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論(2011年版)3【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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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危害公共公共安全罪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公共安全公共安全”和和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一、“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的概念的概念 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大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 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共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共財產(chǎn)安全的犯罪行為。財產(chǎn)安全的犯罪行為。三、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三、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 (一)(一)客觀方面,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客觀方面,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行為方式既可以是作為,也全的行為,行
2、為方式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可以是不作為;(二)(二)主體有的是一般主體,有的是特主體有的是一般主體,有的是特殊主體殊主體;(三)(三)主觀方面,有的只能出自故意,主觀方面,有的只能出自故意,有的也可以出自過失。有的也可以出自過失。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罪名一、特別危險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特別危險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法律規(guī)定與司法解釋(一)法律規(guī)定與司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nóng)場、港口
3、、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nóng)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chǎn),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公私財產(chǎn),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體罪名一)放火罪(第一)放火罪(第114114條、第條、第115115條)條)1 1、概念及其構
4、成、概念及其構成 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共安全的行為。以作為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為,必以作為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要有火種;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要有火種;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燒毀的財物;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燒毀的財物;三是要讓火種與目的物接觸。三是要讓火種與目的物接觸。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放火罪,行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放火罪,行為人必須負有防止火災發(fā)生的特定義務,為人必須負有防止火災發(fā)生的特定義務,而且能夠履行這種特定義務而不履行,而且能夠履行這種特定義務而不履行,以致發(fā)生火災。其特點,一是行為人必以致發(fā)生火災。其特點,一是行為人
5、必須是負有特定作為義務的人;二是根據(jù)須是負有特定作為義務的人;二是根據(jù)主客觀條件,行為人有能力履行這種特主客觀條件,行為人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作為義務;三是行為人客觀上必須定的作為義務;三是行為人客觀上必須有不履行這種特定作為義務的事實。有不履行這種特定作為義務的事實。2 2、認定、認定 (1 1)區(qū)分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的界)區(qū)分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的界限限。(2 2)區(qū)分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區(qū)分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3 3)區(qū)分放火罪與意外火災的界限。)區(qū)分放火罪與意外火災的界限。(4 4)區(qū)分放火罪與放火燒自己財物而)區(qū)分放火罪與放火燒自己財物而又不危害公共安全的為的界限。
6、又不危害公共安全的為的界限。(5 5)區(qū)別一罪和數(shù)罪。)區(qū)別一罪和數(shù)罪。(6 6)區(qū)分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區(qū)分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害罪的界限。(7 7)區(qū)分放火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等罪的)區(qū)分放火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界限。(8 8)區(qū)分放火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區(qū)分放火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限。3 3、處罰:、處罰:“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理解:的理解: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后果;后果;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后果,但并不嚴重。后果,但并不嚴重。二)決水罪(第二)
7、決水罪(第114114條、第條、第115115條)條)1 1、概念及其構成概念及其構成 故意決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故意決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全的行為。2 2、認定、認定(1 1)罪與非罪的區(qū)分。)罪與非罪的區(qū)分。(2 2)決水罪與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的區(qū)分破壞)決水罪與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的區(qū)分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是指故意毀壞機器設備、殘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是指故意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行為。行為。(3 3)區(qū)分決水罪未遂與既遂的界限。)區(qū)分決水罪未遂與既遂的界限。三)爆炸罪(第三)爆炸罪(第114114條、第條、第115115條)條)1 1
8、、概念及其構成、概念及其構成 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殺傷不特定多人、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殺傷不特定多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為。2 2、認定、認定(1 1)爆炸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劃分)爆炸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劃分(2 2)爆炸罪與以爆炸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爆炸罪與以爆炸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區(qū)分罪、故意傷害罪的區(qū)分(3 3)爆炸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爆炸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4 4)爆炸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界限)爆炸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界限(5 5)爆炸罪與使用爆炸方法破壞交通工具、)爆炸罪與使用爆炸方法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
9、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等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等犯罪的區(qū)分犯罪的區(qū)分四)四)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原投毒罪)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原投毒罪)(第(第114條、第條、第115條)條)1 1、罪名改變根據(jù)、罪名改變根據(jù) 【發(fā)布單位發(fā)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文號發(fā)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64號號 【發(fā)布日期發(fā)布日期】2001-12-292001-12-29 【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001-12-292001-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為了懲治恐怖活動犯罪,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對刑法作如下
10、補充修改:一、一、將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修改為:“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倍?、二、將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概念及其構成、概念及其構成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的行為。所謂危險物質(zhì),是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
11、等物質(zhì)。所謂毒害性物質(zhì),是指含有毒質(zhì)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如砒霜、敵敵畏、氰化鉀、西梅脫、1059劇毒農(nóng)藥等。鴉片、大麻、嗎啡等雖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3 3、認定、認定 (1 1)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2 2)本罪與以投毒為手段的行為的區(qū))本罪與以投毒為手段的行為的區(qū)別別 (3 3)本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界限)本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4 4)本罪與環(huán)境污染行為的界限)本罪與環(huán)境污染行為的界限 (5 5)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與他罪發(fā)生想象競)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與他罪發(fā)生想象競合的情形合的情形 1 1)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與殺人罪的競合)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與殺人罪的競合
12、2 2)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與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的)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與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的競合競合 3 3)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競合競合(6 6)、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與他罪發(fā)生牽連的)、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與他罪發(fā)生牽連的情況情況 1 1)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與銷售有毒食品罪)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與銷售有毒食品罪的牽連情況的牽連情況 2 2)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與盜竊罪的牽連情況)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與盜竊罪的牽連情況 3 3)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與盜竊罪和銷售有毒)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與盜竊罪和銷售有毒食品罪的牽連情況食品罪的牽連情況 五)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五)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第(第114114條、第條、第115115條)條)1 1、概念與構成、概念與構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shù)奈kU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捌渌kU其他危險方法方法”的的含義:含義:第一,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第一,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第二,其他危險方法應理解為與放火、第二,其他危險方法應理解為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shù)?、足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sh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這種危險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這種危險方法一經(jīng)實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
14、法一經(jīng)實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毀損。數(shù)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毀損。1 1)以私設電網(wǎng)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以私設電網(wǎng)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全。2 2)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全 3 3)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4 4)以向人群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以向人群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安全 特別特別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5、2 0 0 02 0 0 0 1 11 1 2 72 7 法 釋法 釋 2 0 0 0 3 3 72 0 0 0 3 3 7 號號 第七條第七條 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wǎng)等危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wǎng)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六)失火罪(第115條)1、概念及其構成 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
16、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 2、認定、認定 (1 1)失火罪與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與放火罪的界限(2 2)失火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qū)分)失火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qū)分(3 3)失火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qū)分)失火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qū)分(4 4)失火罪與非罪的界限)失火罪與非罪的界限七)過失決水罪(第七)過失決水罪(第115115條)條)過失決水,引起水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八)過失爆炸罪(第八)過失爆炸罪(第115115條)條)行為人出于過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九)過失投毒罪改名為過失投放危險九)過失
17、投毒罪改名為過失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第物質(zhì)罪(第115115條)條)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中毒,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十)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115條)條)過失以失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1、有無此罪?罪刑法定原則的判斷 2、危險方法的含義與表現(xiàn)形式?醉酒、嗑藥、疲勞、飆車等二、破壞特定對象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破壞特定對象危害公共安全罪 “特定對象”的理解 以“交通工具”為例:現(xiàn)代化 正在使用 關鍵部位(一)法律規(guī)定(一)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
18、,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
19、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體罪名(二)具體罪名 一)一)破壞交通工具罪(第破壞交通工具罪(第116116條、條、第第119119條)條)1 1、概念及其構成、概念及其構成 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2 2、認定、認定 (1)(1)破壞交通工具罪
20、與放火罪、爆炸罪破壞交通工具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的界限 (2)(2)破壞交通工具與盜竊罪的界限破壞交通工具與盜竊罪的界限 二)二)破壞交通設備罪(第破壞交通設備罪(第117117條、條、第第119119條)條)1 1、概念及其構成、概念及其構成 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交通設施交通設施”的范圍:的范圍:一
21、是正在使用的鐵路干線、支線、地方鐵一是正在使用的鐵路干線、支線、地方鐵路、專用鐵路線路、地下鐵路和隨時可能投入路、專用鐵路線路、地下鐵路和隨時可能投入使用的備用線以及線路上的隧道、折梁和用于使用的備用線以及線路上的隧道、折梁和用于指示車輛行駛的信號標志等;指示車輛行駛的信號標志等;二是用于公路運輸?shù)墓犯删€及支線,包二是用于公路運輸?shù)墓犯删€及支線,包括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地方公路以及線路括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地方公路以及線路上的隧道、橋梁、信號和重要標志等;上的隧道、橋梁、信號和重要標志等;三是用于飛機起落的軍用機場、民用機場的跑道、停機坪以及用于指揮飛機起落的指揮系統(tǒng),用于導航的燈塔、
22、標志等 四是用于船只航行的內(nèi)河、內(nèi)湖航道,我國領海內(nèi)的海運航道、導航標志和燈塔等;五是用于運輸、旅游、森林采伐的空中索道及設施等。2 2、認定、認定(1 1)破壞交通設施罪與盜竊罪的界限)破壞交通設施罪與盜竊罪的界限(2 2)破壞交通設施罪與非罪的界限)破壞交通設施罪與非罪的界限(3 3)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qū)分)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qū)分三)破壞電力設備(設施)罪(第三)破壞電力設備(設施)罪(第118118條、條、第第119119條)條)1 1、概念及其構成、概念及其構成 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行為。2 2、認定、認定 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本
23、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61986年年1212月月9 9日日關于破關于破壞電力設備罪幾個問題的批復壞電力設備罪幾個問題的批復 1)尚未安裝完畢的農(nóng)用低壓照明電線路,不屬于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行為人即便盜走其中架設好的部分的電線,也不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為應以盜竊定性。2)已經(jīng)通電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節(jié)或電力不足等原因,而暫停供電的線路,仍應認為是正在使用的線路。行為人偷割這類線路中的電線,如果構成犯罪,應按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3)對偷割已經(jīng)安裝完畢,但還未供電的電力線路的行為,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電力部門使用而偷割電線的,應按
24、盜竊案件處理。如果行為人明知線路已交付電力部門使用而偷割電線的,定為破壞電力設備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19931993年年8 8月月4 4日日關于破關于破壞生產(chǎn)單位正在使用的電動機是否構成壞生產(chǎn)單位正在使用的電動機是否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問題的批復破壞電力設備罪問題的批復 對拆盜某些排灌站、加工廠等生產(chǎn)單位正在使用中的電機設備等,沒有危及社會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盜竊罪、破壞集體生產(chǎn)罪(現(xiàn)為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現(xiàn)為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理。20072007年年8 8月月1515日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關于審理破壞
25、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的重要性的重要性通電、運行、通電、運行、應急;應急;四)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四)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118條、條、第第119119條)條)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新那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新那個是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個是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2007年年1 1月月1515日)日)五)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
26、五)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信設施罪(第124124條)條)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1 1、20042004年年1212月月3030日最高人民法院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 2、20112011年年6 6月月7 7日最高人民法院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關于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六)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六)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第第119119條條)由于
27、過失而引起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七)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七)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第第119119條條)過失損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交通設備,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傾覆或毀壞,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八)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八)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第第119119條條)過失損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九)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九)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第119119條條)過失損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十)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十)過失損壞廣播電
28、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電信設施罪(第第124124條條)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三、恐怖犯罪 (一)恐怖與恐怖犯罪(一)恐怖與恐怖犯罪 1 1、關于定義、關于定義“恐怖”:害怕、心里慌張不安 “恐怖犯罪恐怖犯罪”的爭議的爭議:(1 1)發(fā)生恐怖活動的原因發(fā)生恐怖活動的原因 (2 2)恐)恐怖分子的手段怖分子的手段 一是要出于要挾、恐嚇社會的目的;二是實際襲擊的對象是廣泛的,不特定的;三是應有系統(tǒng)地使用某種暴力危險方法的概括的故意。2 2、恐怖犯罪的種類和特點恐怖犯罪的種類和特點 (1 1)國內(nèi)型與國際型國內(nèi)型與國際型 (2 2)左型與極右型左型與極右
29、型 (3 3)邪教型邪教型 (4 4)民族型民族型 (5 5)宗教型宗教型 (6 6)黑社會型黑社會型當前恐怖犯罪的特點:當前恐怖犯罪的特點:(1 1)動機復雜化。)動機復雜化。(2 2)侵犯領域擴大化。)侵犯領域擴大化。(3 3)侵犯對象的不加選擇性。)侵犯對象的不加選擇性。(4 4)極端宗教主義。)極端宗教主義。(5 5)用高技術現(xiàn)代化武器為恐怖活動犯罪服)用高技術現(xiàn)代化武器為恐怖活動犯罪服務。務。(6 6)制造并使用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可能性增)制造并使用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可能性增大。大。(7 7)國際化發(fā)展趨勢明顯,活動區(qū)域國際化)國際化發(fā)展趨勢明顯,活動區(qū)域國際化和組織方式的國際化。和組織
30、方式的國際化。3 3、恐怖犯罪的原因、恐怖犯罪的原因一是歷史原因一是歷史原因 二是心理方面二是心理方面 三是生活環(huán)境和性格缺陷三是生活環(huán)境和性格缺陷 四是現(xiàn)實原因四是現(xiàn)實原因 4 4、反恐怖犯罪的基本策略、反恐怖犯罪的基本策略 一是戰(zhàn)術方面,很多國家成立了反恐部隊,一是戰(zhàn)術方面,很多國家成立了反恐部隊,我國現(xiàn)在也在考慮之中。我國現(xiàn)在也在考慮之中。二是國際合作。反恐不是一國能對付的,必二是國際合作。反恐不是一國能對付的,必須依靠集體的力量,在這其間,聯(lián)合國推動區(qū)須依靠集體的力量,在這其間,聯(lián)合國推動區(qū)域合作的作用很明顯。合作實現(xiàn)在:域合作的作用很明顯。合作實現(xiàn)在:(1 1)加強國際立法。)加強國
31、際立法。(2 2)簽訂國際公約。)簽訂國際公約。(3 3)信息與情報的交換,很多國家的信息與情報的交換,很多國家的信息都是其它國家提供的,這是比較好信息都是其它國家提供的,這是比較好的途徑。的途徑。(4 4)或起訴或引渡。如不引渡則應該或起訴或引渡。如不引渡則應該根據(jù)國內(nèi)法起訴。根據(jù)國內(nèi)法起訴。三是最根本的要消除現(xiàn)實原因,正確三是最根本的要消除現(xiàn)實原因,正確處理民族種族問題,加強軍火管制,加處理民族種族問題,加強軍火管制,加強防衛(wèi)。而我國對此也不能掉以輕心。強防衛(wèi)。而我國對此也不能掉以輕心。(二)具體罪名(二)具體罪名 一)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一)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第1201
32、20條條)1 1、法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 徒 刑、拘 役 或 者 管 制。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年月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年月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三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三條規(guī)定:為了懲治恐怖活動犯罪,保障國家和條規(guī)定:為了懲治恐怖活動犯罪,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對刑法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對刑法
33、作如下補充修改: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作如下補充修改: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修改為:“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積極參加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治權利?!? 2、概念及其構成、概念及其構成 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和參加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為 組織,是指行為人首倡、鼓動、發(fā)起、召集有實行恐怖活動目的的人結合成一個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領導,是指恐
34、怖組織成立以后,恐怖組織的領導者所實施的策劃、指揮、布置、協(xié)調(diào)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為。積極參加,是指自愿加入恐怖組織,并且積極參加謀劃、實施恐怖活動。其他參加,是指行為人雖然不是恐怖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積極參加者,卻經(jīng)過一定方式,加入了恐怖組織,成為了恐怖組織的一名成員。二)資助恐怖活動罪(第二)資助恐怖活動罪(第120120條之一)條之一)1 1、法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年月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年月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第四條規(guī)定:刑法第一百二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二十
35、條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皢挝环盖翱钭锏模瑢挝慌刑幜P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2、概念、概念 以金錢或者其他物質(zhì)資助恐怖活動組以金錢或者其他物質(zhì)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行為。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行為?!皩嵤┛植阑顒拥膫€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2009年11月4日關于
36、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劫持航空器罪三)劫持航空器罪(第第121121條條)1 1、法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2 2、概念及其構成、概念及其構成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首先,犯罪對象是航空器。其次,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3 3、認定、認定(1 1)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與未遂)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與未遂 l)著手說 2)目的說 3)離境說 4)控制說 (2 2)本罪與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界限)
37、本罪與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界限 空中劫持罪,又稱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劫機罪空中劫持罪,又稱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劫機罪 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罪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罪 l)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nèi)的人實施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行為;2)破壞或損壞使用中的航空器而使其不能飛行或危及其飛行安全的行為;3)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nèi)放置具有破壞或損壞該航空器而使其無法飛行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4)破壞或損壞航行設備或妨礙其操作以至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行為;5)在國際機場上實施足以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暴力行為;6)傳送明知虛假的、可能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情報的行為;7)上述行為的未遂行為;8)教唆、共謀或幫助
38、上述犯罪的行為。妨害國際航空罪妨害國際航空罪我國對本罪的管轄權原則:我國對本罪的管轄權原則:1)在我國登記的航空器內(nèi)犯本罪;2)在里面發(fā)生犯罪的航空器,在我國領土上降落而嫌疑犯還在該航空器內(nèi),3)在租來時不帶機組的航空器內(nèi)犯有罪行而租機人在我國有主要營業(yè)地,或無主要營業(yè)地而有永久住所。四)劫持船只、汽車罪(第122條)1、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2 2、概念及其構成、概念及其構成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行為。3 3、認定、認定(1 1)罪與非罪的界限)罪與非罪
39、的界限(2 2)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3 3)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五)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五)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第第123123條條)1 1、法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1、概念及其構成概念及其構成 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2 2、認定、認定(1 1)罪與非罪的界限)罪與非罪的界限(2 2)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3 3)本罪
40、與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本罪與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4 4)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的界限)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的界限 四、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guī)定的危四、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guī)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害公共安全罪一)關于我國的槍支管理1、【發(fā)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 【發(fā)布日期】1996-07-05 【生效日期】1996-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槍支的配備和配置 第三章槍支的制造和民用槍支的配售第四章槍支的日常管理第五章槍支的運輸 第六章槍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2 2、【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布文號】(83)高檢1廳
41、字第125號 【發(fā)布日期】1983-05-26 【生效日期】1983-05-26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廳關于自制火藥槍是否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廳關于自制火藥槍是否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問題的答復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問題的答復 3 3、【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布文號】法2001129號 【發(fā)布日期】2001-09-17 【生效日期】2001-09-17 最高人民法院對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對執(zhí)行關于審理非法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釋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42、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2009年年1111月月1616日修正,日修正,20102010年年1 1月月1 1日日起施行)起施行)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第125125條條)1 1、法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
43、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款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2 2、概念及其構成、概念及其構成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搶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違反法律規(guī)定,未經(jīng)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制造、買賣、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本罪屬于選擇性罪名本罪屬于選擇性罪名 3 3、認定、認定(1 1)罪與非罪的界限)罪與非罪的界限(2 2)本罪與其他有關槍支、彈藥、)本罪與其他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犯罪的區(qū)分爆炸物犯罪的區(qū)分 (3 3)本罪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界)本罪與走私武器、彈藥罪
44、的界限限 (4 4)本罪與非法持有、私藏槍支、)本罪與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彈藥罪的界限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zhì)罪(原: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罪)質(zhì)罪(原: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罪)(第第125125條條)1 1、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解釋、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解釋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年月日九屆人大會(年月日九屆人大會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
45、過)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五、將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五、將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修改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處罰。”【發(fā)布單位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院 【發(fā)布文號發(fā)布文號】法釋法釋 【發(fā)布日期發(fā)布日期】2003-09-042003-09-04 【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003-10-012003-10-01 關于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關于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
46、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違規(guī)制造、銷售槍支罪三)違規(guī)制造、銷售槍支罪 (第第126126條條)1 1、法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yè)、銷售企業(yè),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的;(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號、重號
47、、假號的槍支的;(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nèi)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的。2、概念及其構成、概念及其構成 1 1)超過限額制造槍支)超過限額制造槍支 2 2)超過限額銷售槍支)超過限額銷售槍支3 3)不按照規(guī)定的品種制造槍支)不按照規(guī)定的品種制造槍支4 4)不按照規(guī)定的品種銷售槍支)不按照規(guī)定的品種銷售槍支5 5)制造無號槍支)制造無號槍支6 6)制造重號槍支)制造重號槍支7 7)制造假號槍支)制造假號槍支8 8)非法銷售槍支)非法銷售槍支 9 9)在境內(nèi)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在境內(nèi)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 3 3、認定、認定(1 1)本罪未遂與既遂的界限)本罪未遂與既遂的界限(2 2)本罪與非法制造、
48、買賣槍)本罪與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的界限支、彈藥罪的界限4 4、處罰、處罰四)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四)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危險物質(zhì)罪(第第127127條條)1 1、法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六、六、將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修改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
49、、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認定、認定(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與非罪的界限(2)本罪與盜竊罪、搶奪罪的界限)本罪與盜竊罪、搶奪罪的界限五)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五)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物質(zhì)罪(第第127127條條)1 1、法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七
50、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六六、將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修改為:“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敝黧w的討論(刑事責任年齡)3 3、認定、認定(1 1)本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本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的界限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的界限(2
51、 2)注意區(qū)分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注意區(qū)分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界限 六)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六)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第第128128條條)1 1、法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 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概念與構成)概念與構成九七年刑法增加的八種持有型犯罪:九七年刑法增加的八種持有型犯罪:-第第128128條第條第1 1款款 非法持有、私藏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槍支、彈藥罪 -第第130130條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
52、、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第172172條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第282282條第條第2 2款款 非法持有國有絕密、非法持有國有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第第297297條條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 -第第348348條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第352352條條 非法買賣、運輸、持非法買賣、運輸、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第第395395條第條第1 1款款 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
53、明罪 特點:特點:司法機關只需發(fā)現(xiàn)行為人持有、攜司法機關只需發(fā)現(xiàn)行為人持有、攜帶、擁有特定物品或超過合法收入的巨帶、擁有特定物品或超過合法收入的巨額財產(chǎn)的客觀現(xiàn)狀,便可認定行為人構額財產(chǎn)的客觀現(xiàn)狀,便可認定行為人構成上述犯罪,除非行為人提出合理的不成上述犯罪,除非行為人提出合理的不明知的理由。明知的理由。(推定)(推定)“明知明知”的推定:的推定:-將管制物品捆綁或藏匿于身體或?qū)⒐苤莆锲防壔虿啬溆谏眢w或隱匿處。隱匿處。-將管制物品藏于特制或改裝過的將管制物品藏于特制或改裝過的工具、器皿。工具、器皿。-遇執(zhí)法人員盤查逃跑的。遇執(zhí)法人員盤查逃跑的。-查獲的管制物品上有持有人的查獲的管制物品上有持
54、有人的指紋的。指紋的。-在持有人身上或行李、住所搜在持有人身上或行李、住所搜獲同一類型管制物品等等。獲同一類型管制物品等等。2 2、認定、認定(1 1)罪與非罪的區(qū)分)罪與非罪的區(qū)分(2 2)本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本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關系物罪的關系(3 3)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私藏槍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彈藥罪的界限七)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七)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第第128128條條)1 1、法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55、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所謂“非法出租槍支”,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槍支的管理規(guī)定,擅自收取租金,將公務用槍或民用槍支在一段時間內(nèi)有償租給他人或單位暫時使用的行為。所謂“非法出借槍支”,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槍支的管理規(guī)定,擅自將公務用槍或民用槍支在一段時間內(nèi)無償借給他人或單位暫時使用的行為。八)丟失槍支不報罪八)丟失槍支不報罪(第129條)1 1、法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九條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
56、 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第130130條條)1 1、法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認定認定(1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與非罪的界限(2 2)本罪與失火罪、過失爆炸罪的)本罪與失火罪、過失爆炸罪的界限界限 (3 3)本罪與非法持有、私藏槍支、)本罪與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彈藥
57、罪的界限 (4 4)本罪與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本罪與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具、爆炸物品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的界限的界限(五)造成重大事故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五)造成重大事故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重大飛行事故罪一)重大飛行事故罪(第第131131條條)1 1、法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一條航空人員違反規(guī)章制度,致使發(fā)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 2、構成特點、構成特點 1 1)航空人員必須有違反規(guī)章制度,)航空人員必須有違反規(guī)章制度,致使發(fā)生重大飛行事故,造
58、成嚴重致使發(fā)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后果的行為。2 2)必須造成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必須造成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大損失的嚴重后果。3 3)嚴重后果必須是違章行為引起)嚴重后果必須是違章行為引起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3 3、認定、認定 (1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2 2)本罪與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本罪與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界限界限 (3 3)本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本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 (4 4)本罪
59、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二)鐵 路 運 營 安 全 事 故 罪二)鐵 路 運 營 安 全 事 故 罪(第第132132條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職工違反規(guī)章制度,致使發(fā)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交通肇事罪三)交通肇事罪(第第133133條條)1 1、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解釋、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解釋 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
60、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 1、【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布、生效日期】1992-10-3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遇害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遇害者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應如何適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 2 2、【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布文號】法明傳1995217號 【發(fā)布日期】1995-06-08 【生效日期】1995-06-0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公安機關未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公安機關未移送而由檢察機關直接逮捕公訴的交通肇送而由檢察機關直接逮捕公訴的交通肇事案件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
61、答復事案件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答復 3 3、【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布文號】法釋號 【發(fā)布日期】2000-11-10 【生效日期】2000-11-10 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 2、概念及其構成、概念及其構成 1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這是交通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這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基礎基礎。2 2)必須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必須發(fā)生重大事
62、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后果。3 3)嚴重后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嚴重后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 4)違反規(guī)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違反規(guī)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fā)生在從始發(fā)車站、碼頭、機準備載須發(fā)生在從始發(fā)車站、碼頭、機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旅客離去、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3 3)主體要件)主體要件 1)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
63、人員,如火車、汽車、電車司機等;2)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3)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diào)度員等;4)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 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規(guī)章制度,如非司機違章開車,在交通運輸中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構成本罪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指出,“在偷開汽車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了車輛,又構成其他罪的,應按交通肇事罪與他罪并罰”這一解釋說明,非交通運輸人員構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為發(fā)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為要件。3 3、認定、認定 (1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本
64、罪與非罪的界限(2 2)本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本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3 3)本罪與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殺人、)本罪與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界限故意傷害的界限(4 4)本罪與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本罪與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5 5)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界限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界限4 4、處罰、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肇事逃逸致人死亡5 5、幾個問題、幾個問題(1 1)本罪有無共同犯罪)本罪有無共同犯罪?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
65、、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 2)關于財物損失的公平性問題)關于財物損失的公平性問題 第二條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三)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三
66、十萬元以上的。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3 3)本案中的)本案中的“自首自首”認定認定【發(fā)布日期】【發(fā)布日期】2010-12-222010-12-22【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010-12-222010-12-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具體問題的意見的意見第一條第三款第一條第三款 (4 4)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8 8)的增改)的增改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理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理”1 1)罪名:危險駕駛罪)罪名:危險駕駛罪 2 2)法定刑:拘役)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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