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J7—8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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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J7—89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0年1月1日 關于發(fā)布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的通知 ?。?9)建標字第144號 根據(jù)原國家建委(81)建發(fā)設字第546號文的要求,由原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TJ7—74進行了修訂,改名為《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經(jīng)有關部門會審,現(xiàn)批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J7—89為國家標準,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豆I(yè)與民用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TJ7-74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廢止。 本規(guī)范由建設部管理,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解釋,由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負責出版發(f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修訂說明 本規(guī)范是根據(jù)原國家建委(81)建發(fā)設字第546號通知的精神,由我部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科研、設計、勘察單位和高等院校,對原《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TJ7—74進行修訂而成。在修訂過程中規(guī)范修訂組開展了專題研究,調查總結了近年來國內的科研成果和工程實踐經(jīng)驗,提出修訂稿,并以多種方式廣泛地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經(jīng)反復修改,最后由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規(guī)范共分八章和十六個附錄,對原規(guī)范作了較大的補充和修改,主要內容有: 一、根據(jù)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設計統(tǒng)一標準》GBJ68—84的要求,規(guī)定了設計原則和計算方法。按照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設計通用符號、 計量單位和基本術語》GBJ83—85的規(guī)定,修改了符號、計量單位和基本術語。 二、對土的分類和描述作了部分修訂,規(guī)定了砂土的下限,增加粉土一類,修訂了紅粘土的定義。 三、增加用巖石單軸抗壓強度確定巖石地基承載力的方法。取消老粘土和新近沉積粘性土的承載力表,增加粉土承載力表,修訂了紅粘 土承載力表,采用數(shù)理統(tǒng)計方法確定土的工程特性指標。 四、修訂中國季節(jié)性凍土標準凍深線圖,補充了不同凍脹類型地基防凍害措施。 五、驗算軟弱下臥層采取上、下層土的壓縮模量之比確定壓力擴散角。 六、補充建筑物的地基變形允許值,修正沉降計算深度的確定方法,調整沉降計算經(jīng)驗系數(shù)。 七、修訂擋土墻主動土壓力的計算方法。 八、補充高杯口基礎的設計計算,增加柱下條基和墻下筏基的內容。 九、補充擴底樁,增加樁基嵌巖石時的承載力計算,修訂樁基承臺抗彎計算。 本規(guī)范必須與根據(jù)1984年國家批準發(fā)布的《建筑結構設計統(tǒng)一標準》GBJ68—84制訂、修訂的《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GBJ9—87等各種建筑結構設計標準規(guī)范配套使用,不得與未按GBJ68-84制訂、修訂的國家各種建筑結構設計標準規(guī)范混用。 為提高規(guī)范質量,請各單位在執(zhí)行本規(guī)范的過程中,注意總結經(jīng)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的意見和建議寄交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地基基礎研究所(北京安外小黃莊郵政編碼100013),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八九年三月 主要符號 A——基礎底面面積; a——壓縮系數(shù); b——基礎底面寬度; c——粘聚力; d——基礎埋置深度,樁身直徑; dfr——基底下允許殘留凍土層厚度; ds——土粒相對密度(比重); Ea——主動土壓力; Es——土的壓縮模量; e——孔隙比; F——基礎頂面豎向力; f——地基承載力設計值; fo——地基承載力基本值; fk——地基承載力標準值; f1——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 G——恒載; H0——基礎高度; Hf——自基礎底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Hg——自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IL——液性指數(shù); IPS——塑性指數(shù); L——房屋長度或沉降縫分隔的單元長度; I——基礎底面長度; M——作用于基礎底面的力矩; P——基礎底面處平均壓力; P0——基礎底面處平均附加壓力; Q——豎向荷載、樁基中單樁所受豎向力設計值; qp——樁端土的承載力標準值; qs——樁周土的摩擦力標準值; R——單樁豎向承載力設計值; S——沉降量; u——周邊長度; w——土的含水量; wl——液限; wp——塑限; Z0——標準凍深; Zn——地基沉降計算深度; α——附加應力系數(shù); β——邊坡對水平面的坡角; γ——土的重力密度,簡稱土的重度; δ——土對擋土墻墻背的摩擦角; θ——地基的壓力擴散角; μ——土對擋土墻基底的摩擦系數(shù); ψ——內摩擦角; ηb——基礎寬度的承載力修正系數(shù); ηd——基礎埋深的承載力修正系數(shù); ψs——沉降計算經(jīng)驗系數(shù); ψt——采暖對凍深的影響系數(shù)。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在地基基礎設計中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技術經(jīng)濟政策,做到技術先進、經(jīng)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特制定本規(guī)范。 第1.0.2條 地基基礎設計,必須堅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根據(jù)地質勘察資料,綜合考慮結構類型、材料情況與施工條件等因素 ,精心設計。 第1.0.3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包括構筑物)的地基基礎設計。對于濕陷性黃土、多年凍土、膨脹土、地下采空區(qū)以及在地 震和機械振動荷載作用下的地基基礎設計,尚應符合現(xiàn)行有關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1.0.4條 本規(guī)范系根據(jù)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設計統(tǒng)一標準》GBJ68—84的基本原則,并按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設計通用符號、計量單位 和基本術語》GBJ83-85的規(guī)定制定的。 第1.0.5條 采用本規(guī)范設計時,荷載取值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GBJ9-87的規(guī)定;基礎的計算尚應符合國家標準《混凝 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J10-89和《砌體結構設計規(guī)范》GBJ3-88的規(guī)定。當基礎處于侵蝕性環(huán)境或受溫度影響時,尚應符合專 門規(guī)范的規(guī)定,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二章 基本規(guī)定 第2.0.1條 根據(jù)地基損壞造成建筑物破壞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經(jīng)濟損失和社會影響及修復的可能性)的嚴重性,將建筑物分為三 個安全等級,設計時應根據(jù)具體情況,按表2.0.1選用。 建筑物安全等級 表2.0.1 安全等級 破壞后果 建筑類型 一 級 很嚴重 重要的工業(yè)與民用建筑物;20層以上的高層建筑;體型復雜的14層以上高層建筑;對地基變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單樁承受的荷載在4000KN以上的建筑物 二 級 嚴 重 一般的工業(yè)與民用建筑 三 級 不嚴重 次要的建筑物 第2.0.2條 根據(jù)建筑物安全等級及長期荷載作用下地基變形對上部結構的影響程度,地基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一級建筑物及表2.0.2所列范圍以外的二級建規(guī)物,均應按地基變形計算,計算時應同時滿足本規(guī)范第6.2.1條及5.1.1條的規(guī)定; 二、表2.0.2所列范圍內的二級建筑物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仍應作變形驗算: 1地基承載力標準值小于130KPa,且體型復雜的建筑; 2在基礎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載或相鄰基礎荷載差異較大,引起地基產(chǎn)生過大的不均勻沉降時; 3軟弱地基上的相鄰建筑如距離過近,可能發(fā)生傾斜時; 4地基內有厚度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結未完成時。其他情況下的二級建筑物和三級建筑物,在符合本規(guī)范第五章第一節(jié)的 規(guī)定時,可不做變形驗算; 三、對經(jīng)常受水平荷載作用的高層建筑和高聳結構,以及建造在斜坡上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尚應驗算其穩(wěn)定性。 可不作地基變形計算的二級建筑物范圍 表2.0.2 地基主 要受力 層情況 地基承載力標準值 fk(KPa) 60≤fk <80 80≤fk <100 100≤fk <130 130≤fk <160 160≤fk <200 200≤fk <300 各土層坡度() ≤5 ≤5 ≤10 ≤10 ≤10 ? 建 筑 類 型 砌體承重結構、框 架結構(層數(shù)) ≤5 ≤5 ≤5 ≤6 ≤6 ≤7 單層排架結構 (櫦櫐柱距) 單 跨 吊車額定 起重量(t) 5~10 10~15 15~20 20~30 30~50 50~100 廠房跨度 (m) ≤12 ≤18 ≤24 ≤30 ≤30 ≤30 多 跨 吊車額定 起重量(t) 3~5 5~10 10~15 15~20 20~30 30~75 廠房跨度 (m) ≤12 ≤18 ≤24 ≤30 ≤30 ≤30 煙囪 高度(m) ≤30 ≤40 ≤50 ≤75 ≤100 水塔 高度(m) ≤15 ≤20 ≤30 ≤30 ≤30 容積() ≤50 50~100 100~200 200~300 300~500 500~1000 注:①地基主要受力層系指條形基礎底面下深度為3b(b為基礎底面寬度),獨立基礎下為1.5b,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圍(二層以下一 般的民用建筑除外); ?、诘鼗饕芰又腥缬谐休d力標準值小于130KPa的土層時,表中砌體承重結構的設計,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七章的有關要求; ③表中砌體承重結構和框架結構均指民用建筑,對于工業(yè)建筑可按廠房高度、荷載情況折合成與其相當?shù)拿裼媒ㄖ訑?shù); ?、鼙碇械踯囶~定起重量、煙囪高度和水塔容積的數(shù)值系指最大值。 第2.0.3條 按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底面積及埋深時,傳至基礎底面上的荷載應按基本組合、土體自重分項系數(shù)為1.0,按實際的重力密度 計算。 計算地基變形時,傳至基礎底面上的荷載應按長期效應組合,不應計入風荷載和地震作用。 計算擋土墻的土壓力、地基穩(wěn)定及滑坡推力時,荷載應按基本組合,但其分項系數(shù)均為1.0。 第2.0.4條 對一級建筑物應在施工期間及使用期間進行沉降觀測,并應以實測資料作為建筑物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查的依據(jù)之一。沉降 觀測的方法及要求,可按本規(guī)范附錄一執(zhí)行。 第三章地基土(巖)的分類及工程特性指標 第一節(jié) 土(巖)的分類 第31.1條 作為建筑地基的土(巖),可分為巖石、碎石土、砂土、粉土、粘性土和人工填土等。 第3.1.2條 巖石應為顆粒間牢固聯(lián)結,呈整體或具有節(jié)理裂隙的巖體。巖石根據(jù)其堅固性可分為硬質和軟質;根據(jù)其風化程度可分為微 風化、中等風化和強風化。巖石的劃分,可按本規(guī)范附錄二執(zhí)行。 第3.1.3條 碎石土應為粒徑大于2mm的顆粒含量超過全重50的土。碎石土可按表3.1.3分為漂石、塊石、卵石、碎石、圓礫和角礫;其密 實度可按本規(guī)范附錄三確定。 碎石土的分類 表3.1.3 土的名稱 顆 ?!⌒巍? 粒 組 含 量 漂 石 塊 石 圓形及亞圓形為主 棱角形為主 粒徑大于200mm的顆粒超過全重50% 卵 石 碎 石 圓形及亞圓形為主 棱角形為主 粒徑大于200mm的顆粒超過全重50% 圓 礫 角 礫 圓形及亞圓形為主 棱角形為主 粒徑大于mm的顆粒超過全重50% 注:分類時應根據(jù)粒組含量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確定。 第3.1.4條 砂土應為粒徑大于2mm的顆粒含量不超過全重50、粒徑大于0.075mm的顆粒超過全重50的土.砂土可按表3.1.4分為礫砂、粗砂 、中砂、細砂和粉砂。 砂土的分類 表3.1.4 土的名稱 ?! 〗M 含 量 礫 砂 粗 砂 中 砂 細 砂 粉 砂 粒徑大于2mm的顆粒占全重25~50% 粒徑大于0.5mm的顆粒超過全重50% 粒徑大于0.25mm的顆粒超過全重50% 粒徑大于0.75mm的顆粒超過全重85% 粒徑大于0.075mm的顆粒超過全重50% 注:分類時應根據(jù)粒組含量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確定。 第3.1.5條 砂土的密實度,可按表3.1.5分為松散、稍密、中密、密實。 砂土的密實度 表3.1.5 標準貫入試驗錘擊數(shù)N 密 實 度 N≤10 松 散 10<N≤15 稍 密 15<N≤30 中 密 N>30 密 實 第3.1.6條 粘性土應為塑性指數(shù)Lp大于10的土,可按表3.1.6分 為粘土、粉質粘土。 粘性土的分類 表3.1.6 塑 性 指 數(shù) Lp 土 的 名 稱 Lp>17 粘 土 10<Lp≤17 粉 質 粘 土 注:塑性指數(shù)由相應于76g圓錐體沉入土樣中深度為10mm時測定的液限計算而得。 第3.1.7條 粘性土的狀態(tài),可按表3.1.7分為堅硬、硬塑、可塑、軟塑、流塑。 粘性土的狀態(tài) 表3.1.7 液 性 指 數(shù) IL 狀 態(tài) IL≤0 0<IL≤0.25 0.25<IL≤0.75 0.75<IL≤1 IL>1 堅 硬 硬 塑 可 塑 軟 塑 流 塑 第3.1.8條 淤泥應為在靜水或緩慢的流水環(huán)境中沉積,并經(jīng)生物化學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5的粘 性土。當天然孔隙比小于1.5但大于或等于1.0的土應為淤泥質土。 第3.1.9條 紅粘土應為碳酸鹽巖系的巖石經(jīng)紅土化作用形成的高塑性粘土。其液限一般大于50。經(jīng)再搬運后仍保留紅粘土基本特征,液 限大于45的土應為次生紅粘土。 第3.1.10條 粉土應為塑性指數(shù)小于或等于10的土。其性質介于砂土與粘性土之間。 第3.1.11條 人工填土根據(jù)其組成和成因,可分為素填土、雜填土、沖填土。 素填土應為由碎石土、砂土、粉土、粘性土等組成的填土。雜填土應為含有建筑垃圾、工業(yè)廢料、生活垃圾等雜物的填土。沖填土應為 由水力沖填泥沙形成的填土。 第二節(jié) 工程特性指標 第3.2.1條 以載荷試驗確定地基承載力標準值時,壓板面積宜為0.25~0.5㎡,載荷試驗應符合本規(guī)范附錄四的規(guī)定。 第3.2.2條 以室內試驗、標準貫入、輕便觸探或野外鑒別等方法確定地基土(巖)承載力標準值時,其方法和步驟應符合本規(guī)范附錄五 的規(guī)定,參加統(tǒng)計的數(shù)據(jù)不宜小于六個。標準貫入和輕便觸探試驗,應符合本規(guī)范附錄六的要求。 第3.2.3條 以靜力觸探、旁壓儀及其他原位測定試驗確定地基承載力標準值或其他土性指標時,應與載荷試驗或相應土性指標的直接試 驗結果進行對比后確定。 第3.2.4條 土的抗剪強度指標,可選用原狀土室內剪切試驗、現(xiàn)場剪切試驗、十字板剪切試驗等方法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于一級建筑物當采用室內剪切試驗時,取土鉆孔不得少于六個。當土層均勻時每鉆孔同一層土沿深度試驗不得低于三組;當為多 層且土層較薄時,試驗不得少于一組,并應采用不固結不排水三軸壓縮試驗,對于其他等級建筑物如為可塑狀粘性土與飽和度不大 于0.5的粉土時,可采用直接剪切試驗; 二、如采用固結剪切試驗,則應考慮在建筑物荷載及預壓荷載作用下地基可能固結的程度。 抗剪強度指標的標準值,可按本規(guī)范附錄七確定。 第3.2.5條 巖石地基承載力設計值,可按本規(guī)范附錄八用巖基載荷試驗方法確定。對微風化及中等風化的巖石地基承載力設計值,也可 根據(jù)室內飽和單軸抗壓強度按下式計算: 式中f——巖石地基承載力設計值(KPa); frk——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標準值(KPa),可按本規(guī)范附錄九確定; ψ——折減系數(shù)。微風化巖宜為0.20~0.33;中等風化巖宜為0.17~0.25。取值時,對于硬質巖石著重考慮巖體中結構面間距、產(chǎn)狀及 其組合,軟質巖石著重考慮其水穩(wěn)性。 注:①上述折減系數(shù)值未考慮施工因素及建筑物使用后風化作用的繼續(xù); ②對于粘土質巖,在確保施工期及使用期不致遭水浸泡時,也可采用天然濕度的試樣,不進行飽和處理。 第3.2.6條 土的壓縮性指標,應由原狀土的壓縮試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壓縮系數(shù)和壓縮模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α——壓縮系數(shù)(MPa-1); Es——壓縮模量(MPa); p1、p2——固結壓力(KPa); e1、e2——對應于p1、p2時的孔隙比; e0——土的天然孔隙比。 二、地基壓縮性可按p1為100KPa,p2為200KPa時相對應的壓縮系數(shù)值α1.2劃分為低、中、高壓縮性,并應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評價: 1當α1.2<0.1時,為低壓縮性; 2當0.1≤α1.2<0.5時,為中壓縮性; 3當α1.2≥0.5時,為高壓縮性。 第3.2.7條 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應按地基土(巖)的類別提供分層的土工試驗總表,對于一、二級建筑物,尚應根據(jù)需要提供相應的強 度試驗、壓縮試驗以及原位試驗等曲線,以及其他專門要求的測試結果。 第四章 基礎埋置深度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4.1.1條 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按下列條件確定: 一、建筑物的用途,有無地下室、設備基礎和地下設施,基礎的型式和構造; 二、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載大小和性質; 三、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 四、相鄰建筑物的基礎埋深; 五、地基土凍脹和融陷的影響。 第4.1.2條 在滿足地基穩(wěn)定和變形要求前提下,基礎應盡量淺埋,當上層地基的承載力大于下層土時,宜利用上層土作持力層。除巖石 地基外,基礎埋深不宜小于0.5m。 第4.1.3條 位于土質地基上的高層建筑,其基礎埋深應滿足穩(wěn)定要求。位于巖石地基上的高層建筑,其基礎埋深應滿足抗滑要求。 第4.1.4條 基礎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當必須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時,應采取地基土在施工時不受擾動的措施。當基礎埋置在易風化的 軟質巖層上,施工時應在基坑挖好后立即鋪筑墊層。 第4.1.5條 當存在相鄰建筑物時,新建建筑物的基礎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礎。當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礎時,兩基礎間應保持一定凈 距,其數(shù)值應根據(jù)荷載大小和土質情況而定,一般取相鄰兩基礎底面高差的1~2倍。如上述要求不能滿足時,應采取分段施 工、設臨時加固支撐、打板樁、地下連續(xù)墻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筑物地基。 第二節(jié) 凍土地基的基礎埋深及處理 第4.2.1條 地基土的凍脹性類別,應按表4.2.1分為不凍脹、弱凍脹、凍脹和強凍脹。 地基土的凍脹性分類 表4.2.1 土 的 名 稱 天然含水量 w() 凍結期間地下水位低于 凍深的最小距離(m) 凍脹性類別 巖石、碎石土、 礫砂、粗砂、 中砂、細砂 不考慮 不考慮 不凍脹 粉砂 w<14 >1.5 不凍脹 ≤1.5 弱凍脹 14≤w<19 >1.5 ≤1.5 弱凍脹 w≥19 >1.5 ≤1.5 強凍脹 粉土 w<19 >2.0 不凍脹 ≤2.0 弱凍脹 19≤w<22 >2.0 ≤2.0 凍脹 w≥22 >2.0 ≤2.0 強凍脹 w>26 不考慮 粘性土 w≤wp+2 >2.0 不凍脹 ≤2.0 弱凍脹 wp+2<w≤wp+5 >2.0 ≤2.0 凍脹 wp+5<w≤wp+9 >2.0 ≤2.0 強凍脹 w>wp+9 不考慮 注:①表中碎石土僅指充填物為砂土或硬塑、堅硬狀態(tài)的粘性土,如充填物為粉土或其他狀態(tài)的粘性土時,其凍脹性應按粉土或粘性土 確定; ②表中細砂僅指粒徑大于0.075mm的顆粒超過全重90的細砂,其他細砂的凍脹性應按粉砂確定; ?、踳p為土的塑限。 第4.2.2條 基礎的最小埋深和基底下允許殘留凍土層厚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對于埋置在不凍脹土中的基礎,其埋深可不考慮凍深的影響;對于埋置在弱凍脹、凍脹和強凍脹土中的基礎,其最小埋深可按下式 計算: 式中dmin——基礎最小埋深; z0——標準凍深,系采用在地表無積雪和草皮等覆蓋條件下多年實測最大凍深的平均值.在無實測資料時,除山區(qū)外,可按圖4.2.2采用; ψt——采暖對凍深的影響系數(shù),可按本規(guī)范第4.2.3條規(guī)定采用; dfr——基底下允許殘留凍土層的厚度。 二、基底下允許殘留凍土層的厚度,應根據(jù)土的凍脹性類別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凍深范圍內地基由不同凍脹性土層組成時,基礎最小埋深可按下層土確定,但不宜淺于下層土的頂面。 注:當有充分依據(jù)時,允許殘留凍土層厚度也可根據(jù)當?shù)亟?jīng)驗確定。 第4.2.3條 當室內地面直接建在有凍脹性土層上時,采暖對凍深的影響系數(shù)可按表4.2.3確定,對在采暖期間室內月平均溫度小于10℃的 建筑物可取1.00,不采暖的建筑物可取1.10。 采暖對凍深的影響系數(shù)ψ1 表4.2.3 室內外地面高差(mm) 外 墻 中 段 外 墻 角 段 ≤300 0.70 0.85 ≥750 1.00 1.00 注:①外墻角段系指從外墻陽角頂點起兩邊各4m范圍以內的外墻,其余部分為中段; ?、诓膳ㄖ镏械牟徊膳块g(門斗、過道和樓梯間等),其外墻基礎處的采暖對凍深的影響系數(shù)值,取與外墻角段的相同。 第4.2.4條 在有凍脹性土的地區(qū),宜采用下列防凍害措施: 一、應盡量選擇地勢高、地下水位低、地表排水良好和土凍脹性小的建筑場地。對低洼場地,宜在沿建筑物四周向外一倍凍深距離范圍 內,使室外地坪至少高出自然地面300~500mm; 二、為了防止施工和使用期間的雨水、地表水、生產(chǎn)廢水和生活污水浸入地基,應做好排水設施。在山區(qū)必須做好截水溝或在建筑物下 設置暗溝,以排走地表水和潛水 流,避免因基礎堵水而造成凍害; 三、在凍深和土凍脹性均較大的地基上,宜采用獨立基礎、樁基礎、自錨式基礎(凍層下有擴大板或擴底短樁)。當采用條基時,宜設 置非凍脹性墊層,其底面深度應滿足基礎最小埋深的要求; 四、對標準凍深大于2m、基底以上為強凍脹土的采暖建筑及標準凍深大于1.5m、基底以上為凍脹土和強凍脹土的非采暖建筑,為防止凍 切力對基礎側面的作用,可在基礎側面回填粗砂、中砂、爐渣等非凍脹性散粒材料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五、在凍脹和強凍脹性地基上,宜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和基礎聯(lián)系梁,并控制建筑物的長高比,增強房屋的整體剛度; 六、當基礎聯(lián)系梁下有凍脹性土時,應在梁下填以爐渣等松散材料,根據(jù)土的凍脹性大小可預留50~150mm空隙,以防止因土凍脹將基礎 聯(lián)系梁拱裂; 七、外門斗、室外臺階和散水坡等宜與主體結構斷開。散水坡分段不宜過長,坡度不宜過小,其下宜填以非凍脹性材料; 八、按采暖設計的建筑物,如凍前不能交付正常使用,或使用中因故冬季不能采暖時,應對地基采取相應的過冬保溫措施;對非采暖建 筑的跨年度工程,入冬前基坑應及時回填。 第五章 地基計算 第一節(jié) 承載力計算 第5.1.1條 基礎底面壓力的確定,應符合下式要求:當軸心荷載作用時 P≤f ?。?.1.1-1) 式中p——基礎底面處的平均壓力設計值; f——地基承載力設計值。 當偏心荷載作用時,除符合式(5.1.1-1)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式要求: Pmax≤1.2f ?。?.1.1-2) 式中Pmax——基礎底面邊緣的最大壓力設計值。 第5.1.2條 確定地基承載力時,應結合當?shù)亟?jīng)驗按下列規(guī)定綜合考慮: 一、對一級建筑物采用載荷試驗、理論公式計算及其他原位試驗等方法綜合確定; 二、對表2.0.2所列的二級建筑物,可按本規(guī)范第3.2.2條或其他原位試驗確定。其余的二級建筑物,尚應結合式(5.1.4)計算確定; 注:當由本規(guī)范第3.2.2條確定的數(shù)值與當?shù)亟?jīng)驗有明顯差異時,仍應由載荷試驗、理論公式計算等綜合確定。 三、對三級建筑物可根據(jù)鄰近建筑物的經(jīng)驗確定。 第5.1.3條 地基承載力設計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當基礎寬度大于3m或埋置深度大于0.5m時,除巖石地基外,其地基承載力設計值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f——地基承載力設計值; fk——地基承載力標準值,按本規(guī)范第3.2.1條至3.2.3條確定; ηb、ηd——基礎寬度和埋深的地基承載力修正系數(shù),按基底下土類查表5.1.3 ——土的重度,為基底以下土的天然質量密度ρ與重力加速度g的乘積,地下水位以下取有效重度; b——基礎底面寬度(m),當基寬小于3m按3m考慮,大于6m按6m考慮; 0——基礎底面以上土的加權平均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有效重度; d——基礎埋置深度(m),一般自室外地面標高算起。在填方整平地區(qū),可自填土地面標高算起,但填土在上部結構施工后完成時,應 從天然地面標高算起。對于地下室,如采用箱形基礎或筏基時,基礎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標高算起,在其他情況下,應從室內地面 標高算起。 當計算所得設計值f<1.1fk時,可取f=1.1fk; 二、當不滿足按(5.1.3)式計算的條件時,可按f=1.1fk直接確定地基承載力設計值。 第5.1.4條 當偏心距e小于或等于0.033倍基礎底面寬度時,根據(jù)土的抗剪強度指標確定地基承載力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fv——由土的抗剪強度指標確定的地基承載力設計值; Mb、Md、Mc——承載力系數(shù),按表5.1.4確定; b——基礎底面寬度,大于6m時按6m考慮,對于砂土小于3m時按3m考慮; ck——基底下一倍基寬深度內土的粘聚力標準值。 第5.1.5條 基礎底面的壓力,可按下列公式確定: 一、當軸心荷載作用時 式中F——上部結構傳至基礎頂面的豎向力設計值; G——基礎自重設計值和基礎上的土重標準值; A——基礎底面面積。 二、當偏心荷載作用時 式中M——作用于基礎底面的力矩設計值; W——基礎底面的抵抗矩; Pmin——基礎底面邊緣的最小壓力設計值; 當偏心距e>b/6時(圖5.1.5),Pmax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I——垂直于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礎底面邊長; α——合力作用點至基礎底面最大壓力邊緣的距離。 第5.1.6條 當?shù)鼗芰臃秶鷥扔熊浫跸屡P層時,應按下式驗算: 式中Pz——軟弱下臥層頂面處的附加壓力設計值; Pcz——軟弱下臥層頂面處土的自重壓力標準值; fz——軟弱下臥層頂面處經(jīng)深度修正后地基承載力設計值。 第5.1.7條 當上層土與下臥軟弱土層的壓縮模量比值大于或等于3時,對條形基礎和矩形基礎,式(5.1.6)中的Pz值可按下列公式簡化 計算: 式中b——矩形基礎和條形基礎底邊的寬度; I——矩形基礎底邊的長度; Pc——基礎底面處土的自重壓力標準值; z——基礎底面至軟弱下臥層頂面的距離; θ——地基壓力擴散線與垂直線的夾角,可按表5.1.7采用。 地基壓力擴散角θ 表5.1.7 Es1/Es2 z/b 0.25 0.50 3 5 10 6° 10° 20° 23° 25° 30° 注:①Es1為上層土壓縮模量:Es0.25為下層土壓縮模量; ?、趜<0.25b時一般取θ=0°,必要時,宜由試驗確定;z>0.50b時θ值不變。 第5.1.8條 對于沉降已經(jīng)穩(wěn)定的建筑或經(jīng)過預壓的地基,可適當提高地基承載力。 第二節(jié) 變形計算 第5.2.1條 建筑物的地基變形計算值,不應大于地基變形允許值。 第5.2.2條 地基變形特征可分為沉降量、沉降差、傾斜、局部傾斜。 第5.2.3條 在計算地基變形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勻、荷載差異很大、體型復雜等因素引起的地基變形,對于砌體承重結構應由局部傾斜控制;對于框架結構和單 層排架結構應由相鄰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對于多層或高層建筑和高聳結構應由傾斜值控制; 二、在必要情況下,需要分別預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間和使用期間的地基變形值,以便預留建筑物有關部分之間的凈空,考慮連接方法和 施工順序。此時,一般建筑物在施工期間完成的沉降量,對于砂土可認為其最終沉降量已基本完成,對于低壓縮粘性土可認為已完 成最終沉降量的50~80,對于中壓縮粘性土可認為已完成20~50,對于高壓縮粘性土可認為已完成5~20。 第5.2.4條 建筑物的地基變形允許值,可按表5.2.4規(guī)定采用。對表中未包括的其他建筑物的地基變形允許值,可根據(jù)上部結構對地基變 形的適應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確定。 建筑物的地基變形允許值 表5.2.4 變 形 特 征 地 基 土 類 別 中、低壓縮性土 高壓縮性土 砌體承重結構基礎的局部傾斜 0.002 0.003 工業(yè)與民用建筑相鄰柱基的沉降差 (1)框架結構 (2)磚石墻填充的邊排柱 (3)當基礎不均勻沉降時不產(chǎn)生附加應力的結構 0.002L 0.0007L 0.005L 0.003L 0.001L 0.005L 單層排架結構(柱距為6m)柱基的沉降量(mm) (120) 200 橋式吊車軌面的傾斜(按不調整軌道考慮) 縱 向 橫 向 0.04 0.03 多層和高層建筑基礎的傾斜Hg≤24 24<Hg≤60 60<Hg≤100 Hg>100 0.004 0.003 0.002 0.0015 高聳結構基礎的傾斜Hg≤20 20<Hg≤50 50<Hg≤100 100<Hg≤150 200<Hg≤250 0.008 0.006 0.005 0.004 0.003 0.002 高聳結構基礎的沉降量(mm)Hg≤100 100<Hg≤200 200<Hg≤250 (120) 400 300 200 注:①有括號者僅適用于中壓縮性土; ?、贗為相鄰柱基的中心距離(mm);Hg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蹆A斜指基礎傾斜方向兩端點的沉降差與其距離的比值; ?、芫植績A斜指砌體承重結構沿縱向6~10m內基礎兩點的沉降差與其距離的比值。 第5.2.5條 計算地基變形時,地基內的應力分布,可采用各向同性均質的直線變形體理論。其最終沉降量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s——地基最終沉降量(mm);5.2.5數(shù)值; n——地基沉降計算深度范圍內所劃分的土層數(shù)(圖5.2.5); p0——對應于荷載標準值時的基礎底面處的附加壓力(KPa); Esi——基礎底面下第i層土的壓縮模量,按實際應力范圍取值(MPa); Zi、Zi-1——基礎底面至第i層土、第i-1層土底面的距離(m); α-i、α-i-1——基礎底面計算點至第i層土、第i-1層土底面范圍內平均附加應力系數(shù),可按本規(guī)范附錄十采用。 式中Ai——第i層土附加應力系數(shù)沿土層厚度的積分值。 第5.2.6條 地基沉降計算深度Zn(圖5.2.5),應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s′i——在計算深度范圍內,第i層土的計算沉降值; s′n——在由計算深度向上取厚度為z的土層計算沉降值,z見圖5.2.5并按表5.2.6確定。 如確定的計算深度下部仍有較軟土層時,應繼續(xù)計算。 z 表5.2.6 b(m) ≤2 2<b≤4 4<b≤8 8<b≤15 15<b≤30 >30 z(m) 0.3 0.6 0.8 1.0 1.2 1.5 第5.2.7條當無相鄰荷載影響,基礎寬度在1~50m范圍內時,基礎中點的地基沉降計算深度也可按下列簡化公式計算: 式中b——基礎寬度(m)。 在計算深度范圍內存在基巖時,Zn可取至基巖表面。 第5.2.8條 計算地基沉降時,應考慮相鄰荷載的影響,其值可按應力疊加原理,采用角點法計算。 第5.2.9條 當高層建筑基礎形狀不規(guī)則時,可采用分塊集中力法計算基礎下的壓力分布,并應按剛性基礎的變形協(xié)調原則調整。分塊大 小應由計算精度確定。 第三節(jié) 穩(wěn)定性計算 第5.3.1條 地基穩(wěn)定性可用圓弧滑動面法進行驗算。穩(wěn)定安全系數(shù)為最危險的滑動面上諸力對滑動中心所產(chǎn)生的抗滑力矩與滑動力矩的 比值,其值應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MR——抗滑力矩; Ms——滑動力矩。 當滑動面為平面時,穩(wěn)定安全系數(shù)應提高為1.3。 第5.3.2條 位于穩(wěn)定土坡坡頂上的建筑,當垂直于坡頂邊緣線的基礎底面邊長小于或等于3m時,其基礎底面外邊緣線至坡頂?shù)乃骄嚯x ?。▓D5.3.2)應符合下式要求,但不得小于2.5m: 式中α——基礎底面外邊緣線至坡頂?shù)乃骄嚯x; b——垂直于坡頂邊緣線的基礎底面邊長; d——基礎埋置深度; β——邊坡坡角。 當基礎底面外邊緣線至坡頂?shù)乃骄嚯x不滿足式(5.3.2-1)、(5.3.2-2)的要求時,可根據(jù)基底平均壓力按公式(5.3.1)確定基礎 距坡頂邊緣的距離和基礎埋深。 當邊坡坡角大于45°、坡高大于8m時,尚應按式(5.3.1)進行坡體穩(wěn)定性驗算。 第六章 山區(qū)地基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6.1.1條 山區(qū)(包括丘陵地帶)地基的設計,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建設場區(qū)內,在自然條件下,有無滑坡現(xiàn)象,有無斷層破碎帶; 二、施工過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載和卸載等對山坡穩(wěn)定性的影響; 三、建筑地基的不均勻性; 四、巖溶、土洞的發(fā)育程度; 五、出現(xiàn)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質現(xiàn)象的可能性; 六、地面水、地下水對建筑地基和建設場區(qū)的影響。 第6.1.2條 在山區(qū)建設時應對場區(qū)作出必要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評價。對建筑物有潛在威脅或直接危害的大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 巖溶、土洞強烈發(fā)育地段,不宜選作建設場地。當因特殊需要必須使用這類場地時,應采取可靠的整治措施。 第6.1.3條 山區(qū)建設工程的總體規(guī)劃,應根據(jù)使用要求、地形地質條件合理布置。主體建筑宜設置在較好的地基上,使地基條件與上部 結構的要求相適應。 6.1.4條 山區(qū)建設中,應充分利用和保護天然排水系統(tǒng)和山地植被。當必須改變排水系統(tǒng)時,應在易于導流或攔截的部位將水引出場外 。在受山洪影響的地段,應采取相應的排洪措施。 第二節(jié) 土巖組合地基 第6.2.1條 建筑地基(或被沉降縫分隔區(qū)段的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層范圍內,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土巖組合地基: 一、下臥基巖表面坡度較大的地基; 二、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 三、大塊孤石或個別石芽出露的地基。 第6.2.2條 對于下臥基巖表面坡度大于10的地基,可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設計: 一、當結構類型的地質條件符合表6.2.2要求時,可不作變形驗算; 二、凡不符合表6.2.2要求的地基,應作變形驗算。當變形值超過表5.2.4規(guī)定時,宜選用調整基礎的寬度、埋深或采用褥墊等方法進行 處理。對于局部軟弱土層的處理,可按本規(guī)范第七章第二節(jié)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下臥基巖表面允許坡度值 表6.2.2 上覆土層的承 載力標準值 fk(KPa) 四層和四層以下的砌體承重結 構,三層和三層以下的框架結構 具有15t和15t以下吊車 的一般單層排架結構 帶 墻 的 加 柱 和 山 墻 無 墻 的 中 柱 ≥150 ≥200 ≥300 ≤15 ≤25 ≤40 ≤15 ≤30 ≤50 ≤30 ≤50 ≤70 注:本表適用于建筑地基處于穩(wěn)定狀態(tài),基巖坡面為單向傾斜,且基巖表面距基礎底面的土層厚度大于0.3m時。 第6.2.3條 對于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如石芽間距小于2m,其間為硬塑或堅硬狀態(tài)的紅粘土,當房屋為六層和六層以下的砌體承重 結構、三層和三層以下的框架結構或具有15t和15t以下吊車的單層排架結構,其基底壓力小于200KPa時,可不作地基處理。 如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可利用經(jīng)檢驗穩(wěn)定性可靠的石芽作支墩式基礎,也可在石芽出露部位作褥墊。當石芽間有較厚的軟弱土層時, 可用碎石、土夾石等進行置換。 第6.2.4條 對于大塊孤石或個別石芽出露的地基,如土層的承載力標準值大于150KPa,當房屋為單層排架結構或一、二層砌體承重結構 時,宜在基礎與巖石接觸的部位采用褥墊進行處理。 對于多層砌體承重結構,應根據(jù)土質情況,結合本規(guī)范第6.2.6條、第6.2.7條綜合處理。 第6.2.5條 褥墊可采用爐渣、中砂、粗砂、土夾石或粘性土等材料,其厚度宜取300~500mm,夯填度應根據(jù)試驗確定。當無資料時,可 參照下列數(shù)值進行設計: 中砂、粗砂 0.87±0.05; 土夾石(其中碎石含量為20~30)0.70±0.05。 當采用粘性土時,應采取防水措施;采用松散材料時,應防止被水泥漿滲入膠結。 注:夯填度為褥墊夯實后的厚度與虛鋪厚度的比值。 第6.2.6條 當建筑物對地基變形要求較高或地質條件比較復雜不宜按本規(guī)范第6.2.2~6.2.4條有關規(guī)定進行地基處理時,可適當調整建 筑平面位置,也可采用樁基或梁、拱跨越等處理措施。 第6.2.7條 在地基壓縮性相差較大的部位,宜結合建筑平面形狀、荷載條件設置沉降縫。沉降縫寬度宜取30~50mm,在特殊情況下可適 當加寬。 第三節(jié) 壓實填土地基 第6.3.1條 經(jīng)分層壓實的填土稱為壓實填土。利用壓實填土做地基的工程,在平整場地以前,必須根據(jù)結構類型、填料性能、現(xiàn)場條件 提出壓實填土地基的質量要求。未經(jīng)檢驗查明的以及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壓實填土,不得作為建筑地基。 第6.3.20 條壓實填土地基的密實度、含水量和邊坡坡度,應符合表6.3.2-1和表6.3.2-2的規(guī)定。其承載力應根據(jù)試驗確定,當無試驗 數(shù)據(jù)時,可按表6.3.2-2選用。 壓實填土地基質量控制值 表6.3.2-1 結 構 類 型 填 土 部 位 壓 實 系 數(shù) λc 控制含水量() 砌體承重結構 和 框 架 結 構 在地基主要受 力層范圍內 >0.96 Wop±2 在地基主要受 力層范圍以下 0.93~0.96 排 架 結 構 在地基主要受 力層范圍內 0.94~0.97 在地基主要受 力層范圍以下 0.91~0.93 注:壓實系數(shù)為土的控制干密度ρd與最大干密度ρdmax的比值。Wop為最優(yōu)含水量以百分數(shù)表示。 壓實填土地基承載力和邊坡坡度允許值 表6.3.2-2 填 土 類 別 壓實系數(shù) λc 承載力 標準值 fk(KPa) 邊坡坡度允許值(高寬比) 坡高在8m以內 坡高8~15m 碎 石 、 卵 石 0.94~0.97 200~300 1∶1.50~1∶1.25 1∶1.75~1∶1.50 砂夾石(其中碎石、卵石占全重30~50) 200~250 1∶1.50~1∶1.25 1∶1.75~1∶1.50 土夾石(其中碎石、卵石占全重30~50) 150~300 1∶1.50~1∶1.25 1∶1.20~1∶1.50 粉質粘土、粉土(8<IP<14) 130~180 1∶1.75~1∶1.50 1∶2.25~1∶1.75 第6.3.3條 壓實填土的最大干密度宜采用擊實試驗確定。當無試驗資料時,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ρdmax——壓實填土的最大干密度; η——經(jīng)驗系數(shù),粘土取0.95,粉質粘土取0.96,粉土取0.97; Pw——水的密度; ds——土粒相對密度(比重); Wop——最優(yōu)含水量(),可按當?shù)亟?jīng)驗或取Wp+2,粉土取14~18。當壓實填土為碎石或卵石時,其最大干密度可取2.0~2.2t/。 第6.3.4條 利用壓實填土作地基時,不得使用淤泥、耕土、凍土、膨脹性土以及有機物含量大于8的土作填料;當填料內含有碎石土時, 其粒徑不宜大于200mm。若填料的主要成分為易風化的碎石土時,應加強地面排水和表面覆蓋等措施。 第6.3.5條 位于斜坡上或軟弱土層上的壓實填土,必須驗算其穩(wěn)定性。當天然地面坡度大于20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填土沿坡面滑 動。 第6.3.6條 當壓實填土地基的密實度、含水量、邊坡坡度及承載力符合本規(guī)范第6.3.2條要求時,地基計算可按本規(guī)范第五章有關規(guī)定執(zhí) 行。當?shù)鼗饕芰臃秶鷥扔鲇型翈r組合地基時,應按本章第二節(jié)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6.3.7條 壓實填土地基應采取地面排水措施。當填土堵塞原地表水流或地下潛水時,應根據(jù)地形和匯水量,做好排水工程。位于填土 區(qū)上下水道,應采取防滲、防漏措施。 第6.3.8條 壓實填土地基的質量檢驗,必須隨施工進程分層進行。根據(jù)工程需要每100~500㎡內應有一個檢驗點,檢驗其干密度和含水 量。開挖基坑以后,尚應進行施工驗槽,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節(jié) 邊坡及擋土墻 第6.4.1條 在山坡整體穩(wěn)定情況下,邊坡的開挖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邊坡的坡度允許值,應根據(jù)當?shù)亟?jīng)驗,參照同類土(巖)體的穩(wěn)定坡度值確定。當?shù)刭|條件良好,土(巖)質比較均勻時,可按表 6.4.1-1表6.4.1-2確定。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邊坡的坡度允許值應另行設計: 1邊坡的高度大于表6.4.1-1表6.4.1-2的規(guī)定; 2地下水比較發(fā)育或具有軟弱結構面的傾斜地層; 3巖層層面或主要節(jié)理面的傾斜方向與邊坡的開挖面的傾斜方向一致,且兩者走向的夾角小45°; 巖石邊坡坡度允許值 表6.4.1-1 巖 石 類 別 巖 石 類 別 坡 度 允 許 值 (高 寬 比?。? 坡 高 在 8 m 以 內 坡 高 8 ~ 15 m 硬 質 巖 石 微 風 化 中等風化 強 風 化 1∶0.10~1∶0.20 1∶0.20~1∶0.35 1∶0.35~1∶0.50 1∶0.20~1∶0.35 1∶0.35~1∶1.50 1∶0.50~1∶0.75 軟 質 巖 石 微 風 化 中等風化 強 風 化 1∶0.35~1∶0.50 1∶0.50~1∶0.75 1∶0.75~1∶1.10 1∶0.50~1∶0.75 1∶0.75~1∶1.10 1∶1.10~1∶1.25 土質邊坡坡度允許值 表6.4.1-2 土 的 類 別 密 實 度 或 狀 態(tài) 坡 度 允 許 值?。ǜ摺挕”取。? 坡 高 在 5m 以 內 坡 高 5 ~ 10 m 碎石土 密 實 中 密 稍 密 1∶0.35~1∶0.50 1∶0.50~1∶0.75 1∶0.75~1∶1.10 1∶0.50~1∶0.75 1∶0.75~1∶1.00 1∶1.00~1∶1.25 粉 土 Sr≤0.5 1∶1.00~1∶1.25 1∶1.25~1∶1.50 粘性土 堅 硬 硬 塑 1∶0.75~1∶1.10 1∶1.00~1∶1.25 1∶1.00~1∶1.25 1∶1.25~1∶1.50-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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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 地基基礎 設計規(guī)范 GBJ7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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