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律制度》PPT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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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5/15主 編 : 劉 澤 海Mobile: 13938576751E-mail: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2021/5/15 第 一 章 經 濟 法 導 論 第 二 章 企 業(yè) 法 律 制 度 第 三 章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第 四 章 企 業(yè) 破 產 法 律 制 度 第 五 章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第 六 章 銀 行 法 律 制 度 第 七 章 證 券 法 律 制 度 第 八 章 保 險 法 律 制 度 第 九 章 票 據 法 律 制 度 第 十 章 知 識 產 權 法 律 制 度 第 十 一 章 市 場 規(guī) 制 法 律 制 度 第 十 二 章 會 計 法 律 制

2、度 第 十 三 章 稅 收 法 律 制 度 第 十 四 章 環(huán) 境 與 資 源 保 護 法 律 制 度 第 十 五 章 勞 動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目 錄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2021/5/15 第 一 節(jié) 證 券 法 概 述 第 二 節(jié) 證 券 市 場 主 體 第 三 節(jié) 證 券 發(fā) 行第 四 節(jié) 證 券 上 市第 五 節(jié) 證 券 交 易第 六 節(jié) 上 市 公 司 收 購 證 券 法 是 調 整 因 證 券 的 發(fā) 行 、 交 易 、 監(jiān) 督 和 管 理而 產 生 的 社 會 關 系 的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總 稱 。 狹 義 的 證 券 法 僅指 1999年 7月 1日 開 始

3、 施 行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證 券 ,2005年 10月 27日 十 屆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第 十 八 次 會 議 對該 法 進 行 了 修 訂 , 修 訂 后 的 證 券 法 自 2006年 1月 1日 起 施行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2021/5/15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證 券 是 指 依 法 作 成 , 記 載 并 且 代 表 一 定 權 利 的 憑 證 。 我國 證 券 法 規(guī) 定 的 證 券 有 股 票 、 公 司 債 券 以 及 國 務 院 依 法 認 定的 其 他 證 券 。 其 他 證 券 主 要 指 投 資 基 金 份 額 、 非

4、公 司 企 業(yè) 債券 、 國 家 政 府 債 券 等 , 股 票 期 貨 、 股 票 期 權 、 認 股 權 證 等 證券 衍 生 品 種 不 屬 于 我 們 本 章 所 指 的 證 券 。 一 、 證 券 的 概 念 、 種 類 及 特 征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 一 ) 概 念 與 機 構 證 券 交 易 所 是 為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提 供 場 所 和 設 施 , 組 織和 監(jiān) 督 證 券 交 易 , 實 行 自 律 管 理 的 法 人 。 ( 二 ) 職 權 (1)為 組 織 公 平 的

5、集 中 競 價 交 易 提 供 保 障 。 (2)采 取 技 術 性 停 牌 、 臨 時 停 市 措 施 。 (3)對 證 券 交 易 實 行 實 時 監(jiān) 控 。 (4)審 核 股 票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 一 ) 證 券 公 司 證 券 公 司 是 指 依 法 設 立 的 經 營 證 券 業(yè) 務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和 股 份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1、 組 織 形 式 和 設 立 條 件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主 要 股 東 凈 資 產 不 低 于2億 元 。 2、 業(yè) 務 范 圍 與 注 冊 資 本 經 紀 類 業(yè) 務 : 證

6、券 經 紀 、 證 券 投 資 咨 詢 、 財 務 顧 問 。 (注 冊 資 本 最 低 為 5000萬 元 ) 。 綜 合 類 業(yè) 務 : 承 銷 與 保 薦 、 證 券 自 營 、 證 券 資 產 管 理 、其 他 證 券 業(yè) 務 ( 經 營 1項 為 1億 元 ; 經 營 2項 以 上 的 為 5億 元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 二 )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機 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機 構 是 為 證 券 交 易 提 供 集 中 登 記 、 存管 與 結 算 服 務 , 不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的 法 人 。 設 立 證 券 登 記結 算 機 構 必 須 報 經

7、 國 務 院 證 券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 批 準 。 證 券登 記 結 算 機 構 不 得 挪 用 客 戶 的 證 券 。 ( 三 ) 證 券 服 務 機 構 證 券 服 務 機 構 是 指 為 證 券 交 易 提 供 證 券 投 資 咨 詢 和資 信 評 級 的 機 構 , 包 括 投 資 咨 詢 機 構 、 財 務 顧 問 機 構 、資 信 評 級 機 構 、 資 產 評 估 機 構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它 們 從事 證 券 服 務 業(yè) 務 , 必 須 經 國 務 院 證 券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 和 有關 主 管 部 門 的 批 準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

8、一 ) 證 券 發(fā) 行 方 式 1.非 公 開 發(fā) 行 : 發(fā) 行 人 將 證 券 發(fā) 售 給 少 數(shù) 特 定 的 投 資 者 的方 式 , 主 要 指 向 200人 以 下 的 特 定 對 象 發(fā) 行 證 券 。 2.公 開 發(fā) 行 : 發(fā) 行 人 以 同 一 條 件 向 不 特 定 的 公 眾 投 資 者發(fā) 售 其 證 券 的 方 式 。 下 列 屬 于 公 開 發(fā) 行 : 向 不 特 定 的 對 象 發(fā) 行 證 券 ; 向 特 定對 象 發(fā) 行 證 券 累 計 超 過 200人 的 。 向 200人 以 下 的 特 定 對 象 發(fā)行 證 券 , 不 得 采 取 廣 告 、 公 開 勸 誘

9、 和 變 相 公 開 方 式 , 否 則 也屬 于 公 開 發(fā) 行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二 )公 開 發(fā) 行 證 券 的 保 薦 制 度 1.存 在 的 條 件 : 公 開 發(fā) 行 股 票 或 者 可 轉 債 , 并 且 要 依法 進 行 承 銷 的 情 形 。 2. 保 薦 機 構 與 保 薦 代 表 人 : “ 雙 保 ” 。 3.保 薦 期 限 : 盡 職 推 薦 階 段 ; 持 續(xù) 監(jiān) 督 階 段 。 4.保 薦 責 任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 一 ) 設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開 發(fā) 行 股 票 的 條 件 設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開 發(fā)

10、行 股 票 , 應 當 符 合 公 司 法 規(guī) 定 的 條 件 和 經 國 務 院 批 準 的 國 務 院 證 券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 規(guī) 定的 其 他 條 件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 二 ) 公 司 發(fā) 行 新 股 的 條 件 1.具 備 健 全 且 運 行 良 好 的 組 織 機 構 ; 2.具 有 持 續(xù) 盈 利 能 力 , 財 務 狀 況 良 好 ; 3.最 近 3年 財 務 會 計 文 件 無 虛 假 記 載 , 并 無 其 他 重 大 違法 行 為 ; 4.經 國 務 院 批 準 的 國 務 院 證 券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 規(guī) 定 的 其他 條 件 。 新 編

11、經 濟 法 教 程 ( 一 ) 公 開 發(fā) 行 公 司 債 券 的 條 件 ( 1)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凈 資 產 不 低 于 人 民 幣 3000萬 元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的 凈 資 產 不 低 于 人 民 幣 6000萬 元 ; ( 2) 累 計 債 券 余 額 不 超 過 公 司 凈 資 產 額 的 40%; ( 3) 最 近 3年 平 均 可 分 配 利 潤 足 以 支 付 公 司 債 券 1年 的利 息 ; ( 4) 籌 集 的 資 金 投 向 符 合 國 家 產 業(yè) 政 策 ; ( 5) 債 券 的 利 率 不 超 過 國 務 院 限 定 的 利 率 水 平 ;

12、( 6) 國 務 院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條 件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 二 ) 不 得 再 次 公 開 發(fā) 行 公 司 債 券 的 情 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再 次 公 開 發(fā) 行 公 司 債 券 : ( 1) 前 一 次 公 開 發(fā)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尚 未 募 足 ; ( 2) 對 已 公 開 發(fā)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或 者 其 他 債 務 有 違 約 或者 延 遲 支 付 本 息 的 事 實 , 仍 處 于 繼 續(xù) 狀 態(tài) ; ( 3) 違 反 證 券 法 規(guī) 定 , 改 變 公 開 發(fā) 行 債 券 所 募 集資 金 的 用 途 。 公

13、開 發(fā) 行 公 司 債 券 籌 集 的 資 金 , 必 須 用 于 核 準 的 用 途 ,不 得 用 于 彌 補 虧 損 和 非 生 產 性 支 出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 一 ) 證 券 發(fā) 行 的 申 請 ( 二 ) 證 券 發(fā) 行 的 核 準 ( 三 ) 證 券 的 承 銷 1.承 銷 方 式 :代 銷 、 包 銷 2.承 銷 團 承 銷 的 情 形 3.承 銷 期 限 :代 銷 、 包 銷 的 最 長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90日 。 4.發(fā) 行 失 敗 :采 用 代 銷 方 式 , 代 銷 期 限 屆 滿 , 向 投 資 者 出 售 的 股 票數(shù) 量 未 達 到 擬 公

14、 開 發(fā) 行 股 票 數(shù) 量 70%的 , 為 發(fā) 行 失 敗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一 、 股 票 上 市 二 、 債 券 上 市 三 、 信 息 公 開 制 度 詳 見 教 材 P247 P251 2021/5/15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 一 ) 證 券 交 易 標 的 合 法 證 券 交 易 當 事 人 買 賣 的 證 券 , 必 須 是 合 法 的 證 券 。 包 含 三 層 含 義 : 第 一 , 交 易 的 證 券 必 須 是 依 法 發(fā) 行 的 證 券 。 第 二 , 交 易 的 證 券 必 須 是 已 經 交 付 的 證 券 。

15、第 三 , 交 易 的 證 券 必 須 是 已 經 允 許 交 易 的 證 券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 二 ) 證 券 交 易 場 所 合 法 公 開 發(fā) 行 的 股 票 、 公 司 債 券 及 其 他 證 券 , 必 須 在 依 法設 立 的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者 在 經 國 務 院 批 準 的 其 他 的證 券 交 易 場 所 轉 讓 . 證 券 交 易 場 所 包 括 證 券 交 易 所 和 其 他 場 所 , 相 應 地 在證 券 交 易 所 進 行 的 證 券 交 易 叫 場 內 交 易 , 在 其 他 場 所 進 行的 證 券 交 易 叫 場 外

16、交 易 。 證 券 交 易 所 我 國 大 陸 地 區(qū) 目 前 有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和 深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兩 家 。 其 他 交 易 場 所 是 專 門 為 未 上 市 的 證 券提 供 的 轉 讓 場 所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 三 ) 證 券 交 易 方 式 與 形 式 合 法 證 券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應 當 采 用 公 開 的 集 中 交 易方 式 或 者 國 務 院 證 券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 批 準 的 其 他 方 式 。 集 中交 易 方 式 分 為 集 中 競 價 交 易 和 大 宗 交 易 。 證 券 交 易 當

17、事 人 買 賣 的 證 券 可 以 采 用 紙 面 形 式 , 也 可 以采 用 非 紙 面 形 式 的 其 他 形 式 。 但 是 , 采 用 非 紙 面 形 式 的 其他 形 式 的 , 必 須 符 合 國 務 院 證 券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 的 規(guī) 定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 四 ) 證 券 交 易 種 類 合 法 證 券 交 易 的 種 類 即 可 以 現(xiàn) 貨 的 方 式 進 行 也 可 以 國 務 院 規(guī)定 的 其 他 方 式 進 行 。 現(xiàn) 貨 交 易 指 證 券 交 易 的 雙 方 根 據 商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 立 即或 者 在 較 短 時 間 內 進

18、行 交 割 , 從 而 實 現(xiàn) 證 券 所 有 權 的 轉 讓 。 為 了 適 應 證 券 市 場 發(fā) 展 的 需 要 , 證 券 法 允 許 以 現(xiàn) 貨交 易 以 外 的 其 他 形 式 進 行 交 易 , 如 期 貨 交 易 , 但 是 其 他 交 易形 式 必 須 由 國 務 院 規(guī) 定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 五 ) 證 券 機 構 必 須 為 客 戶 賬 戶 保 密 證 券 交 易 所 、 證 券 公 司 、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機 構 必 須 依 法為 客 戶 開 立 的 帳 戶 保 密 。 這 些 機 構 知 悉 投 資 者 有 關 重 要 信息 數(shù) 據 , 為

19、了 保 護 投 資 者 合 法 權 益 , 防 止 泄 密 給 投 資 者 造成 損 失 , 除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情 形 以 外 , 它 們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泄 露投 資 者 的 帳 戶 信 息 , 否 則 將 承 擔 相 應 的 法 律 責 任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 一 ) 證 券 上 市 交 易 的 條 件 1.股 票 上 市 交 易 的 條 件 ( 1) 股 票 經 國 務 院 證 券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 核 準 已 公 開 發(fā)行 ; ( 2) 公 司 股 本 總 額 不 少 于 人 民 幣 3000萬 元 ; ( 3) 公 開 發(fā) 行 的 股 份 達 到

20、公 司 股 份 總 數(shù) 的 25%以 上; 公 司 股 本 總 額 超 過 人 民 幣 4億 元 的 , 公 開 發(fā) 行 股 份 的 比例 為 10%以 上 ; ( 4) 公 司 最 近 3年 無 重 大 違 法 行 為 , 財 務 會 計 報 告無 虛 假 記 載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2.公 司 債 券 上 市 交 易 的 條 件 ( 1) 公 司 債 券 的 期 限 為 1年 以 上 ; ( 2) 公 司 債 券 實 際 發(fā) 行 額 不 少 于 人 民 幣 5000萬 元 ; ( 3) 公 司 申 請 債 券 上 市 時 仍 符 合 法 定 的 公 司 債 券 發(fā)行 條 件 。

21、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 二 ) 證 券 的 暫 停 或 者 終 止 上 市 1.股 票 的 暫 停 上 市 ( 1) 公 司 股 本 總 額 、 股 權 分 布 等 發(fā) 生 變 化 , 不 再 具 備上 市 條 件 ; ( 2) 公 司 不 按 規(guī) 定 公 開 其 財 務 狀 況 , 或 者 對 財 務 會計 報 告 作 虛 假 記 載 , 可 能 誤 導 投 資 者 ; ( 3) 公 司 有 重 大 違 法 行 為 ; ( 4) 公 司 最 近 3年 連 續(xù) 虧 損 ; ( 5)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規(guī) 則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2.股

22、 票 的 終 止 上 市 ( 1) 公 司 股 本 總 額 、 股 權 分 布 等 發(fā) 生 變 化 , 不 再 具 備上 市 條 件 ,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規(guī) 定 的 期 限 內 仍 不 能 達 到 上 市 條件 ; ( 2) 公 司 不 按 規(guī) 定 公 開 其 財 務 狀 況 , 或 者 對 財 務 會 計報 告 作 虛 假 記 載 , 且 拒 絕 糾 正 ; ( 3) 公 司 最 近 3年 連 續(xù) 虧 損 , 在 其 后 一 個 年 度 內 未 能恢 復 盈 利 ; ( 4) 公 司 解 散 或 者 被 宣 告 破 產 ; ( 5)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規(guī) 則 規(guī) 定 的 其

23、 他 情 形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3.公 司 債 券 的 暫 停 或 者 終 止 上 市 公 司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證 券 交 易 所 決 定 暫 停 其 公 司債 券 上 市 交 易 : ( 1) 公 司 有 重 大 違 法 行 為 ; ( 2) 公 司 情 況 發(fā) 生 重 大 變 化 不 符 合 公 司 債 券 上 市 條 件; ( 3) 公 司 債 券 所 募 集 資 金 不 按 照 核 準 的 用 途 使 用 ; ( 4) 未 按 照 公 司 債 券 募 集 辦 法 履 行 義 務 ; ( 5) 公 司 最 近 2年 連 續(xù) 虧 損 。 有 上 述 第

24、 ( 1) 項 、 第 ( 4) 項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實 后 果嚴 重 的 , 或 者 有 上 述 第 ( 2) 項 、 第 ( 3) 項 、 第 ( 5) 項 所列 情 形 之 一 , 在 限 期 內 未 能 消 除 的 , 由 證 券 交 易 所 決 定 終 止其 公 司 債 券 上 市 交 易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持 續(xù) 信 息 公 開 是 指 發(fā)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依 法 將 與 證 券發(fā) 行 和 交 易 有 關 的 重 大 信 息 予 以 公 開 的 行 為 。 ( 一 ) 持 續(xù) 信 息 公 開 的 原 則 ( 二 ) 持 續(xù) 信 息 公 開

25、的 內 容 ( 三 ) 持 續(xù) 信 息 公 開 的 方 式 與 地 點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 一 ) 內 幕 交 易 行 為 內 幕 交 易 是 指 證 券 交 易 內 幕 信 息 的 知 情 人 和 非 法 獲 取 內幕 信 息 的 人 員 利 用 內 幕 信 息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行 為 。 1.內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范 圍 2.內 幕 信 息 的 范 圍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 二 ) 操 縱 市 場 行 為 操 縱 市 場 是 指 單 位 或 個 人 以 獲 取 不 正 當 利 益 或 者 轉 嫁 風險 、 減 少 損 失 為 目 的 , 利 用 其

26、資 金 、 信 息 等 優(yōu) 勢 或 者 濫 用 職權 影 響 證 券 交 易 價 格 或 者 交 易 量 , 制 造 證 券 市 場 假 象 , 誘 導或 者 致 使 投 資 者 在 不 了 解 事 實 真 相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錯 誤 的 投 資判 斷 的 行 為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 三 ) 制 造 虛 假 信 息 行 為 制 造 虛 假 信 息 包 括 編 造 、 傳 播 虛 假 信 息 和 作 虛 假 陳述 或 信 息 誤 導 兩 種 情 況 。 證 券 法 規(guī) 定 , 禁 止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 傳 播 媒 介 從業(yè) 人 員 和 有 關 人 員 編 造 、

27、 傳 播 虛 假 信 息 , 擾 亂 證 券 市 場。 禁 止 證 券 交 易 所 、 證 券 公 司 、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機 構 、 證券 服 務 機 構 及 其 從 業(yè) 人 員 , 證 券 業(yè) 協(xié) 會 、 證 券 監(jiān) 督 管 理機 構 及 其 工 作 人 員 , 在 證 券 交 易 活 動 中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或者 信 息 誤 導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 四 ) 欺 詐 客 戶 行 為 欺 詐 客 戶 , 是 指 證 券 公 司 及 其 從 業(yè) 人 員 在 證 券 交 易 中 違背 客 戶 的 真 實 意 愿 , 嚴 重 侵 害 客 戶 利 益 的 違 法 行

28、為 。 主 要 包 括 : 違 背 客 戶 的 委 托 為 客 戶 買 賣 證 券 ; 不 在 規(guī) 定時 間 內 向 客 戶 提 供 交 易 的 書 面 確 認 文 件 ; 挪 用 客 戶 所 委 托買 賣 的 證 券 或 者 客 戶 賬 戶 上 的 資 金 ; 未 經 客 戶 的 委 托 , 擅自 為 客 戶 買 賣 證 券 , 或 者 假 借 客 戶 的 名 義 買 賣 證 券 ; 為 牟取 傭 金 收 入 , 誘 使 客 戶 進 行 不 必 要 的 證 券 買 賣 ; 利 用 傳 播媒 介 或 者 通 過 其 他 方 式 提 供 、 傳 播 虛 假 或 者 誤 導 投 資 者 的信 息

29、; 其 他 違 背 客 戶 真 實 意 思 表 示 , 損 害 客 戶 利 益 的 行 為。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2021/5/15 一 、 上 市 公 司 收 購 的 概 念 與 特 征 上 市 公 司 收 購 , 是 指 投 資 者 公 開 收 購 已 經 依 法 上 市 交易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份 , 以 獲 得 或 者 進 一 步 鞏 固 對 該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控 制 權 的 行 為 。 特 點 : 1.收 購 的 對 象 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經 依 法 發(fā) 行 上 市 交 易的 股 份 ; 2.收 購 的 主 體 是 投 資 者 ,

30、包 括 自 然 人 和 法 人 ; 3.收 購 的 目 的 在 于 獲 得 或 者 進 一 步 鞏 固 對 上 市 公 司 的控 制 權 ; 4.收 購 是 投 資 者 之 間 進 行 股 份 轉 讓 的 行 為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二 、 上 市 公 司 收 購 的 方 式 1.要 約 收 購 : 指 投 資 者 向 目 標 公 司 的 所 有 股 東 發(fā) 出 要 約, 表 明 愿 意 以 要 約 中 的 條 件 購 買 目 標 公 司 的 股 票 , 以 期 達到 對 目 標 公 司 控 制 權 的 獲 得 或 鞏 固 的 行 為 。 2.協(xié) 議 收 購 : 指 投 資 者 在

31、 證 券 交 易 所 外 與 目 標 公 司 的 股東 , 主 要 是 持 股 比 例 較 高 的 大 股 東 就 股 票 的 價 格 、 數(shù) 量 等方 面 進 行 私 下 協(xié) 商 , 購 買 目 標 公 司 的 股 票 , 以 期 達 到 對 目標 公 司 控 制 權 的 獲 得 或 鞏 固 的 行 為 。 3.其 他 合 法 方 式 : 主 要 是 指 一 般 收 購 、 間 接 收 購 和 被 動收 購 。 新 編 經 濟 法 教 程 三 、 上 市 公 司 收 購 的 后 果 收 購 期 限 屆 滿 , 被 收 購 公 司 股 權 分 布 不 符 合 上 市 條 件 的, 該 上 市

32、公 司 的 股 票 應 當 由 證 券 交 易 所 依 法 終 止 上 市 交 易 ;其 余 仍 持 有 被 收 購 公 司 股 票 的 股 東 , 有 權 向 收 購 人 以 收 購 要約 的 同 等 條 件 出 售 其 股 票 , 收 購 人 應 當 收 購 。 在 上 市 公 司 收 購 中 , 收 購 人 持 有 的 被 收 購 的 上 市 公 司 的股 票 , 在 收 購 行 為 完 成 后 的 12個 月 內 不 得 轉 讓 。 收 購 行 為 完 成 后 , 被 收 購 公 司 不 再 具 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條件 的 , 應 當 依 法 變 更 企 業(yè) 形 式 。 收 購 行 為 完 成 后 , 收 購 人 與被 收 購 公 司 合 并 , 并 將 該 公 司 解 散 的 , 被 解 散 公 司 的 原 有 股票 由 收 購 人 依 法 更 換 。 收 購 行 為 完 成 后 , 收 購 人 應 當 在 15日 內 將 收 購 情 況 報 告國 務 院 證 券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 和 證 券 交 易 所 , 并 予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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