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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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幼兒園教師職業(yè)行為,保障教師、幼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yè)行為十項準則》等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規(guī)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幼兒園教師包括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的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yōu)、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zhí)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 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 應予處理的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如下: ?。ㄒ唬┰诒=袒顒又屑捌渌麍龊嫌袚p害黨中央權威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ǘp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保教活動、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fā)表、轉發(fā)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ㄋ模┰诠ぷ髌陂g玩忽職守、消極怠工,或空崗、未經批準找人替班,利用職務之便兼職兼薪。 ?。ㄎ澹┰诒=袒顒又杏鐾话l(fā)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幼兒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w罰和變相體罰幼兒,歧視、侮辱幼兒,猥褻、虐待、傷害幼兒。 ?。ㄆ撸┎捎脤W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學內容,組織有礙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ò耍┰谌雸@招生、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yōu)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ň牛┧饕?、收受幼兒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推銷幼兒讀物、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ㄊ┙M織幼兒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表演、競賽活動,或泄露幼兒與家長的信息。 ?。ㄊ唬┢渌`反職業(yè)道德的行為。 第五條 幼兒園及幼兒園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教師存在第四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理。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調查了解幼兒情況,聽取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并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于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六條 給予教師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備。 第七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ㄒ唬┚婧陀涍^處分,公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ǘ┙档蛵徫坏燃壔虺仿毺幏?,公辦幼兒園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幼兒園在編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未納入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部門備案。 ?。ㄋ模┙o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yōu)、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jié)輕重作出決定。 第八條 處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并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 第九條 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向幼兒園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兒園主管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后根據悔改表現(xiàn)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tǒng)。 第十條 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受記過以上處分期間不能參加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一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二條 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舉辦者及主管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jié)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ǘ煹率Х秵栴}排查發(fā)現(xiàn)不及時; ?。ㄈσ寻l(fā)現(xiàn)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ㄋ模┮炎鞒龅膸煹率Х缎袨樘幚頉Q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ㄎ澹┒啻纬霈F(xiàn)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渌麘攩栘煹氖毷ж熐樾?。 第十三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當?shù)貙嶋H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3 可編輯修改-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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