàn)2017年度分紅: A激勵對象可收入50 70% 15% 80% x 100% = 4.2萬元的分紅,其中50 70% 40% 15% =1.05萬元記入公司個人激勵賬戶。 2019年6月30日前兌現(xiàn)2018年度分紅: A激勵對象可收入80 70% 100% 15%+(0.84+1.05) x 50% =9.345萬元的分紅,其中(0.84+1.05) x 50%=0.945萬元是2016年和2017年度已記入公司個人激勵賬戶中的金額返現(xiàn)。-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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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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