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準則-程序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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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 產 評 估 準 則 評 估 程 序 本 課 程 的 主 要 內 容 :第 一 部 分 程 序 準 則 的 內 容 講 解第 二 部 分 相 關 背 景 介 紹 第 一 部 分 準 則 內 容 講 解 本 準 則 為 四 章 三 十 三 條 第 一 章 總 則 1-4條 第 二 章 基 本 要 求 5-10條 第 三 章 評 估 程 序 要 求 11-32條 第 四 章 附 則 33條 第 一 條 為 規(guī) 范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履 行 評 估 程 序行 為 , 維 護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和 資 產 評 估 各 方 當事 人 合 法 權 益 , 根 據 資 產 評 估 準 則

2、基本 準 則 , 制 定 本 準 則 。 本 準 則 是 基 本 準 則 下 規(guī) 范 評 估 程 序 的 具 體 準 則 . “ 資 產 評 估 各 方 當 事 人 ” 具 體 指 代 對 象 包 括 注 冊 資 產評 估 師 、 委 托 方 和 相 關 當 事 方 。 相 關 當 事 方 包 括 產權 持 有 者 、 其 他 報 告 使 用 者 等 。第 二 條 本 準 則 所 稱 評 估 程 序 , 是 指 注 冊 資 產評 估 師 執(zhí) 行 資 產 評 估 業(yè) 務 所 履 行 的 系 統(tǒng) 性 工作 步 驟 。 本 條 是 關 于 評 估 程 序 的 定 義 條 款 。 本 準 則 所 稱

3、評 估程 序 涵 蓋 評 估 業(yè) 務 全 過 程 。第 三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執(zhí) 行 資 產 評 估 業(yè) 務 ,應 當 遵 守 本 準 則 。 本 條 是 關 于 準 則 適 用 范 圍 的 條 款 。 評 估 程 序 既 是 對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的 要 求 , 也 是 對 評 估 機 構 的 要 求 。 第 四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執(zhí) 行 與 價 值 估 算 相 關的 其 他 業(yè) 務 , 可 以 參 照 本 準 則 。 只 要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以 資 產 評 估 行 業(yè) 專 業(yè) 人 士 身 份出 具 報 告 ( 與 價 值 估 算 業(yè) 務 相

4、關 的 ) 在 程 序 履 行 方面 就 可 參 照 本 準 則 要 求 執(zhí) 行 。 第 五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執(zhí) 行 資 產 評 估 業(yè)務 , 應 當 遵 守 法 律 、 法 規(guī) 和 資 產 評 估 準 則的 相 關 規(guī) 定 , 履 行 適 當 的 評 估 程 序 。本 條 是 關 于 履 行 評 估 程 序 過 程 中 合 規(guī) 性 的 要 求 。 我 們履 行 評 估 程 序 首 先 要 以 遵 守 國 家 的 法 律 、 法 規(guī) 為 前 提 ,還 應 遵 守 相 關 部 門 規(guī) 章 及 資 產 評 估 準 則 。 同 時 履 行 評估 程 序 也 是 遵 守 職 業(yè) 道 德

5、 準 則 中 有 關 勤 勉 盡 責 要 求 的具 體 體 現 。 第 六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通 常 執(zhí) 行 下 列 基本 評 估 程 序 : ( 一 ) 明 確 評 估 業(yè) 務 基 本 事 項 ; ( 二 ) 簽 訂 業(yè) 務 約 定 書 ; ( 三 ) 編 制 評 估 計 劃 ; ( 四 ) 現 場 調 查 ; ( 五 ) 收 集 評 估 資 料 ; ( 六 ) 評 定 估 算 ; ( 七 ) 編 制 和 提 交 評 估 報 告 ; ( 八 ) 工 作 底 稿 歸 檔 。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不 得 隨 意 刪 減 基 本 評 估 程序 。 (與 基 本 準 則 相 同

6、 ) 本 條 是 依 據 資 產 評 估 準 則 -基 本 準 則 第 13條 制 定 的 。這 八 項 基 本 評 估 程 序 , 評 估 師 不 得 隨 意 刪 減 , 工 作 底 稿中 應 當 有 執(zhí) 行 每 一 項 評 估 程 序 的 記 錄 。 實 際 操 作 中 由 于評 估 對 象 的 規(guī) 模 和 復 雜 程 度 不 同 , 評 估 師 可 以 針 對 具 體情 況 對 每 項 評 估 程 序 執(zhí) 行 繁 簡 程 度 的 調 整 。第 七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應 當 根 據 本 準 則 , 結 合 評 估 業(yè) 務情 況 , 制 定 并 實 施 適 當 的 具 體 評

7、估 程 序 。 本 條 要 求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要 針 對 每 一 基 本 程 序 制 定 并 實施 具 體 評 估 步 驟 。 并 確 信 所 制 訂 和 實 施 的 具 體 步 驟 是 合理 有 效 的 , 能 夠 支 持 形 成 的 評 估 結 論 。 如 采 用 資 產 基 礎 法 評 估 企 業(yè) 存 貨 的 工 作 步 驟 可 以 為 : 1、 取 得 存 貨 報 表 , 與 存 貨 明 細 帳 、 總 帳 及 相 關 報 表 進行 核 對 ; 2、 了 解 分 析 存 貨 的 構 成 、 分 布 和 企 業(yè) 內 控 管 理 制 度 , 存貨 核 算 方 法 , 并 抽

8、查 存 貨 出 入 庫 記 錄 , 做 好 相 應 的 清 查記 錄 。3、 獲 取 并 檢 查 被 評 估 單 位 基 準 日 或 最 近 一 次 的 存 貨 盤 點記 錄 , 評 價 企 業(yè) 盤 點 的 可 信 度 。4、 抽 盤 重 點 存 貨 , 填 寫 盤 點 表 。 如 有 差 異 , 加 大 盤 點 比例 或 全 面 盤 點 。 存 放 方 式 特 殊 或 存 放 在 異 地 的 , 采 取 其他 形 式 確 定 存 貨 的 存 在 性 。5、 對 盤 盈 、 盤 虧 的 存 貨 查 明 原 因 并 做 記 錄 。6、 關 注 有 無 代 他 人 保 存 和 來 料 加 工 的

9、存 貨 , 有 無 未 做 帳務 處 理 而 置 于 異 地 的 存 貨 。7、 選 擇 適 當 的 評 估 方 法 , 并 對 正 常 的 外 購 存 貨 進 行 市 場 詢 價 , 分 別 計 算 評 估 值 。8、 特 殊 行 業(yè) 的 存 貨 應 聘 請 有 關 專 家 咨 詢 后 確 定 評 估 值 。對 委 托 、 受 托 加 工 產 品 , 委 托 、 受 托 代 銷 商 品 在 確 定 評估 值 時 應 考 慮 結 算 方 式 的 差 異 性 。9、 形 成 評 估 結 論 。如 采 用 收 益 法 評 估 企 業(yè) 價 值 的 工 作 步 驟 主 要 包 括 :1、 收 集 并

10、分 析 被 評 估 企 業(yè) 的 信 息 資 料 和 與 被 評 估 企 業(yè) 相關 的 其 他 信 息 資 料 , 獲 得 被 評 估 企 業(yè) 的 歷 史 財 務 數 據 并進 行 分 析 , 對 非 經 常 性 項 目 和 費 用 、 非 經 營 性 資 產 、 溢余 資 產 進 行 調 整 , 以 獲 取 正 常 化 的 財 務 數 據 。2、 與 被 評 估 企 業(yè) 的 主 管 領 導 和 部 門 負 責 人 進 行 訪 談 , 了解 企 業(yè) 經 營 戰(zhàn) 略 和 發(fā) 展 方 向 , 重 大 經 營 決 策 和 經 營 風 險 3、 在 獲 得 被 評 估 企 業(yè) 經 過 正 常 化 調 整

11、 的 歷 史 財 務 數 據 的基 礎 上 編 制 財 務 預 測 , 并 進 行 分 析 。4、 根 據 財 務 預 測 , 計 算 未 來 預 測 收 益 。5、 求 取 折 現 率 。6、 將 未 來 預 期 收 益 折 現 以 計 算 初 步 評 估 結 果 。7、 對 非 經 營 性 資 產 和 溢 余 資 產 的 價 值 進 行 評 估 , 并 對 上述 初 步 評 估 結 果 進 行 調 整 。第 八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在 執(zhí) 行 評 估 業(yè) 務 過 程 中 ,由 于 受 到 客 觀 限 制 , 無 法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評 估 程序 , 可 以 根 據

12、能 否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彌 補 程 序 缺 失 和對 評 估 結 論 是 否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 來 決 定 繼 續(xù) 執(zhí) 行評 估 業(yè) 務 或 終 止 評 估 業(yè) 務 。 本 條 對 評 估 程 序 受 到 限 制 的 情 況 及 相 應 的 處 理 方 式 做 出了 規(guī) 定 。 當 評 估 程 序 執(zhí) 行 中 受 到 限 制 時 , 評 估 師 應 關 注 以 下 幾 點 1、 分 析 所 受 限 制 的 性 質 ( 主 觀 限 制 、 客 觀 限 制 ) 。 客 觀 限 制 的 情 況 通 常 表 現 為 : 有 關 方 面 不 配 合 。 特 別 是 少 數 股 權 投

13、資 的 評 估 。 評 估 對 象 無 法 勘 查 。 如 海 輪 泊 在 國 外 、 關 系 國 家 安 全保 密 需 要 , 少 數 股 權 投 資 在 國 外 。 主 要 的 資 料 、 證 明 無 法 取 得 。 2、 處 理 方 式 : 終 止 評 估 業(yè) 務 。 如 所 受 限 制 對 評 估 報 告 目 的 下 評 估 結論 的 合 理 性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 繼 續(xù) 履 行 評 估 業(yè) 務 , 在 特 別 事 項 說 明 和 評 估 報 告 使 用限 制 中 做 出 相 應 說 明 。 CPV在 通 過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彌 補 評 估程 序 的 缺 失 , 認

14、為 對 評 估 結 論 不 會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時 可 繼 續(xù) 執(zhí) 行 評 估 程 序 , 同 時 在 特 別 事 項 中 披 露 執(zhí) 行 評 估 程 序 中 受到 的 限 制 、 無 法 履 行 的 評 估 步 驟 和 采 取 的 必 要 措 施 , 以 及對 評 估 結 論 的 影 響 。 當 無 法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彌 補 評 估 程 序 缺 失 時 , 首 先 應 與 委托 方 充 分 溝 通 , 如 繼 續(xù) 執(zhí) 行 評 估 業(yè) 務 , CPV應 采 取 如 下 措施 : 第 一 , 在 特 別 事 項 中 予 以 披 露 , 評 估 程 序 執(zhí) 行 中 受 到 的限

15、制 、 無 法 履 行 的 評 估 步 驟 和 采 取 的 必 要 措 施 , 對 評 估 結論 的 影 響 。 第 二 , 在 評 估 報 告 的 使 用 限 制 說 明 中 , 明 確 限 定 評 估 報告 使 用 者 僅 為 委 托 方 , 且 僅 限 于 雙 方 商 定 的 評 估 目 的 。第 九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應 當 指 導 業(yè) 務 助 理 人 員 履行 評 估 程 序 。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應 指 導 相 關 履 行 評 估 程 序 , 并 對 工 作結 果 負 責 。 基 本 準 則 與 職 業(yè) 道 德 準 則 中 指 出 ,注 冊 資 產 評 估師

16、 應 當 指 導 業(yè) 務 助 理 人 員 遵 守 本 準 則 , 這 就 要 求 注 冊資 產 評 估 師 要 有 引 導 相 關 協(xié) 助 人 員 的 工 作 能 力 , 對 他們 的 工 作 要 有 控 制 能 力 、 管 理 能 力 和 指 導 能 力 , 并 對業(yè) 務 助 理 人 員 的 工 作 結 果 負 責 。第 十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應 當 記 錄 評 估 程 序 履 行情 況 , 形 成 工 作 底 稿 。 評 估 師 執(zhí) 行 評 估 程 序 必 須 通 過 書 面 或 電 子 記 錄 方 式 留下 痕 跡 , 工 作 底 稿 是 證 明 完 整 真 實 履 行 評

17、 估 程 序 的 必要 證 據 。 形 成 的 工 作 底 稿 應 具 體 、 詳 細 、 完 整 。 工 作底 稿 的 具 體 要 求 參 見 資 產 評 估 準 則 -工 作 底 稿 。 第 十 一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應 當 明 確 下 列 評 估 業(yè) 務基 本 事 項 :( 一 ) 委 托 方 、 產 權 持 有 者 和 委 托 方 以 外 的 其 他 評 估 報 告使 用 者 ; ( 注 意 與 報 告 準 則 中 提 法 的 一 致 性 )( 二 ) 評 估 目 的 ; ( 要 求 目 的 唯 一 , 可 以 確 指 )( 三 ) 評 估 對 象 、 評 估 范 圍 ;

18、 ( 區(qū) 分 兩 者 的 不 同 )( 四 ) 價 值 類 型 ;( 五 ) 評 估 基 準 日 ; ( 由 委 托 方 確 定 )( 六 ) 評 估 報 告 使 用 限 制 ; ( 包 括 使 用 人 、 使 用 范 圍 限 制 )( 七 ) 評 估 報 告 提 交 時 間 及 方 式 ;( 八 ) 評 估 服 務 費 總 額 、 支 付 時 間 和 方 式 ;( 九 ) 委 托 方 與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工 作 配 合 和 協(xié) 助 等 其 他 需要 明 確 的 重 要 事 項 。 本 條 是 對 評 估 業(yè) 務 基 本 事 項 程 序 內 容 的 要 求 。1、 CPV在 業(yè) 務

19、 開 始 階 段 首 先 要 明 確 是 否 存 在 委 托 方 以外 的 其 他 報 告 使 用 者 。 一 般 委 托 方 是 被 評 估 企 業(yè) 的 股東 、 投 資 方 、 融 資 銀 行 、 債 權 人 、 管 理 層 等 。 第 三 方委 托 評 估 機 構 一 般 應 事 先 通 知 產 權 持 有 者 、 資 產 管 理者 或 征 得 資 產 管 理 者 的 同 意 , 這 是 執(zhí) 行 評 估 業(yè) 務 的 先決 條 件 。 委 托 方 能 較 好 地 協(xié) 調 評 估 機 構 與 被 評 估 企 業(yè)之 間 的 關 系 , 也 是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履 行 評 估 程 序

20、 的 保障 。 前 期 明 確 報 告 使 用 者 群 體 , 有 利 于 規(guī) 避 不 必 要 的報 告 使 用 風 險 。 了 解 的 目 的 只 要 是 最 大 限 度 地 把 握 潛在 風 險 和 個 性 要 求 。2、 與 委 托 方 溝 通 明 確 評 估 目 的 是 由 資 產 評 估 的 特 定 經濟 行 為 所 決 定 的 , 對 價 值 類 型 、 評 估 方 法 、 評 估 結 論等 有 重 要 影 響 , 應 盡 量 細 化 評 估 目 的 和 用 途 , 如 : 資產 轉 讓 、 股 權 轉 讓 、 企 業(yè) 重 組 、 資 產 出 資 、 股 份 經 營 、 抵 押 擔

21、 保 、 債 務 重 組 、 價 值 重 估 , 避 免 用 “ 融 資 ” 、“ 重 組 ” 等 比 較 籠 統(tǒng) 的 詞 語 作 為 評 估 目 的 。3、 CPV應 該 與 委 托 方 溝 通 評 估 對 象 和 評 估 范 圍 。 評 估 目 的 、評 估 對 象 、 評 估 范 圍 存 在 一 定 的 邏 輯 關 系 , 經 濟 行 為 決定 評 估 目 的 , 也 決 定 了 評 估 對 象 , 同 時 確 定 了 評 估 范 圍 。從 順 序 上 講 , 評 估 范 圍 應 服 從 于 評 估 對 象 的 選 擇 。 一 般評 估 對 象 可 界 定 為 : 單 項 資 產 、 資

22、 產 組 合 、 部 分 權 益 價值 和 全 部 權 益 價 值 。 對 應 的 評 估 范 圍 包 括 數 量 、 具 體 位置 、 帳 面 價 值 等 。4、 評 估 的 特 定 目 的 對 價 值 類 型 具 有 約 束 作 用 。 價 值 類 型確 定 后 才 能 確 定 評 估 方 法 。 了 解 價 值 類 型 , 合 理 界 定 不同 標 準 下 的 價 值 , 有 利 于 報 告 使 用 者 理 解 評 估 結 論 的 相對 性 , 利 于 評 估 目 的 的 實 現 。 5、 評 估 基 準 日 是 評 估 基 本 原 則 “ 時 點 原 則 ” 在 評 估 事 務中 的

23、具 體 體 現 。 基 準 日 的 選 擇 要 盡 量 接 近 經 濟 行 為 的 實現 日 ,以 有 效 服 務 于 評 估 目 的 為 根 本 。6、 評 估 報 告 的 使 用 限 制 包 括 明 確 報 告 使 用 人 和 使 用 范 圍 。以 降 低 評 估 機 構 及 CPV的 潛 在 風 險 。 注 意 評 估 報 告 的 假設 對 評 估 結 論 的 使 用 產 生 影 響 。7、 評 估 報 告 提 交 時 間 受 到 多 方 約 束 , 如 審 計 報 告 出 具 時間 、 委 托 方 資 料 提 供 時 間 等 , 因 此 評 估 報 告 的 提 交 時 間不 宜 確 定

24、 具 體 的 日 期 , 一 般 確 定 為 委 托 方 提 供 必 要 資 料并 開 始 現 場 工 作 后 的 一 定 期 限 內 。8、 與 委 托 方 約 定 的 其 他 事 項 , 如 : 是 否 需 要 委 托 方 與 被評 估 企 業(yè) 協(xié) 調 溝 通 、 與 當 地 有 關 部 門 溝 通 信 息 進 行 協(xié) 調等 , 是 否 有 明 確 時 間 要 求 、 特 殊 后 續(xù) 服 務 要 求 等 。 第 十 二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應 當 根 據 評 估 業(yè) 務 具 體 情 況 ,對 專 業(yè) 勝 任 能 力 、 獨 立 性 和 業(yè) 務 風 險 進 行 綜 合 分 析 和

25、 評價 , 并 由 評 估 機 構 決 定 是 否 承 接 評 估 業(yè) 務 。 評 估 機 構 和 CPV在 確 定 是 否 承 接 業(yè) 務 前 需 要 綜 合 分 析 下列 因 素 : 1、 專 業(yè) 勝 任 能 力 。 根 據 業(yè) 務 的 復 雜 性 判 斷 本 機 構 和 評估 人 員 是 否 有 專 業(yè) 勝 任 能 力 及 相 關 經 驗 , 判 斷 是 否 有 來自 執(zhí) 業(yè) 能 力 不 足 帶 來 的 風 險 。 2、 獨 立 性 分 析 。 判 斷 與 委 托 方 及 相 關 當 事 方 是 否 存 在現 實 或 潛 在 的 利 害 關 系 。 3、 評 估 業(yè) 務 風 險 。 包

26、括 來 自 委 托 方 風 險 、 來 自 產 權 持有 者 的 風 險 、 評 估 報 告 使 用 中 的 風 險 等 等 。 第 十 三 條 評 估 機 構 在 決 定 承 接 評 估 業(yè) 務 后 , 應 當 與 委 托方 簽 訂 業(yè) 務 約 定 書 。 評 估 目 的 、 評 估 對 象 、 評 估 基 準 日 、或 者 評 估 范 圍 發(fā) 生 重 大 變 化 , 評 估 機 構 應 當 與 委 托 方 簽訂 補 充 協(xié) 議 或 重 新 簽 訂 業(yè) 務 約 定 書 。 本 條 是 關 于 簽 訂 補 充 協(xié) 議 或 重 新 簽 訂 業(yè) 務 約 定 書 的 要 求1、 評 估 行 業(yè) 是

27、風 險 較 大 的 服 務 行 業(yè) , 簽 業(yè) 務 約 定 書 是 從事 評 估 業(yè) 務 的 首 要 前 提 。 為 規(guī) 范 行 業(yè) 秩 序 , 維 護 資 產 評估 各 方 當 事 人 的 權 益 , 本 準 則 將 簽 訂 業(yè) 務 約 定 書 作 為 一項 基 本 程 序 。2、 業(yè) 務 約 定 書 簽 訂 生 效 后 , 評 估 目 的 、 評 估 對 象 、 評 估基 準 日 發(fā) 生 變 化 或 評 估 范 圍 發(fā) 生 重 大 變 化 應 與 委 托 方 簽 訂 補 充 協(xié) 議 或 重 簽 業(yè) 務 約 定 書 。第 十 四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應 當 編 制 評 估 計 劃

28、 。 評 估 計劃 的 內 容 涵 蓋 現 場 調 查 、 收 集 評 估 資 料 、 評 定 估 算 、編 制 和 提 交 評 估 報 告 等 評 估 業(yè) 務 實 施 全 過 程 。 評 估 計 劃 通 常 包 括 評 估 的 具 體 步 驟 、 時 間 進 度 、 人員 安 排 和 技 術 方 案 等 內 容 。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可 以 根 據 評 估 業(yè) 務 具 體 情 況 確 定 評估 計 劃 的 繁 簡 程 度 。 本 條 對 評 估 計 劃 的 編 制 和 內 容 做 出 了 規(guī) 定 。 1、 編 制 的 評 估 計 劃 應 涵 蓋 現 場 調 查 、 收 集 評 估

29、資 料 、評 定 估 算 、 編 制 和 提 交 評 估 報 告 等 業(yè) 務 實 施 的 全 過 程 。 2、 評 估 計 劃 的 編 制 一 般 包 括 具 體 的 評 估 步 驟 、 工 作 進 度安 排 、 專 業(yè) 人 員 調 配 、 時 間 安 排 、 費 用 預 算 和 重 點 關 注 事項 等 內 容 。 具 體 的 實 施 步 驟 : 一 是 應 明 確 評 估 項 目 的 背 景 , 包 括 評 估 目 的 、 對 象 、 價值 類 型 , 參 與 本 項 目 的 中 介 機 構 。 二 是 應 明 確 資 產 清 查 的 工 作 重 點 及 具 體 要 求 。 三 是 要 明

30、 確 評 估 方 法 。 四 是 大 型 項 目 應 明 確 與 審 計 、 律 師 等 其 他 中 介 機 構 對 接要 求 及 注 意 事 項 。3、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可 以 根 據 評 估 業(yè) 務 的 性 質 和 復 雜 程 度等 因 素 確 定 評 估 計 劃 的 繁 簡 程 度 。 制 訂 評 估 計 劃 的 另 一 個目 的 是 控 制 成 本 . 第 十 五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編 制 的 評 估 計 劃 , 應當 根 據 評 估 業(yè) 務 實 施 過 程 中 的 情 況 變 化 進 行 必要 調 整 。 由 于 編 制 評 估 計 劃 往 往 在 項 目

31、開 始 前 , 此 時 評 估 師 對企 業(yè) 的 了 解 比 較 粗 淺 ,因 此 往 往 需 要 根 據 評 估 業(yè) 務 實 施過 程 中 情 況 的 變 化 ,對 評 估 計 劃 進 行 必 要 調 整 。 評 估 計劃 的 調 整 可 以 歸 納 為 兩 大 類 。1、 評 估 工 作 本 身 遇 到 了 障 礙 。 如 : 前 期 資 料 收 集 不 全 ,現 場 調 查 受 到 限 制 , 工 作 推 進 后 發(fā) 現 需 要 補 充 資 料 和增 加 現 場 工 作 時 間 等 , 因 此 需 要 對 原 評 估 計 劃 進 行 調整 。2、 評 估 業(yè) 務 內 容 發(fā) 生 了 變

32、化 。 如 : 重 組 方 案 發(fā) 生 了 重大 變 化 , 導 致 評 估 范 圍 的 調 整 、 評 估 基 準 日 的 后 延 ,這 類 調 整 通 常 是 較 大 幅 度 的 調 整 。 調 整 計 劃 時 CPV要 為 評 估 工 作 爭 取 更 多 的 工 作 時 間 。 第 十 六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應 當 將 編 制 的 評 估 計 劃 報 評 估機 構 相 關 負 責 人 審 核 、 批 準 。本 條 款 強 調 了 審 核 評 估 計 劃 是 機 構 的 責 任 。 一 般 評 估 計 劃審 核 的 內 容 有 :( 1) 評 估 目 的 、 評 估 對 象

33、及 范 圍 的 確 定 是 否 恰 當 ;( 2) 評 估 基 準 日 的 選 取 是 否 恰 當 ;( 3) 評 估 的 價 值 類 型 與 評 估 目 的 是 否 相 吻 合 ;( 4) 重 點 評 估 范 圍 的 確 定 是 否 恰 當 ;( 5) 重 要 評 估 程 序 的 確 定 是 否 恰 當 ;( 6) 主 要 評 估 方 法 的 選 取 是 否 恰 當 ;( 7) 評 估 人 員 ( 包 括 專 家 和 其 他 評 估 人 員 ) 的 選 派 與 分工 是 否 恰 當 ;( 8) 時 間 進 度 及 人 員 安 排 是 否 合 理 ;( 9) 時 間 、 費 用 預 算 是 否

34、 合 理 ;( 10) 對 評 估 風 險 的 評 價 是 否 恰 當 , 控 制 手 段 是 否 合 理 等 。 第 十 七 條 :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執(zhí) 行 資 產 評 估 業(yè) 務 , 應 當 根據 評 估 業(yè) 務 具 體 情 況 對 評 估 對 象 進 行 必 要 的 現 場 調 查 。 本 條 對 CPV執(zhí) 行 現 場 調 查 程 序 提 出 了 基 本 要 求 。對 評 估 對 象 的 現 場 調 查 和 資 產 勘 察 , 不 僅 僅 是 基 于 評 估人 員 勤 勉 、 盡 責 、 盡 職 的 要 求 , 同 時 也 是 資 產 評 估 程 序和 操 作 的 必 經 環(huán)

35、 節(jié) 。 現 場 調 查 是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為 獲 得被 評 估 對 象 的 基 礎 資 料 , 核 實 評 估 對 象 的 存 在 性 和 完 整性 , 勘 查 評 估 對 象 的 品 質 和 使 用 狀 況 , 查 驗 評 估 對 象 的法 律 權 屬 資 料 等 一 系 列 的 工 作 。1、 現 場 調 查 一 般 包 括 :( 1) 獲 得 需 要 評 估 的 資 產 清 單 ;( 2) 核 實 評 估 對 象 的 存 在 性 及 完 整 性 ;( 3) 對 評 估 對 象 品 質 、 使 用 狀 況 的 現 場 勘 查 ;( 4) 對 評 估 對 象 的 法 律 權

36、屬 資 料 的 查 驗 和 關 注 等 , 應涵 蓋 了 解 所 有 評 估 對 象 各 種 信 息 的 工 作 。 2、 現 場 調 查 應 當 在 評 估 對 象 或 評 估 業(yè) 務 涉 及 主 要 資 產 的所 在 地 進 行 。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應 當 到 被 評 估 資 產 所 在 地 進行 調 查 。 因 被 投 資 單 位 不 配 合 不 能 進 現 場 ; 分 支 機 構 在 境外 ; 關 系 國 家 保 密 需 要 等 情 況 時 , CPV應 總 體 判 斷 是 否繼 續(xù) 執(zhí) 行 或 終 止 評 估 業(yè) 務 。3、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通 常 應 對 評

37、 估 業(yè) 務 涉 及 的 主 要 資 產 進行 資 產 勘 察 。 要 根 據 重 要 性 原 則 確 定 現 場 調 查 的 重 點 及 勘查 盤 點 數 量 。 受 客 觀 條 件 限 制 無 法 實 施 資 產 勘 察 的 一 般 情況 有 : 養(yǎng) 殖 的 水 產 、 分 期 收 款 發(fā) 出 商 品 、 特 殊 容 器 盛 放 的氣 體 和 液 體 、 海 上 航 行 未 泊 在 國 內 的 輪 船 、 地 下 管 網 、 資產 在 有 危 險 的 地 帶 、 軍 工 國 防 等 保 密 企 業(yè) 的 生 產 資 料 等 ,在 無 法 取 得 有 效 期 內 國 家 質 檢 部 門 的 檢

38、 測 報 告 , 也 無 法 實施 資 產 查 勘 的 情 形 下 , 評 估 師 應 考 慮 所 受 限 制 是 否 會 對 評估 結 論 構 成 重 大 影 響 , 是 否 能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彌 補 不 能 實施 調 查 的 確 失 , 從 而 決 定 是 繼 續(xù) 執(zhí) 行 或 中 止 評 估 業(yè) 務 。 第 十 八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應 當 要 求 委 托 方 提 供 涉 及 評 估對 象 和 評 估 范 圍 的 詳 細 資 料 。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應 當 要 求 委 托 方 或 產 權 持 有 者 對 填制 的 評 估 明 細 表 及 相 關 證

39、明 材 料 以 簽 字 蓋 章 或 者 其 他 方 式進 行 確 認 。 委 托 方 提 供 有 關 評 估 對 象 的 相 關 基 礎 資 料 是 評 估 的 最基 本 環(huán) 節(jié) 。 我 國 國 有 資 產 評 估 的 大 量 實 踐 中 , 委 托 方 和 產權 持 有 者 不 是 同 一 個 企 業(yè) 或 組 織 時 , 根 據 國 有 資 產 管 理 的有 關 規(guī) 定 , 產 權 持 有 者 有 義 務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并 保 證 資 料 的真 實 、 合 法 和 完 整 , 委 托 方 也 有 義 務 督 促 產 權 持 有 者 提 供相 關 資 料 。 產 權 持 有 者 必

40、須 對 評 估 對 象 進 行 清 查 核 實 , 填寫 資 產 清 查 評 估 申 報 明 細 表 ,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要 給 予 必 要的 指 導 , 并 提 出 具 體 要 求 。 委 托 方 需 要 提 供 的 資 料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內 容 : ( 1) 評 估 目 的 , 相 關 經 濟 行 為 的 申 請 、 批 件 、 協(xié) 議 等 2)產 權 歸 屬 證 明 文 件 ;( 3) 各 類 資 產 和 負 債 清 查 申 報 明 細 表 ;( 4) 資 產 及 負 債 清 查 核 實 情 況 說 明 ;( 5) 相 關 原 始 憑 證 , 包 括 會 計

41、 報 表 , 盤 點 表 , 對 帳 單 ,詢 證 涵 , 平 面 圖 , 鑒 定 證 書 , 決 算 資 料 , 重 要 資 產 購 置發(fā) 票 , 重 要 合 同 , 重 要 設 備 的 運 行 記 錄 和 大 修 改 造 記 錄( 6) 待 核 銷 、 報 廢 資 產 情 況 說 明 及 證 明 資 料 ;( 7) 企 業(yè) 財 務 報 表 、 贏 利 預 測 等 財 務 資 料 等 。 為 明 確 法 律 責 任 , 應 要 求 委 托 方 或 產 權 持 有 者 對 提供 的 有 關 基 礎 資 料 加 以 蓋 章 確 認 。 需 要 蓋 章 確 認 的 資 料一 般 為 評 估 對 象

42、 或 評 估 范 圍 明 細 表 、 有 關 證 明 材 料 等 。 委 托 方 和 相 關 當 事 方 不 應 當 向 注 冊 評 估 師 轉 移 其 提 供 資料 真 實 性 、 合 法 性 、 完 整 性 的 責 任 。 第 十 九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應 當 通 過 詢 問 、 函 證 、核 對 、 監(jiān) 盤 、 勘 查 、 檢 查 等 方 式 進 行 調 查 , 獲 取評 估 業(yè) 務 需 要 的 基 礎 資 料 , 了 解 評 估 對 象 現 狀 ,關 注 評 估 對 象 法 律 權 屬 。 本 條 是 關 于 調 查 途 徑 和 調 查 目 的 要 求 。 1、 詢 問

43、、 函 證 、 核 對 的 一 般 形 式 : 詢 問 管 理 人 員 、 觀察 管 理 控 制 情 況 , 函 證 的 對 象 、 數 量 、 金 額 應 由 CPV確定 , 回 函 地 址 應 為 評 估 機 構 單 位 的 地 址 , 核 對 包 括 評 估對 象 的 核 實 , 帳 表 核 對 、 特 征 觀 察 、 數 量 確 認 、 資 產 使用 環(huán) 境 了 解 等 。 2、 能 證 明 資 產 權 屬 的 資 料 一 般 包 括 : 合 同 、 協(xié) 議 、 發(fā) 票 、 銀 行 對 帳 單 ; 結 算 單 、 報 關 單 、 商 檢 報 告 ; 房 屋 所 有 權 證 、 國 有

44、土 地 使 用 權 證 、 竣 工 驗 收 報 告 、 建設 工 程 規(guī) 劃 許 可 證 、 建 設 用 地 規(guī) 劃 許 可 證 、 建 設 開 工 許 可證 、 集 體 土 地 所 有 權 證 或 房 地 產 證 ; 機 動 車 行 駛 證 、 船 舶 所 有 權 登 記 證 ; 著 作 權 、 軟 件 登 記 證 、 專 利 權 證 ; 股 權 證 、 債 權 、 借 款 合 同 、 工 商 登 記 資 料 ; 資 產 的 抵 押 、 質 押 等 他 項 權 利 資 料 ; 探 礦 許 可 證 、 采 礦 許 可 證 、 發(fā) 明 證 書 、 專 利 證 書 、 聯(lián) 營合 作 開 發(fā) 協(xié) 議

45、 、 技 術 購 買 協(xié) 議 、 商 標 工 商 注 冊 登 記 證 等 。 第 二 十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在 執(zhí) 行 現 場 調 查 時 無 法 或 不宜 對 評 估 范 圍 內 所 有 資 產 進 行 逐 項 調 查 的 , 可 以 根 據 重要 程 度 采 用 抽 樣 等 方 式 進 行 調 查 。本 條 是 對 抽 樣 調 查 的 要 求 。所 謂 評 估 抽 樣 是 從 評 估 對 象 總 體 中 選 取 一 定 數 量 的 樣 本進 行 測 試 , 并 根 據 測 試 結 果 , 推 斷 總 體 特 征 的 方 法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在 選 取 樣 本 時

46、 , 應 使 評 估 對 象 總 體 內 所有 項 目 均 有 被 選 取 的 機 會 , 以 使 樣 本 能 夠 代 表 總 體 。 抽 樣 的 方 法 一 般 包 括 : 簡 單 隨 機 抽 樣 、 分 層 抽 樣 、 系 統(tǒng)抽 樣 、 整 群 抽 樣 、 不 等 概 率 抽 樣 、 多 階 段 抽 樣 等 六 種 。常 用 的 是 前 四 種 。 評 估 師 對 樣 本 實 施 必 要 的 勘 查 程 序 后 , 應 按 下 列 步 驟 評價 抽 樣 結 果 : (一 ) 分 析 樣 本 誤 差 ; (二 ) 推 斷 總 體 誤 差 ; (三 ) 重 估 抽 樣 風 險 ; (四 ) 形

47、 成 樣 本 結 論 。 如 樣 本 誤 差 不 足 以 證 實 某 一 評 估 對 象 總 體 特 征 時 , 應 擴大 樣 本 的 抽 查 面 ,直 至 確 信 抽 樣 結 果 足 以 證 實 本 次 評 估對 象 的 總 體 特 征 。 當 無 法 采 用 常 規(guī) 方 法 進 行 現 場 調 查 時 ,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可 采 用 適 當 的 替 代 方 法 , 如 對 有 關 當 事 方 提 供 的 有 關 資產 數 量 、 質 量 的 鑒 證 資 料 進 行 確 認 ; 應 確 信 其 觀 察 結 果不 會 與 資 產 的 實 際 情 況 產 生 重 大 差 異 。 第 二

48、 十 一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應 當 根 據 評 估 業(yè) 務 需要 和 評 估 業(yè) 務 實 施 過 程 中 的 情 況 變 化 及 時 補 充 或調 整 現 場 調 查 工 作 。 一 般 當 出 現 以 下 情 況 時 必 須 補 充 或 調 整 現 場 調 查 :1、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發(fā) 現 按 原 有 計 劃 無 法 達 到 預 期 和 滿 意的 調 查 結 果 , 并 可 能 對 評 估 結 論 產 生 實 質 性 影 響 ;2、 調 查 中 發(fā) 現 存 在 大 量 帳 外 資 產 、 不 良 資 產 等 事 先 未 預計 到 的 情 況 ;3、 發(fā) 生 評 估

49、 基 準 日 調 整 、 評 估 對 象 數 量 改 變 、 評 估 范 圍改 變 、 資 產 特 征 發(fā) 生 較 大 變 化 等 情 況 。第 二 十 二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應 當 根 據 評 估 業(yè) 務 具體 情 況 收 集 評 估 資 料 , 并 根 據 評 估 業(yè) 務 需 要 和 評估 業(yè) 務 實 施 過 程 中 的 情 況 變 化 及 時 補 充 收 集 評 估資 料 。 本 條 對 評 估 業(yè) 務 資 料 收 集 做 出 了 總 體 要 求 。 本 條 所 指 的 評 估 資 料 是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在 現 場 調 查后 , 進 行 評 估 時 的 必 備

50、 資 料 , 不 僅 僅 是 指 現 場 調 查 所 收集 的 相 關 資 料 ; 還 包 括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需 要 進 一 步 了 解獲 取 與 判 斷 評 估 對 象 價 值 相 關 的 其 他 資 料 , 如 市 場 調 查資 料 、 政 府 部 門 的 有 關 規(guī) 定 、 相 關 專 業(yè) 機 構 的 分 析 報 告或 文 件 等 , 作 為 評 估 作 價 的 依 據 。 需 要 說 明 的 是 本 條 所 指 的 收 集 評 估 資 料 與 現 場 調 查中 的 資 料 , 雖 然 在 程 序 上 采 取 了 分 列 方 式 說 明 但 并 不 意味 在 實 際 工 作

51、 中 這 兩 個 程 序 是 分 開 履 行 的 。 實 際 操 作 中 ,收 集 評 估 資 料 的 工 作 可 能 在 現 場 調 查 中 完 成 。第 二 十 三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收 集 的 評 估 資 料 包 括 直 接從 市 場 等 渠 道 獨 立 獲 取 的 資 料 , 從 委 托 方 、 產 權 持 有 者等 相 關 當 事 方 獲 取 的 資 料 , 以 及 從 政 府 部 門 、 各 類 專 業(yè)機 構 和 其 他 相 關 部 門 獲 取 的 資 料 。 評 估 資 料 包 括 了 查 詢 記 錄 、 詢 價 結 果 、 檢 查 記 錄 、行 業(yè) 資 訊 、 分

52、 析 資 料 、 鑒 定 報 告 、 專 業(yè) 報 告 及 政 府 文 件等 形 式 。 本 條 列 舉 了 評 估 師 收 集 評 估 資 料 的 渠 道 和 評 估 資 料 的 形式 。 1、 從 來 源 上 看 , 收 集 評 估 資 料 的 來 源 包 括 市 場 、 委 托方 、 產 權 持 有 者 及 相 關 當 事 方 、 政 府 部 門 、 證 券 交 易 機構 、 媒 體 ( 含 報 刊 、 網 絡 、 專 業(yè) 雜 志 ) 、 行 業(yè) 協(xié) 會 及 管理 機 構 、 學 術 出 版 物 和 其 他 相 關 部 門 。 政 府 部 門 的 資 料 包 括 產 業(yè) 的 統(tǒng) 計 數 據

53、 、 工 商 部 門 的 基 本登 記 信 息 等 。 2、 從 資 料 形 式 上 看 , 評 估 資 料 通 常 包 括 客 戶 查 詢 結 果( 如 詢 證 函 、 銀 行 對 帳 單 、 對 客 戶 的 盡 職 調 查 記 錄等 ) 、 檢 查 記 錄 、 政 府 文 件 、 行 業(yè) 資 訊 ( 如 彭 博 資 訊 、萬 得 資 訊 、 路 透 社 交 易 系 統(tǒng) 等 ) 、 市 場 詢 價 資 料 、 專家 鑒 定 結 果 ( 如 專 有 技 術 鑒 定 報 告 、 設 備 檢 測 報 告 、各 類 運 輸 工 具 的 安 全 檢 驗 報 告 等 ) 、 數 據 分 析 結 果 、其

54、 他 專 業(yè) 報 告 ( 如 審 計 報 告 、 法 律 意 見 書 、 可 行 性 研究 報 告 、 土 地 估 價 報 告 、 房 地 產 估 價 報 告 、 礦 產 資 產儲 量 報 告 ) 等 。 3、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應 對 所 取 得 的 評 估 資 料 來 源 的 可 靠性 進 行 判 斷 , 這 是 CPV必 須 履 行 的 專 業(yè) 責 任 。 評 估 師 可 以 通 過 對 評 估 資 料 進 行 必 要 的 查 驗 ( 如 核 原 件 、 分 析資 料 的 鉤 稽 關 系 和 邏 輯 關 系 、 不 同 渠 道 獲 得 資 料 的 對 比等 ) , 有 充 足

55、的 理 由 確 信 評 估 資 料 與 評 估 對 象 在 行 業(yè) 、性 質 、 特 點 、 工 藝 、 用 途 、 價 值 構 成 等 方 面 具 有 直 接 的相 關 關 系 ; 所 取 得 的 資 料 全 面 地 反 映 了 評 估 對 象 的 特 征 ,沒 有 重 大 遺 漏 , 能 夠 支 持 公 允 、 可 信 的 評 估 結 論 。 我 們的 查 驗 并 不 是 對 資 料 真 偽 的 鑒 證 。4、 當 評 估 基 準 日 是 過 去 或 未 來 某 一 時 點 時 , 應 確 定 所 收集 的 資 料 能 夠 準 確 反 映 基 準 日 資 產 和 市 場 狀 況 。 評 估

56、 基 準 日 為 過 去 某 一 時 點 時 , 應 特 別 注 意 披 露 評 估 基準 日 后 發(fā) 生 事 項 導 致 當 前 資 產 價 值 發(fā) 生 較 大 變 化 的 情 況 如 果 進 行 的 是 預 測 性 評 估 , 應 判 斷 能 否 對 將 來 時 點 資產 狀 況 、 市 場 信 息 等 情 況 做 出 合 乎 實 際 的 預 測 , 同 時 應披 露 影 響 評 估 基 準 日 資 產 價 值 所 有 可 能 的 風 險 。5、 根 據 評 估 業(yè) 務 需 要 和 出 現 的 新 情 況 收 集 補 充 資 料 并 反映 在 工 作 底 稿 中 。 如 : 國 家 政 策

57、 調 整 、 市 場 出 現 較 大 變化 、 評 估 范 圍 調 整 、 委 托 方 、 產 權 持 有 者 法 人 登 記 內 容發(fā) 生 變 更 等 。 第 二 十 四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應 當 根 據 評 估 業(yè) 務 具 體 情 況對 收 集 的 評 估 資 料 進 行 必 要 的 分 析 、 歸 納 和 整 理 , 形 成評 定 估 算 的 依 據 。 本 條 是 對 所 收 集 評 估 資 料 后 續(xù) 處 理 的 要 求 。 對 評 估 資 料 的 分 析 是 對 收 集 的 資 料 去 除 取 精 、 去 偽 存 真的 加 工 過 程 ; 對 評 估 資 料 的 調

58、整 是 通 過 分 析 , 由 收 集 的間 接 資 料 得 出 評 估 所 需 直 接 資 料 的 過 程 。 信 息 源 的 可 靠 性 分 析 主 要 通 過 如 下 觀 察 判 斷 ( 1) 該 渠道 過 去 提 供 的 信 息 質 量 ; ( 2) 該 渠 道 提 供 信 息 的 動 因 ;( 3) 該 渠 道 是 否 被 通 常 認 為 是 該 類 信 息 合 理 的 提 供 者 。信 息 源 的 可 靠 性 可 分 為 ( 1) 完 全 可 靠 ; ( 2) 通 常 可 靠 ;( 3) 比 較 可 靠 ; ( 4) 通 常 不 可 靠 ; ( 5) 不 可 靠 ; ( 6)無 法

59、 評 價 可 靠 性 。 信 息 本 身 的 準 確 度 可 分 為 ( 1) 經 其他 渠 道 證 實 ;(2)很 可 能 是 真 實 的 ;(3)可 能 是 真 實 的 ;(4)真 實 性 值 得 懷 疑 ;(5)很 可 能 不 真 實 ;(6)無 法 評 價 真 實 性 。 按 照 信 息 資 源 的 來 源 可 以 劃 分 為 : ( 1) 一 級 信 息 。 指從 信 息 源 獲 得 未 經 處 理 的 事 實 。 如 政 府 資 料 、 評 估 師 的直 接 觀 察 信 息 、 上 市 公 司 年 報 等 。 ( 2) 二 級 信 息 。 指變 動 過 的 信 息 。 如 報 紙

60、、 雜 志 、 學 術 論 文 、 行 業(yè) 出 版 物 、投 資 分 析 報 告 等 。 第 二 十 五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應 當 根 據 評 估 對 象 、 價 值類 型 、 評 估 資 料 收 集 情 況 等 相 關 條 件 , 分 析 市 場 法 、 收益 法 和 成 本 法 等 各 種 資 產 評 估 基 本 方 法 的 適 用 性 , 恰 當選 擇 評 估 方 法 。 本 條 是 對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選 擇 評 估 方 法 的 總 體 要 求 。 評估 方 法 選 取 的 原 則 如 下 :1、 評 估 方 法 的 選 取 應 與 評 估 目 的 、 評 估

61、 時 的 市 場 條 件 、價 值 類 型 相 適 應 。2、 評 估 方 法 的 選 取 應 與 評 估 對 象 的 類 型 、 現 實 狀 態(tài) 等 相適 應 。 評 估 對 象 是 單 項 資 產 還 是 股 東 權 益 、 是 有 形 資 產還 是 無 形 資 產 , 往 往 要 求 不 同 的 評 估 方 法 相 適 用 。3、 評 估 方 法 的 選 取 應 與 占 有 資 料 的 情 況 相 適 用 。 在 一 個較 短 的 時 間 內 收 集 某 種 評 估 方 法 所 需 的 資 料 可 能 出 現 困難 , 可 考 慮 用 其 他 的 方 法 評 估 。 選 取 評 估 方

62、法 包 括 選 擇 評 估 思 路 、 實 現 評 估 思 路 的 具 體 方 法 及 選 擇 技 術 經 濟 參 數 三 方 面 的 內 容 。第 二 十 六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應 當 根 據 所 采 用 的 評 估 方 法 ,選 取 相 應 的 公 式 和 參 數 進 行 分 析 、 計 算 和 判 斷 , 形 成 初步 評 估 結 論 。 本 條 是 對 估 算 得 出 初 步 結 論 的 過 程 要 求 。 評 估 師 應 當 在分 析 、 比 較 、 判 斷 的 基 礎 上 形 成 初 步 得 評 估 結 論 。 分 析 包 括 因 果 分 析 、 表 象 和 本 質

63、分 析 、 相 關 因 素 分 析 、典 型 分 析 等 。 綜 合 判 斷 得 基 本 步 驟 是 :1、 明 確 綜 合 的 目 的 ; 2、 把 握 被 分 析 出 來 研 究 對 象 的 各 個 要 素 ;3、 確 定 各 個 要 素 的 有 機 聯(lián) 系 形 式 ;4、 從 事 物 整 體 的 角 度 把 握 事 物 的 本 質 和 規(guī) 律 , 從 而 獲 得新 的 認 識 結 論 。 第 二 十 七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應 當 對 形 成 的 初 步 評 估 結論 進 行 綜 合 分 析 , 形 成 最 終 評 估 結 論 。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對 同 一 評

64、估 對 象 采 用 多 種 評 估 方 法 的 ,應 當 對 各 種 方 法 產 生 的 初 步 評 估 結 論 進 行 分 析 比 較 , 確定 最 終 評 估 結 論 。( 一 ) 提 示 評 估 師 , 應 當 對 一 種 評 估 方 法 下 的 初 步 結 論進 行 分 析 , 判 斷 評 估 結 論 的 合 理 性 。 1、 應 當 對 評 估 資 料 的 全 面 性 、 客 觀 性 及 適 時 性 , 參 數選 取 的 合 理 性 及 適 時 性 , 計 算 公 式 的 正 確 性 , 計 算 表 格鏈 接 的 正 確 性 等 進 行 分 析 ; 2、 將 評 估 結 論 再 次

65、核 實 是 否 與 本 次 的 評 估 目 的 及 價 值類 型 相 匹 配 。 相 關 增 減 值 分 析 判 斷 是 否 可 以 說 明 評 估 結論 的 合 理 性 。 ( 二 ) 當 采 用 多 種 方 法 評 估 時 ,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應 當 對 各 種 評 估 方 法 所 得 出 的 價 值 結 論 進 行 比較 , 在 分 析 所 適 用 評 估 資 料 、 數 據 、 參 數 質 量等 因 素 的 基 礎 上 , 綜 合 考 慮 不 同 方 法 和 初 步 評估 結 論 的 合 理 性 , 分 析 可 能 存 在 的 問 題 并 作 出調 整 , 最 終 確 定 出

66、 合 理 的 評 估 結 果 。 第 二 十 八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應 當 在 執(zhí) 行 評 定 估 算 程 序 后 ,根 據 法 律 、 法 規(guī) 和 資 產 評 估 準 則 的 要 求 編 制 評 估 報 告 。 本 條 款 僅 從 履 行 程 序 的 角 度 , 原 則 性 地 提 出 了 評 估 報告 應 由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編 制 并 由 其 所 在 的 評 估 機 構 出 具 。 評 估 報 告 是 評 估 項 目 的 最 終 成 果 , 綜 合 體 現 了 注 冊 資產 評 估 師 的 專 業(yè) 勞 動 , 集 中 反 映 了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和 評 估機 構 的 綜 合 執(zhí) 業(yè) 能 力 和 專 業(yè) 水 準 。 通 過 編 制 評 估 報 告 可 以系 統(tǒng) 檢 查 評 估 程 序 的 履 行 情 況 , 具 體 要 求 見 報 告 準 則 。第 二 十 九 條 注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應 當 根 據 相 關 法 律 、 法 規(guī) 、資 產 評 估 準 則 和 評 估 機 構 內 部 質 量 控 制 制 度 , 對 評 估 報 告及 評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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