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wèi)生經(jīng)濟(jì)學(xué)》5-衛(wèi)生服務(wù)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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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衛(wèi)生服務(wù)市場 管理系朱豐根副教授第五章 教學(xué)目標(biāo) Z 說 明 市 場 機(jī) 制 的 概 念 及 作 用Z 列 舉 市 場 機(jī) 制 發(fā) 揮 作 用 的 基 本 條件 和 市 場 失 靈 的 表 現(xiàn)Z 簡 述 政 府 干 預(yù) 的 目 的 和 范 圍Z 了 解 市 場 經(jīng) 濟(jì) 中 的 政 府 職 能Z 分 析 政 府 在 衛(wèi) 生 領(lǐng) 域 中 的 作 用 和存 在 的 問 題 第一節(jié)市場與市場機(jī)制 一、市場與市場機(jī)制 ( 一 ) 市 場 的 概 念 狹 義 的 市 場 指 商 品 交 換 關(guān) 系的 總 和 , 是 買 賣 雙 方 相 互 作 用 ,共 同 決 定 物 品 或 服 務(wù) 價 格 與 數(shù)量 的
2、 過 程 。 市場構(gòu)成的基本要素 以 價 格 為 核 心 的 市 場 信 號 (包括 需 求 、 供 給 、 產(chǎn) 品 或 服 務(wù) 的 價 格以 及 生 產(chǎn) 要 素 的 價 格 ), 以 及 作 為市 場 主 體 的 消 費 者 和 提 供 者 是 市 場構(gòu) 成 的 基 本 要 素 。 (二)市場機(jī)制 各 市 場 構(gòu) 成 要 素 相 互 作 用 、 相 互制 約 , 構(gòu) 成 了 經(jīng) 濟(jì) 運 行 的 內(nèi) 在 機(jī) 理 ,即 所 謂 的 市 場 機(jī) 制 , 它 是 市 場 經(jīng) 濟(jì)活 動 中 各 種 調(diào) 節(jié) 作 用 的 總 稱 。 (三)市場機(jī)制的作用 市 場 機(jī) 制 包 括 : 供 求 價 格 機(jī) 制
3、 競 爭 機(jī) 制 風(fēng) 險 機(jī) 制 供求價格機(jī)制的作用 一 定 的 市 場 供 求 狀 況 對 應(yīng) 于一 定 的 價 格 水 平 , 供 求 關(guān) 系 發(fā) 生變 化 后 價 格 也 會 隨 之 發(fā) 生 相 應(yīng) 的改 變 , 即 當(dāng) 供 大 于 求 價 格 下 降 ,供 小 于 求 時 價 格 上 升 。 價 格 變 化 導(dǎo) 致 市 場 主 體 行 為 發(fā)生 相 應(yīng) 的 改 變 , 當(dāng) 價 格 上 升 時 , 供給 者 增 加 提 供 , 市 場 中 的 供 給 量 增加 , 而 消 費 者 因 價 格 上 升 減 少 購 買 ,需 求 量 下 降 。 當(dāng) 價 格 下 降 時 , 提 供者 因 收
4、益 減 少 而 減 少 供 給 量 , 同 時需 求 量 上 升 。 市 場 主 體 調(diào) 整 行 為 的 結(jié) 果 又導(dǎo) 致 供 求 關(guān) 系 的 改 變 。 如 此 循 環(huán)往 復(fù) , 使 供 求 關(guān) 系 趨 于 平 衡 , 使價 格 趨 于 均 衡 價 格 。 在 此 過 程 中 ,社 會 資 源 流 向 經(jīng) 濟(jì) 效 益 好 的 產(chǎn) 品或 服 務(wù) 。 市場供求狀況價格水平各市場主體行為圖 5-2 市 場 機(jī) 制 調(diào) 節(jié) 的 基 本 模 式競 爭 機(jī) 制風(fēng) 險 機(jī) 制 競爭機(jī)制的作用 在 供 求 價 格 機(jī) 制 的 作 用 過 程 中 ,各 市 場 主 體 圍 繞 一 定 的 價 格 水 平 展開
5、 競 爭 , 主 要 包 括 了 兩 類 競 爭 : 部 門 內(nèi) 部 門 之 間 在部門內(nèi)生產(chǎn)同種商品的各生產(chǎn)者的競爭 競 爭 方 式 : 不 斷 采 用 新 技 術(shù) 、 提 高勞 動 生 產(chǎn) 率 , 降 低 生 產(chǎn) 成 本 。 競 爭 的 結(jié) 果 : 生 產(chǎn) 率 提 高 , 社 會 必要 勞 動 時 間 縮 短 , 單 位 商 品 的 成 本降 低 。 如 果 某 個 生 產(chǎn) 者 的 個 別 勞 動 時 間 和個 別 生 產(chǎn) 成 本 低 于 生 產(chǎn) 該 商 品 的 社會 必 要 勞 動 時 間 和 社 會 平 均 生 產(chǎn) 成本 , 就 可 獲 得 更 高 的 利 潤 , 在 競 爭中 處 于
6、 有 利 地 位 , 可 以 占 有 更 多 市場 份 額 。 反 之 , 將 虧 本 以 致 破 產(chǎn) 。 在 此 過 程 中 , 社 會 資 源 流 向 生產(chǎn) 效 益 高 的 生 產(chǎn) 者 , 社 會 資 源 在 該生 產(chǎn) 部 門 內(nèi) 的 各 生 產(chǎn) 者 之 間 實 現(xiàn) 更合 理 的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 在部門之間生產(chǎn)不同種商品的各生產(chǎn)者的競爭 當(dāng) 某 種 商 品 供 不 應(yīng) 求 時 , 價 格 上升 , 給 提 供 者 帶 來 更 高 的 利 潤 , 因 而除 了 本 部 門 的 生 產(chǎn) 者 會 增 加 供 給 外 ,其 它 利 潤 較 低 部 門 的 生 產(chǎn) 者 也 會 向 該
7、部 門 投 資 以 獲 得 較 高 利 潤 , 這 就 促 使生 產(chǎn) 要 素 向 該 部 門 的 流 動 和 轉(zhuǎn) 移 。 反 之 , 若 該 部 門 商 品 供 大 于 求時 , 價 格 下 降 , 導(dǎo) 致 利 潤 降 低 ,則 本 部 門 的 生 產(chǎn) 者 就 會 減 少 生 產(chǎn) ,并 將 生 產(chǎn) 要 素 向 其 它 利 潤 高 的 生產(chǎn) 部 門 轉(zhuǎn) 移 。 結(jié) 果 使 社 會 資 源 在各 部 門 之 間 的 配 置 趨 于 合 理 , 使用 效 率 不 斷 提 高 。 競 爭 機(jī) 制 的 作 用 是 給 市 場 主 體 以壓 力 , 使 他 們 不 斷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和 生產(chǎn) 或
8、 提 供 效 率 , 并 迫 使 經(jīng) 濟(jì) 效 益 低 下的 經(jīng) 濟(jì) 主 體 退 出 市 場 , 使 社 會 資 源 配置 到 經(jīng) 濟(jì) 效 益 高 的 經(jīng) 濟(jì) 主 體 。 競 爭 機(jī)制 充 分 發(fā) 揮 作 用 的 標(biāo) 志 就 是 優(yōu) 勝 劣 汰 。 風(fēng)險機(jī)制的作用 在 市 場 經(jīng) 濟(jì) 條 件 下 , 每 一 個 經(jīng) 濟(jì)主 體 都 必 須 承 擔(dān) 風(fēng) 險 , 他 們 每 時 每 刻都 面 臨 著 盈 利 、 虧 損 和 破 產(chǎn) 的 可 能 。風(fēng) 險 以 利 益 的 誘 惑 、 虧 損 和 破 產(chǎn) 的 壓力 推 動 生 產(chǎn) 者 努 力 改 善 管 理 , 更 新 技術(shù) , 降 低 成 本 和 提 高
9、 盈 利 水 平 。 國富論中對市場機(jī)制 的描述 每 個 人 考 慮 和 重 視 的 都 是 自 己 的 利益 , 為 追 求 自 身 的 利 益 而 采 取 相 應(yīng) 的經(jīng) 濟(jì) 行 為 , 就 像 被 一 只 看 不 見 的 手 引領(lǐng) 著 , 去 盡 力 達(dá) 到 一 個 并 非 其 本 意 想達(dá) 到 的 目 的 , 結(jié) 果 促 進(jìn) 了 整 個 社 會 的經(jīng) 濟(jì) 運 行 。 (四)市場經(jīng)濟(jì) 是 一 種 與 計 劃 經(jīng) 濟(jì) 相 對 的 社 會 經(jīng)濟(jì) 運 行 與 資 源 配 置 方 式 , 它 是 就 整個 社 會 的 經(jīng) 濟(jì) 運 行 與 資 源 配 置 的 基本 特 征 而 言 的 , 是 與 計
10、 劃 經(jīng) 濟(jì) 完 全不 同 的 一 種 社 會 經(jīng) 濟(jì) 組 織 與 協(xié) 調(diào) 形式 和 資 源 配 置 手 段 。 當(dāng) 社 會 經(jīng) 濟(jì) 運 行 與 資 源 配 置 是 由市 場 機(jī) 制 起 基 礎(chǔ) 性 調(diào) 節(jié) 作 用 時 , 則稱 為 市 場 經(jīng) 濟(jì) 。 二、市場機(jī)制發(fā)揮作用的基本條件 (一 )價 格 信 號 的 靈 敏 性 (二 )完 備 的 市 場 主 體 (三 )經(jīng) 濟(jì) 主 體 具 有 充 分 的 經(jīng) 營 決 策 權(quán) (四 )公 平 競 爭 的 市 場 秩 序 (五 )供 求 雙 方 處 于 基 本 平 衡 和 平 等 地 位 (一)價格信號的靈敏性 只 有 價 格 能 夠 隨 市 場 供
11、 求 狀 況的 變 化 及 時 地 發(fā) 生 相 應(yīng) 的 變 化 ,市 場 本 身 才 能 實 現(xiàn) 對 社 會 資 源 配置 的 有 效 調(diào) 節(jié) 。 反 之 , 固 定 不 變 的 價 格 不 能夠 行 使 其 市 場 信 號 的 傳 遞 功 能 ,供 給 者 和 需 求 者 不 能 夠 根 據(jù) 價格 信 號 來 調(diào) 整 自 己 的 行 為 。 價 格 的 扭 曲 將 會 帶 來 市 場 主 體 行 為的 連 續(xù) 扭 曲 , 并 導(dǎo) 致 資 源 的 不 合 理配 置 和 社 會 資 源 的 嚴(yán) 重 浪 費 。 (二)完備的市場主體 市 場 體 系 是 產(chǎn) 品 市 場 和 要 素 市 場的 總 稱
12、 。 在 兩 類 市 場 相 互 作 用 和 相 互 影 響的 關(guān) 系 中 , 市 場 機(jī) 制 的 調(diào) 節(jié) 功 能 才能 夠 實 現(xiàn) 。 當(dāng) 要 素 市 場 的 供 求 關(guān) 系 與 價格 發(fā) 生 變 化 時 , 對 產(chǎn) 品 市 場 的 提供 者 來 說 意 味 著 成 本 的 改 變 , 而生 產(chǎn) 或 提 供 成 本 的 改 變 又 會 引 起產(chǎn) 品 或 服 務(wù) 價 格 與 供 求 關(guān) 系 的 變化 。 反 之 , 亦 然 。 若 不 存 在 完 備 的 市 場 體 系 , 某 個市 場 或 兩 個 市 場 的 市 場 信 號 僵 化 ,則 市 場 主 體 就 不 可 能 按 照 市 場 規(guī)
13、律進(jìn) 行 決 策 和 采 取 相 應(yīng) 行 為 , 市 場 機(jī)制 難 以 發(fā) 揮 其 調(diào) 節(jié) 社 會 資 源 優(yōu) 化 配置 的 有 效 作 用 。 (三)經(jīng)濟(jì)主體具有充分的經(jīng)營決策權(quán) 這 是 指 他 們 能 夠 自 主 決 定 生 產(chǎn) 什么 , 如 何 生 產(chǎn) , 并 為 決 策 的 結(jié) 果 承擔(dān) 責(zé) 任 。 只 有 市 場 主 體 真 正 能 夠 自 主 經(jīng) 營 、自 負(fù) 盈 虧 , 并 在 此 基 礎(chǔ) 上 形 成 自 我發(fā) 展 、 自 我 約 束 , 才 能 對 各 種 市 場信 號 的 變 化 作 出 正 確 而 靈 敏 的 反 應(yīng) ,市 場 機(jī) 制 才 能 夠 起 到 其 調(diào) 節(jié) 資 源
14、 配置 的 作 用 。 (四)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要 使 競 爭 機(jī) 制 的 功 能 真 正 得 以 發(fā)揮 , 就 必 須 保 證 各 相 互 競 爭 的 市 場主 體 進(jìn) 行 公 平 的 競 爭 。 否 則 , 競 爭的 結(jié) 果 不 是 擇 優(yōu) 汰 劣 , 使 資 源 得 到優(yōu) 化 配 置 , 而 是 變 為 擇 劣 汰 優(yōu) , 導(dǎo)致 資 源 配 置 的 不 合 理 。 產(chǎn)生不公平競爭的主要原因有二 未 形 成 規(guī) 范 化 的 市 場 秩 序 市 場 主 體 之 間 存 在 著 不 平 等 的 競爭 地 位 (五)供求雙方處于基本平衡和平等地位 當(dāng) 市 場 供 求 關(guān) 系 處 于 基 本 平
15、 衡狀 態(tài) , 供 需 雙 方 掌 握 的 信 息 相 差 不大 時 , 市 場 機(jī) 制 對 資 源 的 正 常 調(diào) 節(jié)作 用 才 能 發(fā) 揮 出 來 。 如 果 供 給 量 明 顯 大 于 需 求 量 , 則 需方 在 競 爭 中 處 于 有 利 地 位 , 擁 有 更多 的 選 擇 , 導(dǎo) 致 供 方 之 間 形 成 激 烈競 爭 , 市 場 機(jī) 制 雖 然 可 以 發(fā) 揮 其 調(diào)節(jié) 資 源 配 置 的 作 用 , 但 也 以 資 源 的巨 大 浪 費 為 代 價 。 如 果 供 給 量 明 顯 小 于 需 求 量 , 則供 方 在 競 爭 中 處 于 有 利 地 位 , 可 導(dǎo)致 供 方
16、 之 間 的 競 爭 弱 化 , 產(chǎn) 品 或 服務(wù) 的 價 格 較 高 但 質(zhì) 量 有 可 能 下 降 。此 時 市 場 機(jī) 制 不 再 能 夠 發(fā) 揮 其 優(yōu) 化配 置 資 源 的 作 用 。 當(dāng) 供 需 雙 方 所 擁 有 的 信 息 存 在 嚴(yán)重 差 異 時 , 一 方 擁 有 的 信 息 明 顯 多于 另 一 方 , 則 擁 有 信 息 多 的 一 方 占有 主 權(quán) 地 位 , 在 交 易 中 就 會 占 有 有利 地 位 , 具 有 較 大 獲 益 優(yōu) 勢 。 如 果 對 他 們 沒 有 一 定 的 約 束 ,在 市 場 機(jī) 制 的 作 用 下 , 易 導(dǎo) 致?lián)?有 少 量 信 息
17、的 一 方 利 益 受 損 。 第二節(jié)市場失靈與政府作用 一、市場失靈 市 場 機(jī) 制 發(fā) 揮 其 優(yōu) 化 配 置 資 源 的作 用 是 有 條 件 的 , 在 不 能 滿 足 這 些條 件 的 情 況 下 , 市 場 機(jī) 制 不 僅 不 能夠 使 資 源 達(dá) 到 有 效 配 置 , 還 會 產(chǎn) 生負(fù) 作 用 , 導(dǎo) 致 資 源 配 置 狀 況 的 惡 化 ,稱 為 市 場 失 靈 。 市場失靈的主要原因 (一 )市 場 機(jī) 制 對 某 些 領(lǐng) 域 的 調(diào) 節(jié) 作 用 很 微 弱 (二 )壟 斷 (三 )市 場 機(jī) 制 的 調(diào) 節(jié) 與 社 會 經(jīng) 濟(jì) 利 益 不 一 致 (四 )市 場 調(diào) 節(jié)
18、 的 滯 后 性 (五 )市 場 調(diào) 節(jié) 的 消 極 性 (六 )市 場 機(jī) 制 的 作 用 導(dǎo) 致 收 入 上 的 差 別 (一)市場機(jī)制對某些領(lǐng)域的 調(diào)節(jié)作用很微弱 主 要 表 現(xiàn) 為 以 下 幾 方 面 1. 信 息 不 對 稱 2. 效 益 外 在 性 3. 公 共 產(chǎn) 品 1信息不對稱 供 求 雙 方 所 擁 有 的 信 息 不 對 稱時 , 雖 然 供 求 雙 方 也 都 接 受 了 某 一價 格 , 但 由 于 二 者 的 地 位 不 平 等 ,在 一 定 價 格 下 成 交 , 往 往 對 信 息 量大 的 一 方 有 利 , 對 信 息 量 小 的 另 一方 不 利 。 在
19、這 種 情 況 下 的 均 衡 結(jié)果 , 導(dǎo) 致 社 會 資 源 的 配 置 是無 效 率 或 低 效 率 的 , 不 能 夠達(dá) 到 資 源 配 置 的 最 優(yōu) 化 。 2效益外在性(外部性) 是 指 某 個 經(jīng) 濟(jì) 主 體 的 經(jīng) 濟(jì) 活 動對 他 人 造 成 影 響 , 但 這 種 影 響 并 沒有 從 市 場 交 易 的 成 本 或 價 格 之 中 反映 出 來 。 分 為 : 1) 正 外 部 性 2) 負(fù) 外 部 性 具有正外部性產(chǎn)品或服務(wù)的經(jīng)濟(jì)學(xué)特點 直 接 消 費 者 (提 供 者 )對 消 費 (提供 )效 益 的 估 計 與 消 費 (提 供 )的 實 際效 益 是 不 相
20、同 的 , 消 費 (提 供 )的 總效 益 大 于 消 費 者 (提 供 者 )個 別 消 費 (提 供 )效 益 之 和 。 由 于 消 費 者 (提 供 者 )在 消 費 (提 供 )該 產(chǎn) 品 時 僅 考 慮 到 自 己 的 利 益 , 不 會去 考 慮 總 效 益 或 社 會 效 益 , 如 果 一 些因 素 影 響 到 消 費 或 提 供 , 結(jié) 果 往 往 是對 該 產(chǎn) 品 或 服 務(wù) 的 需 求 量 小 于 社 會 最佳 需 求 量 , 從 而 使 社 會 對 該 產(chǎn) 品 或 服務(wù) 的 需 求 不 足 , 供 給 也 不 足 , 一 部 分資 源 沒 有 配 置 到 效 益 好
21、 的 地 方 。 具有負(fù)外部性產(chǎn)品或服務(wù)的經(jīng)濟(jì)學(xué)特點 個 別 消 費 者 或 生 產(chǎn) 者 沒 有 考 慮 由于 他 們 的 經(jīng) 濟(jì) 行 為 給 別 人 或 社 會 帶 來的 負(fù) 效 應(yīng) (外 在 成 本 ), 而 由 其 他 人 承擔(dān) 了 額 外 的 成 本 , 因 此 , 該 類 消 費 者(生 產(chǎn) 者 )消 費 (提 供 )的 產(chǎn) 品 或 服 務(wù) 總和 高 于 社 會 最 佳 需 求 量 (提 供 量 )。 該 消 費 者 或 生 產(chǎn) 者 沒 有 因 為成 本 的 增 加 而 減 少 消 費 或 生 產(chǎn) ,社 會 資 源 仍 以 原 有 的 數(shù) 量 配 置 到這 些 消 費 品 或 產(chǎn) 品
22、 上 , 導(dǎo) 致 資 源配 置 和 使 用 的 低 效 率 。 3公共產(chǎn)品 公 共 產(chǎn) 品 具 有 非 抗 爭 性 和 非 排 他性 , 這 種 產(chǎn) 品 一 經(jīng) 提 供 , 無 論 出 錢 還是 不 出 錢 者 均 可 獲 益 。 所 以 , 人 們 都會 試 圖 不 出 錢 而 受 益 , 因 而 個 人 對 這類 產(chǎn) 品 的 需 求 很 少 , 相 應(yīng) 的 提 供 者 提供 這 類 產(chǎn) 品 也 不 會 獲 得 理 想 的 利 潤 。 在 市 場 機(jī) 制 的 作 用 下 , 公共 產(chǎn) 品 市 場 將 會 處 于 極 度 萎 縮狀 態(tài) , 甚 至 根 本 不 存 在 , 導(dǎo) 致公 共 產(chǎn) 品
23、的 提 供 數(shù) 量 遠(yuǎn) 遠(yuǎn) 低 于社 會 所 需 要 的 數(shù) 量 , 資 源 沒 有配 置 到 社 會 需 要 的 地 方 。 (二)壟斷 壟 斷 組 織 的 行 為 已 不 再 是 依據(jù) 市 場 信 號 調(diào) 整 自 己 的 行 為 從 而獲 取 經(jīng) 濟(jì) 利 益 , 而 是 反 過 來 操 縱市 場 信 號 , 并 借 此 牟 利 。 一 些 行 業(yè) 具 有 天 然 的 壟 斷性 , 提 供 者 利 用 這 種 壟 斷 性 來影 響 市 場 價 格 和 提 供 數(shù) 量 , 提供 對 自 己 有 利 的 產(chǎn) 品 或 服 務(wù) ,但 這 樣 做 常 常 會 損 害 消 費 者 的利 益 。 壟 斷
24、會 導(dǎo) 致 市 場 信 號 以 至整 個 市 場 機(jī) 制 調(diào) 節(jié) 發(fā) 生 嚴(yán) 重 扭曲 , 使 市 場 機(jī) 制 難 以 發(fā) 揮 其 優(yōu)化 配 置 資 源 的 作 用 。 (三)市場機(jī)制的調(diào)節(jié) 與社會經(jīng)濟(jì)利益不一致 市 場 機(jī) 制 的 調(diào) 節(jié) 是 建 立 在 各 微觀 經(jīng) 濟(jì) 主 體 對 自 身 經(jīng) 濟(jì) 利 益 追 求 的基 礎(chǔ) 上 但 是 由 于 各 微 觀 經(jīng) 濟(jì) 主 體 不 可能 洞 察 國 民 經(jīng) 濟(jì) 的 全 局 , 并 根 據(jù) 全局 的 利 益 來 決 定 自 己 的 經(jīng) 濟(jì) 行 為 ,而 且 他 們 自 身 的 經(jīng) 濟(jì) 利 益 并 不 一 定就 符 合 社 會 整 體 的 經(jīng) 濟(jì) 利
25、 益 , 甚 至可 能 與 宏 觀 上 的 資 源 配 置 需 要 相 悖 。 因 此 , 市 場 機(jī) 制 對 微 觀 經(jīng) 濟(jì) 主體 作 用 的 結(jié) 果 可 能 會 損 害 國 民 經(jīng) 濟(jì)的 全 局 利 益 或 社 會 的 整 體 利 益 。 (四)市場調(diào)節(jié)的滯后性 市 場 調(diào) 節(jié) 是 一 種 事 后 調(diào) 節(jié) , 從 價 格形 成 、 信 號 反 饋 到 調(diào) 整 產(chǎn) 品 的 生 產(chǎn) 需 要一 定 的 時 間 , 尤 其 是 對 于 供 給 價 格 彈 性較 低 的 產(chǎn) 品 或 服 務(wù) , 需 要 的 時 間 就 會 更長 , 再 加 上 企 業(yè) 或 個 人 往 往 不 可 能 掌 握所 有 的
26、 相 關(guān) 信 息 , 因 而 微 觀 決 策 常 帶 有一 定 的 被 動 性 和 盲 目 性 。 僅 僅 依 靠 市 場 機(jī) 制 的 調(diào) 節(jié) 不 能夠 保 持 國 民 經(jīng) 濟(jì) 的 總 供 求 關(guān) 系 的 平衡 , 即 使 最 終 可 以 達(dá) 到 , 也 需 要 很長 的 時 間 。 (五)市場調(diào)節(jié)的消極性 市 場 對 于 社 會 資 源 供 求 平 衡 的 調(diào)節(jié) 是 作 為 一 個 總 的 過 程 逐 漸 完 成 的 ,是 以 過 程 中 無 數(shù) 次 的 不 平 衡 或 經(jīng) 濟(jì)運 行 的 紊 亂 為 代 價 的 , 往 往 造 成 社會 資 源 的 損 失 和 浪 費 , 有 時 甚 至 是
27、巨 大 的 , 是 社 會 難 以 承 受 的 損 耗 。 (六)市場機(jī)制的作用導(dǎo)致收入上的差別 由 于 人 們 的 素 質(zhì) 、 所 擁 有 的 資源 存 在 差 異 , 因 而 收 入 水 平 會 有 所差 別 。 市 場 的 自 發(fā) 調(diào) 節(jié) 反 而 往 往 容易 引 起 收 入 差 距 的 擴(kuò) 大 , 從 而 影 響到 人 們 在 支 付 能 力 上 的 差 別 。 因 此 , 市 場 機(jī) 制 在 提 高 效 率方 面 可 以 發(fā) 揮 其 有 效 作 用 , 但 往往 難 以 實 現(xiàn) 社 會 的 公 平 目 標(biāo) 。 二、政府干預(yù)的范圍 市 場 機(jī) 制 不 是 萬 能 的 , 它 發(fā)揮 優(yōu)
28、化 配 置 資 源 的 作 用 是 有 條 件的 , 如 果 不 滿 足 這 些 條 件 , 就 會出 現(xiàn) 市 場 失 靈 。 此 時 , 就 需 要 政府 的 作 用 。 (一)經(jīng)濟(jì)人理論 “經(jīng) 濟(jì) 人 ” 假 設(shè) : 在 經(jīng) 濟(jì) 社 會 里 , 人 采取 行 為 的 基 本 動 機(jī) 往 往 是 出 于 自 身 經(jīng)濟(jì) 上 的 考 慮 , 即 使 是 其 它 非 經(jīng) 濟(jì) 動 機(jī)也 往 往 是 以 一 定 的 經(jīng) 濟(jì) 實 力 為 前 提 的 ,通 常 不 以 他 人 利 益 或 社 會 利 益 作 為 其行 動 的 動 機(jī) 。 經(jīng)濟(jì)人行動的動機(jī)與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關(guān)系有三種可能 1 在 增 進(jìn)
29、 自 我 利 益 的 同 時 實 現(xiàn)他 人 和 社 會 的 利 益 ;2 在 不 損 害 他 人 和 社 會 利 益 的前 提 下 實 現(xiàn) 自 我 利 益 ;3 損 人 利 己 。 經(jīng) 濟(jì) 人 行 為 究 竟 給 他 人 和 社會 帶 來 什 么 影 響 , 取 決 于 社 會 的經(jīng) 濟(jì) 體 制 、 制 度 框 架 以 及 包 括 法規(guī) 在 內(nèi) 的 具 體 競 爭 規(guī) 則 。 在 不 同 規(guī) 則 下 經(jīng) 濟(jì) 人 的 自 利 行 為 會產(chǎn) 生 不 同 的 結(jié) 果 。 不 同 的 制 度 框 架 和 競 爭 規(guī) 則 , 就 會產(chǎn) 生 不 同 的 行 為 模 式 。 因 此 , 問 題 的 本 身
30、不 在 于 個 人 是 否追 求 自 身 利 益 , 而 在 于 社 會 制 度 和規(guī) 則 是 否 促 使 或 限 制 其 追 求 。 亞 當(dāng) 斯 密 認(rèn) 為 , 自 利 和 利 他是 同 一 過 程 的 兩 方 面 效 應(yīng) , 人 們 在追 求 自 身 利 益 的 同 時 也 增 進(jìn) 了 他 人和 社 會 的 利 益 , 而 不 應(yīng) 該 將 兩 者 對立 起 來 。 因 此 , 關(guān) 鍵 是 建 立 一 個 什 么 樣的 制 度 框 架 和 具 體 的 競 爭 規(guī) 則 來 規(guī)范 人 們 的 行 為 , 使 每 個 人 在 不 損 害他 人 和 社 會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實 現(xiàn) 自 身的
31、利 益 , 并 使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在 個 人利 益 得 到 滿 足 中 得 以 實 現(xiàn) 。 (二)政府的任務(wù)和干預(yù)范圍 政 府 的 任 務(wù) : 通 過 制 度 使 人 們在 追 求 自 身 利 益 的 過 程 中 不 損 害 他人 和 社 會 利 益 , 最 終 目 的 是 既 使 個人 利 益 得 到 滿 足 , 又 使 社 會 利 益 得以 實 現(xiàn) 。 市場缺陷主要有三類 一 是 市 場 本 身 的 固 有 缺 陷 ;二 是 市 場 發(fā) 育 不 完 善 出 現(xiàn) 的 功 能 障 礙 ;三 是 政 府 干 預(yù) 過 多 或 不 適 當(dāng) 干 預(yù) 造 成 的市 場 功 能 障 礙 。 在
32、市 場 經(jīng) 濟(jì) 體 制 下 , 政 府 的 作 用 就是 針 對 市 場 缺 陷 采 取 相 應(yīng) 的 行 為 。 對 于 市 場 本 身 固 有 的 缺 陷 , 政 府 應(yīng)該 采 取 各 種 手 段 彌 補(bǔ) 市 場 失 靈 。 對 于 發(fā) 育 不 完 善 的 市 場 , 政 府 應(yīng)采 取 相 應(yīng) 措 施 去 促 進(jìn) 市 場 的 發(fā) 育 ,即 建 立 起 使 市 場 機(jī) 制 能 夠 發(fā) 揮 其 優(yōu)化 資 源 配 置 作 用 的 市 場 環(huán) 境 , 而 不應(yīng) 采 取 措 施 代 替 市 場 直 接 進(jìn) 行 資 源的 配 置 。 市 場 發(fā) 育 不 良 帶 來 的 問 題 只 能靠 市 場 本 身
33、的 完 善 來 消 除 , 政 府 只能 通 過 促 使 市 場 盡 快 完 善 來 解 決 問題 , 直 接 干 預(yù) 將 會 影 響 市 場 的 完 善 ,妨 礙 了 市 場 機(jī) 制 的 正 常 作 用 , 往 往適 得 其 反 。 對 于 政 府 干 預(yù) 過 多 或 不 適 當(dāng) 干 預(yù) 造成 的 市 場 功 能 障 礙 是 指 政 府 在 本 應(yīng)該 由 市 場 機(jī) 制 發(fā) 揮 作 用 進(jìn) 行 資 源 配置 的 地 方 插 手 資 源 的 配 置 過 程 , 結(jié)果 帶 來 了 政 策 性 市 場 扭 曲 , 反 而 妨礙 了 市 場 機(jī) 制 功 能 的 正 常 發(fā) 揮 。 這 類 市 場 缺
34、 陷 不 是 市 場 本 身 的問 題 , 而 是 政 府 行 為 的 問 題 。 糾 正這 類 市 場 缺 陷 的 方 法 就 是 政 府 退 出市 場 機(jī) 制 能 夠 發(fā) 揮 其 優(yōu) 化 資 源 配 置的 領(lǐng) 域 。 第三節(jié)市場經(jīng)濟(jì)中的政府職能及在衛(wèi)生領(lǐng)域中的作用 一、市場經(jīng)濟(jì)中的政府職能 在 市 場 經(jīng) 濟(jì) 體 制 下 , 政 府 在參 與 經(jīng) 濟(jì) 活 動 中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兩大 職 能 (一 )基 本 職 能 (二 )經(jīng) 濟(jì) 職 能 (一)基本職能 指 政 府 憑 借 其 政 治 權(quán) 力 維 護(hù) 社會 秩 序 、 保 證 國 家 機(jī) 器 正 常 運 轉(zhuǎn) 的政 權(quán) 職 能 。
35、政府基本職能的具體內(nèi)容 及與經(jīng)濟(jì)活動的關(guān)系 1 保 證 國 家 機(jī) 器 的 正 常 運 轉(zhuǎn)2 建 立 和 健 全 法 律 體 系3 建 立 和 完 善 政 策 體 系 (二)經(jīng)濟(jì)職能 指 政 府 作 為 國 有 資 產(chǎn) 的 所 有者 和 經(jīng) 濟(jì) 活 動 的 宏 觀 管 理 者 , 在公 益 事 業(yè) (如 公 共 產(chǎn) 品 與 公 共 服 務(wù) )和 維 護(hù) 社 會 經(jīng) 濟(jì) 穩(wěn) 定 等 方 面 所 應(yīng)履 行 的 職 能 。 政府的經(jīng)濟(jì)職能 主要通過以下職能來實現(xiàn) 1 資 源 配 置 職 能 2 收 入 再 分 配 職 能 3 宏 觀 經(jīng) 濟(jì) 調(diào) 控 職 能 4 經(jīng) 濟(jì) 監(jiān) 管 職 能 二、市場經(jīng)濟(jì)中
36、的政府財政職能 政 府 的 經(jīng) 濟(jì) 職 能 主 要 是 通 過政 府 的 財 政 職 能 來 實 現(xiàn) 的 。 政 府的 財 政 職 能 主 要 包 括 : (一 ) 資 源 配 置 職 能 (二 ) 收 人 分 配 職 能 (一)資源配置職能 政 府 通 過 財 政 收 支 對 社 會 經(jīng)濟(jì) 資 源 的 配 置 和 使 用 產(chǎn) 生 影 響 。 一 是 通 過 對 公 共 產(chǎn) 品 的 直 接 投 資 或購 買 , 來 實 現(xiàn) 公 共 產(chǎn) 品 的 提 供 , 以滿 足 國 民 對 公 共 產(chǎn) 品 的 需 要 , 或 通過 對 于 對 國 民 經(jīng) 濟(jì) 發(fā) 展 具 有 “ 瓶 頸 ”效 應(yīng) 的 行 業(yè)
37、 或 企 業(yè) 投 資 , 以 達(dá) 到 控制 目 的 , 并 通 過 這 種 形 式 來 調(diào) 節(jié) 社會 資 源 的 配 置 。 二 是 利 用 財 政 政 策 來 影 響 生 產(chǎn) 、 提供 和 消 費 , 進(jìn) 而 達(dá) 到 調(diào) 節(jié) 資 源 配 置的 作 用 。 政 府 通 過 稅 收 政 策 對 生產(chǎn) 什 么 、 如 何 生 產(chǎn) 和 生 產(chǎn) 組織 形 式 等 產(chǎn) 生 影 響 。 政 府 通 過 對 供 方 或 需 方 的 補(bǔ)貼 政 策 來 影 響 雙 方 的 經(jīng) 濟(jì) 行 為 ,進(jìn) 而 達(dá) 到 調(diào) 節(jié) 供 給 量 和 消 費 量 和資 源 配 置 的 目 的 。 (二)收人分配職能 政 府 主 要
38、采 取 轉(zhuǎn) 移 支 付 的 形 式 ,將 一 部 分 人 的 收 入 轉(zhuǎn) 移 給 另 一 部 分 人 。在 此 過 程 中 , 政 府 只 起 到 了 中 介 作 用 ,與 前 面 提 到 的 直 接 投 資 或 購 買 公 共 產(chǎn)品 有 所 不 同 , 前 者 是 在 社 會 不 同 個 人之 間 進(jìn) 行 資 源 的 再 分 配 , 而 后 者 直 接占 用 了 社 會 資 源 。 綜 上 所 述 , 政 府 的 財 政 職能 是 通 過 稅 收 以 及 以 稅 收 為 基礎(chǔ) 的 直 接 購 買 資 源 和 轉(zhuǎn) 移 支 付的 形 式 來 實 現(xiàn) 的 。 三、政府干預(yù)失靈 如 果 政 府 干
39、預(yù) 不 僅 不 能 彌補(bǔ) 市 場 失 靈 , 反 而 會 導(dǎo) 致 資 源配 置 的 惡 化 以 及 資 源 利 用 效 率的 降 低 , 稱 之 為 政 府 干 預(yù) 失 靈 。 政府干預(yù)失靈主要表現(xiàn)(一 )政 府 行 為 的 低 效 率 包 括 決 策 低 效 率 和 工 作 低 效 率 。 (二 )尋 租 行 為 導(dǎo)致政府行為低效率的原因 1 作 為 干 預(yù) 主 體 的 政 府 工 作 人 員 受信 息 不 完 備 的 制 約 , 常 常 很 難 作 出最 優(yōu) 決 策 , 而 且 要 很 長 的 時 間 才 能作 出 決 策 。 決 策 成 本 較 高 。 2 政 府 工 作 人 員 的 經(jīng)
40、 濟(jì) 人 行 為 是 政府 干 預(yù) 失 靈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 此 外 ,權(quán) 力 的 濫 用 也 會 導(dǎo) 致 成 本 的 提 高 。 3 政 府 干 預(yù) 的 對 象 常 常 出 于 自 身 的 利益 , 利 用 自 己 所 掌 握 的 信 息 和 知 識 ,對 政 府 的 決 策 采 取 相 應(yīng) “ 對 抗 ” 行 為或 “ 打 擦 邊 球 ” , 使 政 策 達(dá) 不 到 預(yù) 期的 效 果 , 或 導(dǎo) 致 政 策 失 靈 。 4 政 府 干 預(yù) 成 本 較 高 , 包 括 政 府 干預(yù) 的 直 接 成 本 和 隱 性 干 預(yù) 成 本 。 尋租活動 一 些 個 人 或 企 業(yè) 為 了
41、 達(dá) 到 其 經(jīng)濟(jì) 目 的 , 往 往 給 能 夠 使 其 經(jīng) 濟(jì) 目 的以 低 成 本 而 獲 得 更 大 收 益 的 擁 有 權(quán)力 個 人 一 定 的 “ 好 處 ” 。 尋租行為的后果 尋 租 活 動 導(dǎo) 致 提 供 者 不 是 通過 降 低 成 本 、 提 高 生 產(chǎn) 效 率 來 獲得 更 多 的 利 潤 , 而 是 通 過 這 種 非經(jīng) 營 性 活 動 達(dá) 到 目 的 。 尋 租 活 動 破 壞 了 市 場 機(jī) 制 對生 產(chǎn) 者 的 激 勵 作 用 , 也 影 響 了 政府 干 預(yù) 目 標(biāo) 的 實 現(xiàn) , 不 僅 對 資 源配 置 起 到 了 惡 化 作 用 , 而 且 還 直接 消
42、 耗 了 社 會 資 源 用 于 偏 離 社 會目 標(biāo) 的 地 方 。 四、衛(wèi)生領(lǐng)域中的政府作用 (一 )衛(wèi) 生 領(lǐng) 域 中 的 政 府 作 用 在 衛(wèi) 生 領(lǐng) 域 中 存 在 著 很 多 市 場失 靈 現(xiàn) 象 , 需 要 政 府 的 干 預(yù) 。 政府在衛(wèi)生領(lǐng)域的主要作用包括 1) 政 府 對 公 共 衛(wèi) 生 服 務(wù) 、 預(yù) 防 保健 服 務(wù) 和 基 本 醫(yī) 療 服 務(wù) 的 投 入 2) 規(guī) 范 醫(yī) 療 服 務(wù) 市 場 2021-6-1衛(wèi)生經(jīng)濟(jì)學(xué)101 3) 直 接 投 資 和 管 理 醫(yī) 院 , 以 實 現(xiàn)政 府 的 社 會 目 標(biāo) 4) 通 過 財 政 政 策 進(jìn) 行 轉(zhuǎn) 移 支 付 5)
43、 醫(yī) 療 服 務(wù) 的 價 格 管 制 2政府作用的對象 如 果 我 們 按 照 經(jīng) 濟(jì) 學(xué) 的 特 點 對衛(wèi) 生 服 務(wù) 進(jìn) 行 分 類 , 可 分 為 具 有 公共 產(chǎn) 品 性 質(zhì) 的 服 務(wù) 、 具 有 準(zhǔn) 公 共 產(chǎn)品 性 質(zhì) 或 正 外 部 性 的 服 務(wù) 、 必 需 的衛(wèi) 生 服 務(wù) 和 特 需 衛(wèi) 生 服 務(wù) 四 類 從 具 有 公 共 產(chǎn) 品 性 質(zhì) 的 服務(wù) 到 特 需 衛(wèi) 生 服 務(wù) , 政 府 作 用的 力 度 由 強(qiáng) 變 弱 , 而 市 場 作 用的 力 度 則 由 弱 變 強(qiáng) 。 (二)政府在衛(wèi)生領(lǐng)域中 的作用分析及存在的問題 1 政 府 的 財 政 職 責(zé) 2 財 政
44、 體 制 3 政 府 主 要 支 持 供 方 的 投 資 體 制 4 補(bǔ) 貼 政 策 1政府的財政職責(zé) 隨 著 經(jīng) 濟(jì) 體 制 的 變 革 , 政 府財 政 職 責(zé) 向 市 場 經(jīng) 濟(jì) 體 制 下 的 雙元 財 政 結(jié) 構(gòu) (公 共 財 政 與 國 有 資本 財 政 )轉(zhuǎn) 變 。 其 中 公 共 財 政 是 指 作 為 政 權(quán) 組織 和 社 會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者 的 政 府 以 政 權(quán)組 織 對 稅 收 進(jìn) 行 分 配 , 以 滿 足 公 共需 要 , 彌 補(bǔ) 市 場 失 靈 , 保 證 各 類 通過 市 場 機(jī) 制 難 以 達(dá) 到 有 效 配 置 資 源的 社 會 公 共 需 要 的 財
45、力 。 公共財政的主要職責(zé)為 僅 保 證 公 共 需 要 , 而 不 應(yīng) 參 與 市 場機(jī) 制 能 夠 解 決 資 源 有 效 配 置 問 題 領(lǐng)域 的 活 動 ; 通 過 稅 收 、 財 政 補(bǔ) 貼 和 社 會 保 障 等政 策 性 收 支 , 調(diào) 節(jié) 社 會 分 配 的 不 公 。 在衛(wèi)生領(lǐng)域中政府的財政作用 政 府 出 資 補(bǔ) 償 衛(wèi) 生 機(jī) 構(gòu) 提 供 公共 衛(wèi) 生 服 務(wù) 的 成 本 , 或 通 過 市 場 機(jī)制 與 政 府 補(bǔ) 貼 相 結(jié) 合 的 方 式 補(bǔ) 償 部分 具 有 準(zhǔn) 公 共 產(chǎn) 品 性 質(zhì) 的 衛(wèi) 生 服 務(wù)成 本 。 應(yīng) 擴(kuò) 大 社 會 醫(yī) 療 保 險 覆 蓋面 ,
46、 使 財 政 通 過 社 會 醫(yī) 療 保險 調(diào) 節(jié) 衛(wèi) 生 服 務(wù) 分 配 不 公 平的 職 能 得 以 體 現(xiàn) 。 目前存在的問題 相 當(dāng) 比 例 的 財 政 補(bǔ) 貼 仍 然 用 于醫(yī) 療 機(jī) 構(gòu) 的 人 員 經(jīng) 費 和 擴(kuò) 大 醫(yī)療 機(jī) 構(gòu) 的 規(guī) 模 , 導(dǎo) 致 真 正 需 要資 金 的 防 保 領(lǐng) 域 卻 資 金 不 足 在 衛(wèi) 生 領(lǐng) 域 , 政 府 的 公 共 財 政 職能 因 投 入 方 向 的 不 合 理 以 及 實 施 影響 到 市 場 機(jī) 制 在 衛(wèi) 生 領(lǐng) 域 更 好 發(fā) 揮作 用 的 補(bǔ) 貼 政 策 、 價 格 政 策 等 , 使衛(wèi) 生 資 源 利 用 的 總 體 經(jīng)
47、濟(jì) 效 益 及 社會 效 益 均 不 高 , 不 公 平 問 題 加 重 。 2財政體制 現(xiàn) 行 的 “ 劃 分 收 支 , 分 級 管 理 ” 的財 政 體 制 , 使 得 財 政 收 入 不 高 或 根本 就 入 不 敷 出 的 城 市 基 層 政 府 、 農(nóng)村 縣 或 鄉(xiāng) 政 府 , 尤 其 是 貧 困 地 區(qū) ,沒 有 更 多 的 資 金 分 配 到 衛(wèi) 生 部 門 ,無 力 發(fā) 展 衛(wèi) 生 事 業(yè) 這 些 地 區(qū) 對 衛(wèi) 生 資 金 和 衛(wèi) 生 服務(wù) 的 需 要 卻 相 對 較 高 。 從 而 導(dǎo)致 衛(wèi) 生 資 源 配 置 的 層 級 結(jié) 構(gòu) 不合 理 , 也 帶 來 衛(wèi) 生 服 務(wù)
48、 分 配 不公 平 的 進(jìn) 一 步 加 重 。 3政府主要支持供方的投資體制 對 于 我 國 大 多 數(shù) 人 口 而 言 , 政 府的 衛(wèi) 生 資 金 主 要 投 向 醫(yī) 療 服 務(wù) 提供 方 , 尤 其 是 在 經(jīng) 濟(jì) 欠 發(fā) 達(dá) 的 廣大 農(nóng) 村 地 區(qū) 。 這 種 政 府 主 要 支 持 供 方 的 投 資體 制 , 雖 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補(bǔ) 償了 醫(yī) 療 機(jī) 構(gòu) 提 供 醫(yī) 療 服 務(wù) 的 成本 , 但 也 帶 來 了 在 衛(wèi) 生 服 務(wù) 分配 上 新 的 不 公 平 。 對 于 仍 停 留 在 解 決 溫 飽 問 題 階段 的 人 們 , 仍 然 利 用 不 起 他 們 所
49、需 要 的 最 基 本 醫(yī) 療 服 務(wù) 。 對 于 高 收 入 者 來 說 , 低 價 使 他們 幾 乎 能 夠 免 費 的 利 用 衛(wèi) 生 服 務(wù) 。 政 府 通 過 對 供 方 補(bǔ) 助 降 低 醫(yī) 療 服務(wù) 價 格 的 方 法 , 有 利 于 收 入 相 對較 高 的 人 群 , 不 僅 不 一 定 能 夠 達(dá)到 提 高 低 收 入 人 口 對 衛(wèi) 生 服 務(wù) 可及 性 的 目 標(biāo) , 反 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擴(kuò) 大 了 不 同 收 入 人 群 衛(wèi) 生 服 務(wù) 利用 率 的 差 距 。 在 這 種 衛(wèi) 生 投 資 體 制 下 , 雖 然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改 善 了 農(nóng) 村 地
50、區(qū)衛(wèi) 生 服 務(wù) 的 提 供 能 力 , 但 在 貧困 農(nóng) 村 由 于 農(nóng) 民 利 用 不 起 衛(wèi) 生服 務(wù) , 或 利 用 水 平 很 低 所 以 即 使 有 了 機(jī) 構(gòu) 、 設(shè) 備 和醫(yī) 生 , 但 因 利 用 不 足 而 出 現(xiàn) 供 大于 求 的 現(xiàn) 象 , 同 時 每 年 還 需 要 為此 支 付 一 筆 數(shù) 量 不 菲 的 經(jīng) 常 性 費用 , 導(dǎo) 致 衛(wèi) 生 資 源 的 浪 費 與 不 足并 存 。 4補(bǔ)貼政策 根 據(jù) 補(bǔ) 貼 對 象 可 以 分 為 對 需 方 的 直 接 補(bǔ) 貼 和 間 接 補(bǔ) 貼 對 供 方 的 直 接 補(bǔ) 貼 和 間 接 補(bǔ) 貼 根據(jù)補(bǔ)貼方式可以分為 對 需 方 的 平 均 補(bǔ) 貼 和 針 對 特殊 人 群 的 補(bǔ) 貼 對 供 方 的 按 機(jī) 構(gòu) 、 床 、 人 補(bǔ)貼 和 按 服 務(wù) 、 功 能 補(bǔ) 貼 以 及 定 項 、定 額 補(bǔ) 貼 不 同 的 補(bǔ) 貼 方 式 , 對 供 需 雙 方 的 激勵 機(jī) 制 不 同 , 并 影 響 到 他 們 的 行 為 ,進(jìn) 而 對 衛(wèi) 生 服 務(wù)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和 衛(wèi)生 資 源 配 置 及 利 用 效 率 產(chǎn) 生 影 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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