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區(qū)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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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號:J10103-2001 DB 四川省地方標準 DB51/T5026-2001 成都地區(qū)建筑地基基礎 設計規(guī)范 Design Code for Building Foundation of Chengdu Region. 2001—07—17 發(fā)布 2001—08—01 實施 四川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四 川 省 建 設 廳 發(fā)布 1 總則 1.0.1 為了在建筑地基基礎設計中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的技術經(jīng)濟政策,結合并突出成都地區(qū)巖土工程條件的特點和地震地質特征,做到技術先進,經(jīng)濟合理,確保工程質量,特制定本規(guī)范。 1.0.2 本規(guī)范適用于成都市平原區(qū)和周邊臺地上修建的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包括構筑物)地基基礎設計。成都市的低山和丘陵地區(qū)可參照使用。 1.0.3 根據(jù)成都工程地質條件,分布在二、三級階地的膨脹土地基基礎的設計與施工,除應滿足本規(guī)范第10章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膨脹土地區(qū)建筑技術規(guī)范》GBJ112的有關規(guī)定。 1.0.4 地基基礎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 重視地質環(huán)境,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質條件,合理布局。 2 沒有巖土工程地質勘察資料不能進行設計和施工。 3 根據(jù)巖土工程勘察資料,結合建筑物的類型和重要性,綜合考慮有關因素進行設計。 1.0.5 本規(guī)范系根據(jù)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設計統(tǒng)一標準》GBJ68的基本原則制定。有關建筑結構的符號、單位和術語按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設計通用符號、計量單位和基本術語》GBJ83的規(guī)定采用。 1.0.6 采用本規(guī)范設計時,荷載取值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標準《建筑結構載荷規(guī)范》GBJ9的規(guī)定;基礎的設計與計算尚應符合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J10和《砌體結構設計規(guī)范》GBJ3 的規(guī)定。當基礎處于腐蝕性環(huán)境和受溫度影響時,尚應符合專門規(guī)范的規(guī)定,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1.0.7 本規(guī)范未提及的內容,應按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 符號 ——基礎底面面積; ——壓縮系數(shù); ——地基底面寬度; ——粘聚力; ——基礎埋置深度,樁身直徑; ——主動土壓力; ——土的壓縮模量; ——孔隙比; ——基礎頂面豎向力; ——地基承載力設計值; ——地基極限承載力基本值; ——地基極限承載力標準值; ——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 ——恒載; ——基礎高度; ——自基礎底面算起建筑物高度; ——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液性指數(shù); ——塑性指數(shù); ——房屋長度或沉降縫分隔的單元長度; ——基礎底面長度; ——作用于基礎底面的力矩; ——基礎底面處平均壓應力; ——基礎底面處平均附加壓應力; ——單樁的極限端阻力標準值; ——單樁第層土的極限側陰力標準值; ——承臺底地基極限阻力標準值; ——單樁總極限端阻力標準值; ——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標準值; ——相應于任一復合基樁的承臺底地基土總極限阻力標準值; ——沉降量、樁間距; ——樁身周長; ——土的含水量; ——液限; ——塑限; ——地基沉降計算深度; ——平均附加應力系數(shù); ——邊坡對水平面的坡角; ——土的重力密度,簡稱土的重度; ——土與擋土墻墻背的摩擦角; ——地基的壓力擴散角; ——土與擋土墻基底的磨擦系數(shù); ——內磨擦角; ——基礎寬度的承載力修正系數(shù); ——基礎埋深的承載力修正系數(shù); ——沉降計算經(jīng)驗系數(shù)。 3基本規(guī)定 3.1一般規(guī)定 3.1.1 本規(guī)范采用以概率理論為基礎的根限狀態(tài)設計方法,以可靠指標度量地基基的可靠度,用分項系數(shù)的設計表達式進行設計。 3.1.2 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tài)設計,并應滿足正常使用極限的設計要求。 3.1.3 地基基礎極限狀態(tài)分為: 1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tài):對應于地基基礎達到最大承載能力、整體失穩(wěn)或不適于繼續(xù)承載的變形。 2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tài)、對應于地基基礎達到建筑物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要求的某項限值。 3.1.4 根據(jù)場地和地基復雜程度、建筑物規(guī)模的大水和特征以及由于地基問題可能影響建筑物正常使用的程度,將地基基礎設計分為三個設計等級,設計時應根據(jù)具體情況,按表3.1.4選用。 表3.1.4 地基基礎設計等級 3.1.4 建筑物地基基礎的設計,應根據(jù)建筑物地基基礎設計等級及長期荷載作用下地基變形對上部結構的影響程度,分別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有建筑物的地基計算均應滿足承載力計算的有關規(guī)定; 2 基礎自身的強度和剛度計算; 3 甲級、乙級建筑物,均應按地基變形設計,當乙級建筑物的基礎埋置在較均勻的中密、密實卵石土層上時,可不作地基變形驗算; 4表3.1.5所列范圍內的丙級建筑物可不作變形驗算,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仍應作變形驗算: 1) 地基土/2承載力的值小于130kPa,且體型復雜的建筑; 2) 軟弱地基上的建筑物當相鄰基礎荷載差異較大或存在偏心荷載時; 3) 地基內有較厚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結未完成時。 表3.1.5可不作地基變形計算的三級建筑物范圍 注: 1. 地基主要受力不從心層系指條形基礎底面下深度為3(為基礎底面寬度)獨立柱基礎為1.5,且厚度均不小于5m范圍(二層以下的一般民用建筑除外),對于煙囪、水塔其地基主要受力層深度,尚應符合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 2. 地基主要受力層中如有承載力/2小于130kPa的土層時,表中砌體結構尚應符合規(guī)范第9及第10章的有關要求; 3. 表中砌體結構和框架結構均指民用建筑,對于工業(yè)建筑可按廠房高度,荷載情況折合成與其相當?shù)拿裼媒ㄖ訑?shù); 4. 表中吊車額定起重量,煙囪高度和水塔容積數(shù)值系指最大值。 5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地基穩(wěn)定性驗算: 1)高聳結構物和擋土墻; 2)位于地質邊坡的坡項、坡腰或下硬質基巖距基礎底小于0.3m,且硬質基巖表面坡度大于20%且有臨空面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6 對使用上要求不出現(xiàn)裂縫的鋼筋混凝土基礎,應進行抗裂驗算,對使用上需限制裂縫寬度的基礎,應進行裂縫寬度驗算。 3.1.6 下列建筑可不進行天然地基及基礎的抗震承載力驗算: 1 砌體房層,多層內框架磚房,底層框架磚房,水塔和高度不超過100m的煙囪。 2 地基主要受力層范圍內不存在軟弱粘性土層的一般單層廠房,單層空曠房屋和多層民用框架房屋及與基礎基礎荷載相當?shù)亩鄬涌蚣軓S房; 3 現(xiàn)行《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J 11規(guī)定的可不進行上部結構驗算的建筑。 注:軟弱粘性土層指地基靜極限承載力標準值水于160kPa的土層。 3.1.7 地基按極限狀態(tài)設計時,應采用下列荷載效應組合: 1 按地基承載力極限狀態(tài)設計時,采用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和偶然組合; 2 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tài)驗算地基變形時,采用荷載的長期效應組合(不包括風載和地震作用); 3 驗算地基穩(wěn)定時,按荷載長期效應組合中的不利組合; 4計算擋土墻壓力和計算滑坡推力時,采用荷載的基本組合,對結構計算,其荷載分項系數(shù),當其效應對結構有利時,一般情況下取1.0。 3.1.8 地基按承載力極限狀態(tài)設計,采用下列極限狀態(tài)表達式: ≤R(,,…) (3.1.8) 式中—結構重要性系數(shù),對安全等級為一級、二級和三級的結構構件,可分別取1.1、1.0、和0.9,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應按有關建筑結構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確定; —荷載組合設計值; R() —地基承載力函數(shù); —地基極限承載力標準值分項系數(shù),按5.1.4條取用; —地基極限承載力標準值; —幾何參數(shù)修正系數(shù)。 3.2地下水計算 3.2.1 當設計地下室、地下構筑物或擋土墻時,應計算在最不利組合情況下,地下水對結構的上浮作用。 3.2.2 對防水要求嚴格的地下室、地下構筑物進行搞浮驗算時,其設防水位,可按歷年地下水最高水位設計,對防水要求不嚴格時的地下室或地下構筑物和臨時性的擋土墻,其設防水位可參照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 3.2.3 當?shù)叵率摇⒌叵聵嬛锘驌跬翂ξ挥诜弁?、砂土、碎石土和?jié)理很發(fā)育的巖石基時,按計算水位的100%計算,位于節(jié)理不發(fā)育的巖石地基或粘性土地基時,應根據(jù)建筑經(jīng)驗確定。 4 巖土工程勘察 4.1 巖土工程勘察分級 4.1.1 巖土工程勘察等級應按《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 50021規(guī)定的工程安全等級、場地等級、地基等級等綜合確定。 4.2巖土分類 成都地區(qū)的巖土有巖石、碎石土、砂土、粉土、粘性土、新近堆積土和特殊性土(膨脹土、淤泥、淤泥質土、人工土、污染土等),各地層簡況見附錄C。 4.2.1 巖土以軟質巖為主。巖石的分類及風化程度的劃分按附錄A執(zhí)行。 4.2.3 碎石土的分類按表4.2.3—1執(zhí)行。碎石土的密實度除按附錄B別外,還可用重型()、超重型()圓錐動力觸探錘擊數(shù)按表4.2.3—2確定。 表4.2.3—1 碎石土的分類 注: 1分類時應按粒且含量欄由上到下優(yōu)先符合者確定; 2分類應根據(jù)野外現(xiàn)場鑒別、坑(孔)取試樣的粒度分析確定,不得用圓錐動力觸探錘擊數(shù)確定。 表4.2.3—2 碎石土的密實度劃分 4.2.4 砂土的分類按表4.2.4—1執(zhí)行。砂土的密實度可用標準貫入試驗及靜力觸探試驗按表4.2.4—2劃分。 表4.2.4—1 砂土的分類 注:分類時應按粒組含量欄由上至下優(yōu)先符合者確定。 表4.2.4—2 砂土的密實度劃分 4.2.5 粉土為粒徑大于0.075毫米的顆粒質量不超過總質量的50%,塑性指數(shù)()等于或小于10的土。其分類按表4.2.5—1執(zhí)行。粉土的密實度根據(jù)孔隙比()和靜力觸探比貫入阻力()按表4.2.5—2確定。粉土的濕度應根據(jù)天然含水量()按表4.2.5—3確定。 表4.2.5—1 粉土的分類 表4.2.5—2 粉土的密實度 表4.2.5—3 按含水量確定粉土濕度 4.2.6 粘性土應按塑性指數(shù)按表4.2.6—1進行分類。其狀態(tài)應按液性指數(shù)或靜力觸探試驗按表4.2.6—2確定。 4.2.6—1粘性土的分類 4.2.6—2 粘性土的狀態(tài) 4.2.7 當前述由兩種或兩種以上方法同時判別的某一指標出現(xiàn)不一致時,應結合土層情況和試驗條件綜合確定。 4.2.8 淤泥、淤泥質土應為靜水或緩慢流水環(huán)境形成的沉積物,且經(jīng)生物化學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當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5的粘性土應為淤泥,當天然孔隙比小于1.5而又大于1.0的粘性土和粉土應為淤泥質土。 4.2.9 膨脹巖土見本規(guī)范第10章。 4.2.10 人工填土或劃分為雜填土、素填土(新近素填土、老素填土)和壓實填土。 4.2.11 污染土應為污染物質入侵土體改變了原土的物理力學性質的土?;麘谠练诸惗肮谝浴拔廴尽倍?。 4.2.12 土按堆積時代的劃分,按表4.2.12執(zhí)行。 表4.2.12 地基土按堆積時代劃分 4.3 地下水 4.3.1 成都地區(qū)的地下水分類按表4.3.1執(zhí)行。 表4.3.1 地下水分類及對施工的影響 4.3.2 地下水的水位埋深值在設計時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 基礎置于粘性土、人工填土上時,可采用初見水位; 2基礎置于卵石土或需計算地下水的上浮力時,應按歷年最高水位; 3二級階地的孔隙潛水、巖石裂隙水具有承壓時,若基礎置于隔水層底部或隔水層以下時,應按本條第2款執(zhí)行。 4.3.3 地下水的腐蝕性: 1 一般不具有對混凝土及地下金屬結構的腐蝕性; 2在已受污染的場地應判定地下水的腐蝕性。對可能污染的擬建場地,應考慮預防措施。 3在淺丘臺地區(qū),當建(構)筑物基礎將受到裂隙水的影響時,應對地下水的腐蝕性進行評價。 4.3.4 人工挖孔樁(墩)在砂土、卵石土的施工時,不應在樁(墩)孔內直接抽降地下水。 4.4 勘察要求 4.4.1工程設計前應進行場地地基的巖土工程勘察??辈旃ぷ鲬浞掷脠龅丶案浇目辈?、水文地質、地震及環(huán)境地質等資料和建筑經(jīng)驗,并應滿足設計、施工要求。 4.4.2 地基勘察應分階段時行,勘察單位應根據(jù)任務委托和技術要求進行相應階段的勘察。 4.4.3 詳細勘察時,尚應查明: 1 有無影響場地穩(wěn)定性及其它不利影響; 2 在擬建(構)筑物的荷載影響范圍內各巖土的分布、厚度、深度、均勻性、物理力學性質。若遇古河道、塘堰、溝、坑、洞、墓穴、各種地下管網(wǎng)及其他地下障礙物時,尚應查明其分布范圍、深度、堆積及回填物。在設防烈度的7度區(qū)或6度區(qū)的乙類建筑若遇可液化地基,應按附錄P進行地震液化評價,并提出處理措施的建議。確定卵石土的密實度和巖石的風化等級,并劃定其界線; 3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條件、類型、水質。當工程需要降低地下水位時,應提出降低地下水位的方法,并提供含水層的主要水文地質參數(shù); 4 提出地基基礎設計方案的建議。若建議擬用預制樁基礎時,應建議試樁孔位或地段及試樁樁長; 5 當有地下室或深基坑開挖,應論證對鄰近建(構)筑物及地下水設施和斜坡的影響。應提供其邊坡穩(wěn)定及支護設施的設計計算參數(shù)。 4.4.4 詳細勘察的勘探點面置應按巖土工程勘察等級確定。對有特殊要求的如重大設備基礎、復雜地質條件、高聳構筑物等尚符合有關規(guī)定。 樁(墩)基礎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控制性勘探孔宜為總勘探孔數(shù)的1/2~1/3,建筑樁基安全等級為一級的每幢不應少于4個,建筑樁基安全等級為二級的每幢不應少于3個,且應均勻布置。 2 勘探孔應按建(構)筑物周邊及主要柱列線布置; 3 勘探孔間距宜為12~20m,預制樁宜采用小值。當相鄰勘探孔所揭露的樁尖持力層層面坡度大于10%或遇斷層破碎帶或其它不良工程地質條件時,應加密勘探孔; 4 每個大直徑人工挖孔樁(墩)、柱下單樁基礎宜每樁(墩)布置一個勘探孔。 4.4.5 詳細勘察的勘探孔深度,自基礎底面算起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上: 1 按承載力計算的地基的勘探孔深度應能控制主要受力層。當基礎寬度≤5m時,勘探孔對條形基礎應為基礎寬度的3倍,對柱下獨立基礎應為基礎寬度的1.5倍,但不得小于5m。 2 大型設備基礎的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礎底面寬度的3.0倍; 3 對需要進行行變形驗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超過地基沉降計算深夜,并應考慮相鄰基礎的影響。基勘探深度宜按表4.4.5確定。 表4.4.5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注: 1 表內數(shù)據(jù)適用于均質地基,當?shù)鼗鶠榉蔷|地基時,可根據(jù)表列數(shù)據(jù)予以調整; 2 圓形基礎采用直徑代替基礎寬度; 3 當表列數(shù)據(jù)范圍內遇巖石時,勘探孔應進入中等或微風化層適當深度; 4 漂石土地基可參照本表執(zhí)行。 4 當有大面積堆載或有軟弱下臥層時,應適當加深勘探孔深度,并超過軟弱下臥層適當深度。 5 一般性勘探孔的勘探深度應能以控制主要受力層為原則,并應結合建(構)筑物的工程安全等級、荷載、基礎類型、埋深、有無地下室、地基條件等綜合確定; 6 樁(墩)基礎的勘探孔深度: 1) 控制性鉆孔深度應深入預計樁端平面下6~10倍感樁徑(大直徑樁取小值,小直徑樁取大值,方形樁取邊長)。一般性鉆孔深度應深入預計樁端平面下3~5m,鉆達深度遇軟弱層時應鉆穿; 2) 嵌巖樁的勘探孔應進入樁端持力層4~5倍樁徑(小直徑樁取大值、大直徑樁取小值); 3) 勘探孔鉆遇斷層破碎帶時,應鉆穿,并應進入完整巖體3~5m。 4.4.6 高層建筑勘探孔的面置,當為方形或矩形時,按本規(guī)范4.4.4條執(zhí)行;當形體不規(guī)則時,宜在角點及中心點面置。荷載變化較大處應布置勘探點。 4.4.7 高層建筑卵石土地基的勘探孔深度宜按以下原則確定; 1 采用箱形基礎、筏形基礎時,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大于壓縮層計算深度的下限值;一般性勘探孔應控制主要受力層;亦可按下式計算: =+ (4.4.7) 式中 —勘探孔深度(m); —箱形或筏形基礎底面埋深(m); —基礎底面寬度(m),對圓形、環(huán)形基礎按最大直徑考慮; —與壓縮層濃度有關的經(jīng)驗系數(shù)。對卵(漂)石地基的控制性勘探孔可取0.5~0.7,當鉆達深度處為砂或其它軟弱層時,應鉆穿。一般性鉆孔可取0.3~0.4。 2 巖石地基的控制性勘探孔應進入微風化層,一般性勘探孔應揭穿強風化層。 3 采用樁(墩)、沉井基礎時,勘探孔深度宜按本規(guī)范4.4.5條第6款執(zhí)行; 4 波速測試及專門用途的鉆孔深度,應按其要求確定。 4.4.8 原位測試要求及巖土參數(shù)統(tǒng)計與選定,應按附錄E執(zhí)行。 4.4.9地基承載力應同時滿足地基的變形要求。地基承載力應根據(jù)巖土的成因類型、均勻性、地下水位變動、應力史、加荷特點等綜合確定。 4.4.10 對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構)筑物采用天然地基土訪問團基礎持力層時,宜作地基的變形觀測。 4.4.11 設防烈度為7度的場地,應考慮場地土的類型錄和場地地類別,尚應分析預測地震效應。 可液化地工的判別和液化等級的確定,按附錄P進行。 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線工程、可能產(chǎn)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應作專門的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4.4.12 丘陵、山區(qū)的巖土工程勘察應充分注意巖土及場地的穩(wěn)定性及不均勻性等浪工程地質及不良環(huán)境條件,如滑坡、崩塌、泥石流、巖土組合地基、采空區(qū)、斷裂等。由膨脹土組成的素填土、新近填土,未經(jīng)處理不應作為基礎持力層。膨脹土組成的素填土應用砂卵石作換土處理,必須保證人工地基的質量。膨脹土地基脹縮等級劃分時,宜先計算不同膨脹土地基分級變形量,以便評價其在平面上的不均勻性。 4.4.13 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在取得現(xiàn)場勘察、原位測試及室內土工試驗等工程地質資料的基礎上根據(jù)國家現(xiàn)行規(guī)范結合地區(qū)特點、建(構)筑物特征和設計要求進行編寫。 4.4.14 各級建(構)筑物均應進行施工驗槽、驗樁、若地基條件與原勘察資料不符或有特殊要求時,應進行施工勘察。 4.5 巖土工程特性指標 4.5.1 地基巖土的工程特性指標應經(jīng)數(shù)理統(tǒng)計、分析后提出。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及的建(構)筑物應提供載荷試驗、抗剪強度、變形指標及原位測試成果;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構)筑物應提供地基極限承載力、抗剪強度、變形指標和原位測試成果;設計等級為丙級的建(構)筑物應提供原位測試成果及地基極限承載力。 4.5.2 地基承載力分為極限承載力基本值()、標準值()、設計值()??辈斐晒麘峁O限承載力標準值。 4.5.3 地基承載力的確定見本規(guī)范第5章第1節(jié)。 4.5.4 膨脹土的極限承載力標準值可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 1 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和乙級超過八層的建(構)筑物,可采用浸水載荷試驗確定; 2 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乙級八層及其以下的建(構)筑物,可采用三軸不固結不排水剪切試驗確定; 3 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丙級為建(構)筑物,可按附錄F確定,膨脹土應按相應規(guī)范確定。 4.6 巖土工程檢驗與監(jiān)測 4.6.1 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應進行檢驗與監(jiān)測。 4.6.2 巖土工程檢驗與監(jiān)測應由除該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以外的專門機構進行。 4.6.3 巖土工程的檢驗與監(jiān)測應按有關規(guī)范執(zhí)行。 5 地基計算 5.1 地基承力計算 5.1.1 基礎底面壓應力設計值應符合下述要求: 當軸心荷載作用時: (5.1.1—1) 式中 —基礎底面平均壓應力設計值; —地基承載力設計值。 當偏心荷載作用時: (5.1.1—2) 式中—基礎面邊緣最大壓應力設計值。 5.1.2 基礎面壓應力設計值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1 軸心荷載作用時 (5.1.2—1) 式中—上部結構傳至基礎頂面的豎向荷載設計值; —基礎自重基礎上的土重設計值,分項系數(shù)取1.2。 —基礎底面面積。 2 偏心荷載作用,當偏心距時: (5.1.2—2) (5.1.2—3) 式中—基礎邊緣最小壓應力設計值; —作用于基礎底面形心的力矩設計值; —基礎底面的抵抗矩; —基礎底面的核心半徑。 對矩形基礎當時,應按下式計算: (5.1.2—4) 式中 —垂直于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礎底面邊長(圖5.1.2); —合力作用點至基礎底面最大壓應力邊緣的距離,(圖5.1.2)。 3 當荷載按地震效應組合,基礎底面出現(xiàn)零應力時,零應力的面積不應超過基礎底面積的25%。 5.1.3 地基極限承載力標準值按下列規(guī)定綜合確定: 1 對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物,應按載荷試驗資料,其它原位測試、公式計算(或5.1.11—1)、第5.1.6條和附錄F綜合確定; 2 對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筑物,宜按載荷試驗資料,其它原位測試、公式計算、第5.1.6條和附錄F綜合確定; 3 對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丙級的建筑物可按第5.1.6條和附錄F確定。 20頁圖略 5.1.4 當基礎埋置深度大于1.5m或基礎寬度大于3m時,土質地基承載力設計值按下式確定: (5.1.4—1) 式中 —地基承載力設計值; —地基極限承載力標準值; —地基極限承載力標準值分項系數(shù),取1.75; —寬度修正分項系數(shù),取1.1; —深度修正分項系數(shù),取1.1; —考慮基礎重視埋置深度影響的地基承載力修正系數(shù),按表5.1.4取值; —基礎底面以下地基持力層土的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有效重度; —基礎底面以上各土層土體按層厚的加權平均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有效重度; —基礎底面短邊邊長,小于3m取3m,大于6m取6m; —埋置深度,小于1.5m取1.5m. 表5.1.4 地基承載力的寬度和深度修正系數(shù) 注:強風化的巖石,可參照風化所成的相應土類取值。 5.1.5 基礎埋置深度值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對于一般基礎(包括箱形基礎和筏形基礎)自室外地面標高算起,若填土上部結構施工后完成時,應從天然地面標高算起; 2 對采用條形基礎或獨立基礎的地下室,當基礎中心距≤時,基礎埋深可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 22頁圖略 外墻基礎埋置深度(m) (5.1.5—1) 與外墻相鄰的內墻基礎埋置深度(m) 卵石土地基 不得小于(5.1.5—2) 砂土、粘性土、新近沉積土及人工填土 (5.1.5—3) 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物可根據(jù)情況另行研究確定。 5.1.6 當根據(jù)地基土物理力學性質指標按附錄F取得極限承載力基本值時,其標準值按下式計算: (5.1.6) 式中 —地基極限承載力標準值; —地基極限承載力基本值; —回歸修正系數(shù),按附錄計算確定。 5.1.7 當?shù)鼗芰臃秶鷥扔熊浫跸屡P層時,尚應按下式驗算該軟弱下臥層的地基承載力。 (5.1.7) 式中 —軟弱下臥層頂面處的附加壓應力設計值; —軟弱下臥層頂面以上各土層土體按層厚的加權平均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有效重度; —軟弱下臥層頂面到地面的距離; —軟弱下臥層頂面處經(jīng)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載力設計值。 5.1.8 軟弱下臥層頂面處經(jīng)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載力設計值,按下式計算: (5.1.8) 式中 —軟弱下臥層地基極限承載力標準值。 5.1.9 軟弱下臥層頂面處的附加應力設計值可按下列簡化公式計算: 條形基礎 (5.1.—1) 矩形基礎 (5.1.9—2) 式中 —條形基礎和矩形基礎底面寬度; —矩形基礎底面長度; —基礎底面處土的自重壓應力設計值; —基礎底面至軟弱下臥層頂面的距離; —地基壓應力擴散線與豎直線的夾角,可按表5.1.9取值。 表5.1.9 地基壓應力擴散角 注: 1 為上層土壓縮模量,為軟弱下臥層壓縮模量; 2 時,=0o,必要時宜由試驗確定; 時,值仍采用的對應值。 5.1.10 當作用于基礎底面的荷載偏心距<0.033倍基礎底面寬度時,土質地基極限承載力標準值,根據(jù)土的抗剪強度指標標準值,按下列公式計算: (5.1.10—1) 式中 —地基極限承載力標準值; —基礎形狀系數(shù),按表5.1.10—1確定。 —地基承載力系數(shù),按基底下一倍基礎底面寬的深度內地基土經(jīng)修正后的內摩擦角標準值按表5.1.10—2確定。 —基礎底面下一倍基礎底面的深度內地基土的粘聚力標準值; —基礎底面短邊邊長,大于6m取6m。 —基礎埋置深度,按5.1.5條規(guī)定取值。 用式(5.1.10—1)計算時,土的內摩擦角標準值應按以下方法修正: 一般淺基礎 取 (5.1.10—2) 箱形基礎及筏形基礎 ≤40o,取=0.70 (5.1.10—3) >40o,取=0.65 (5.1.10—4) 式中 —修正后的內摩擦角標準值; —由試驗測出的內摩擦角標準值。 表5.1.10—1 基礎形狀系數(shù)表 注:表中為基底長邊邊長,為短邊邊長。 5.1.10—2 地基承載力系數(shù) 5.1.11 用公式(5.1.10—1)求出的地基極限承載力標準值除以地基承載力分項系數(shù)得地基承載力設計值。 (5.1.11—1) 式中—用公式計算的地基承載力設計值; —地基承載力分項系數(shù)取1.6。 5.1.12 巖土地基承載力設計值按以下規(guī)定取值:強風化巖考,可參照所風化成的相應土類按式(5.1.4—1)計算。中等風化、微風化巖石為巖石地基極限承載力標準值除以分項系數(shù),分項系數(shù)取2.0。 5.1.13 巖石地基極限承載力標準值按載荷試驗、飽和單軸抗壓強度試驗、附錄F綜合確定。 5.2 地基變形計算 5.2.1 建筑物的地基變形值,應不大于建筑物在正常使用極限狀態(tài)時的變形值,即應符合下式要求: ≤ (5.2.1—1) 式中 —地基最終變形值; —建筑物在正常使用極限狀態(tài)下的變形允許值; 5.2.1 在計算地基變形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由于建筑物地基不均勻,荷載差異很大,體型復雜等因素引起的地基變形,對于砌體承重結構應由局部傾斜控制;對于框架結構和單層排架結構應由相鄰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對于多層或高層建筑和高聳結構,應由傾斜控制;必要時尚控制平均沉降量。 5.2.3 各類建筑物的地基變形允許值可按表5.2.3規(guī)定采用。 5.2.4 卵石地基上的高層建筑,施工封頂一年后的地基沉降約為其最終沉降的90%。 表5.2.3 建筑物地基變形允許值 注: 1 為相鄰柱基的中心距(mm);為自室外地面至檐口的建筑物高度(m),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部分高度; 2 傾斜指基礎傾斜方向兩端點的沉降差與其距離的比值; 3 局部傾斜指砌體承重結構沿縱向6.0~10.0m內基礎兩點沉降差與其距離的比值。 5.2.5 計算地基變形時,地基內的應力分布,可采用各向同性均質的直線變形體理論。 5.2.6 地基最終沉降量的計算: 1 地基最終沉降量可按下式計算: (5.2.6—1) 式中—地基最終沉降量計算值; —沉降計算經(jīng)驗系數(shù),根據(jù)沉降觀測資料及經(jīng)驗確定,也可按表5.2.6取值; —按荷載長期效應組合計算的基礎底面處附加壓應力設計值,; —地基沉降計算深度范圍內所劃分的土層數(shù); —基礎底面至第層土、第層土底面范圍內平均附加應力系數(shù),按附錄U取值; —基礎底面至第層土、第層土底面的距離; —基礎底面下第層土的壓縮模量,按實際應力范圍取值。砂、卵石土壓縮模量確定方法見附錄D。 28頁圖略 表5.2.6 沉降計算經(jīng)驗系數(shù) 注:為沉降計算深度范圍內土的壓縮模量當量值。 2 沉降計算深度范圍內的壓縮模量當量值可按下式計算: (5.2.6—2) 式中 —基礎底面至第層土底面范圍內的平均附加應力系數(shù),按附錄U取值 5.2.7 地基沉降計算深度應符合下式要求: ≤0.025 (5.2.7—1) 式中 —沉降計算深度范圍內,第層土的沉降量計算值; —由沉降計算深度向上取厚度為的土層計算沉降值,見圖5.2.6并按表5.2.7確定。 如確定的計算深度下部仍有較軟土層時,應續(xù)續(xù)計算,在計算嘗試內在基巖時,可取至基巖頂面。 表 5.2.7 值 5.2.8 當無相鄰荷載影響,基礎寬度在1m至30m范圍內時,基礎中點的地基沉降計算深度也可按下式計算: (5.2.8—1) 式中 —基礎底面寬度。 5.2.9 卵石地基上的高層建筑,地基最終沉降量可按下式計算: (5.2.9—1) 式中—基底至沉降計算深度底面范圍內的平均附加應力系數(shù); —地基沉降計算深度范圍內各層土按層厚的加權平均壓縮模量; —沉降計算經(jīng)驗系數(shù)按表5.2.6取值。 5.2.10 卵石地基上的高層建筑,地基變形計算深度可按下式計算: ( 5.2.10—1) 5.2.11 計算地基變形時,附加應力計算應考慮相鄰荷載的影響,其值得可按應力疊加原理,采用角點法計算。 5.2.12 當高層建筑基礎形狀不規(guī)則時,可采用有限單元等方法計算,剛度較大的箱形基礎與筏形基礎(見6.6.2條)也可用基底分塊并考慮地基與基礎間變形協(xié)調的計算方法,以求出地基反力及變形值。 5.2.13 非卵石地基上的箱形基礎與筏形基礎,應考慮開挖基坑時土的回彈,建筑物施工時又產(chǎn)生地基土壓縮的情況,其沉降計算方法可按《高層建筑箱形與筏形基礎技術規(guī)范》JGF 進行。 5.3 地基穩(wěn)定性計算 5.3.1 土地基的穩(wěn)定性可用圓弧滑動面法進行驗算,驗算應符合(5.3.1—1)式要求,計算時,土重分項系數(shù)取1.0,土的粘聚力及內摩擦角均取標準值。 ≤ (5.3.1—1) 式中 —最危險的滑面上諸力對滑弧中心的滑動力矩; —最危險的滑動面上諸力對滑弧中心的抗滑力矩; —整體穩(wěn)定分項系數(shù),取1.3。 5.3.2 位于穩(wěn)定土坡頂上的建筑,當垂直坡頂邊緣線的基礎底面邊長小于或等于3m時,其基礎底面外邊緣線至坡頂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式要求,但不得小于2.5m: 條形基礎:≥3.5- (5.3.2—1) 矩形基礎:≥2.5- (5.3.2—2) 式中 —基礎底面外邊緣線到坡頂?shù)乃骄嚯x(圖5.3.2); —垂直于坡頂邊緣線的基礎底面邊長; —基礎埋置深度; —邊坡坡角。 當基礎底面邊緣線至坡頂?shù)乃骄嚯x不滿足式(5.2.3—1)、(5.3.2—2)的要求時,可根據(jù)基底平均壓應力按式(5.3.1—1)計算以確定基礎距坡頂邊緣的距離和基礎埋深。 5.3.3 當土坡坡角大于45o、坡高H大于8m時,尚應驗算坡體穩(wěn)定性,坡體穩(wěn)定性驗算應符合(5.3.1—1)式的要求。 31頁圖略 6 基 礎 6.1 基礎選型 6.1.1 基礎選型,應根據(jù)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上部結構類型、荷載大小、有無地下室、場地條件、環(huán)境條件、施工條件、所在地區(qū)設防烈度等進行綜合分析,選擇經(jīng)濟合理的基礎方案,優(yōu)先選用天然地基,若不能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wěn)定時,可采用人工地基。 6.1.2 天然地基上的單層和多層建筑基礎的選型: 1 砌體結構:一般民用建筑,在六層及六層以下(基礎埋置在卵石地基上可放寬至七層)時可選用剛性條形基礎;在無地下水的簡易房層也可用三合土基礎,當基礎底面寬度大于2m時,宜選用墻下鋼筋混凝土條形基礎。 2 多層內框架結構:墻下基礎宜選用鋼筋混凝土條形基礎,柱下宜選用獨立基礎;當?shù)鼗^差,宜選用柱下條形基礎。 3 多層框架結構: 1)地基較好、荷載較水、柱網(wǎng)分布較均勻,可采用柱下獨立基礎; 2)當荷載較大、地基較差,持力層較深,當無地下水時,優(yōu)先采用一柱一樁(挖孔樁)基礎;如不能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wěn)定要求時,宜采用人工地基。 6.1.3 天然地基上的高層建筑基礎選型: 1 當?shù)鼗鶟M足承載力、變形及穩(wěn)定要求時,優(yōu)先采用墻下條形基礎和柱下獨立基礎;對于巖石類地基,基礎埋置較淺時,可作巖石錨桿基礎,見本章6.7節(jié)的巖石錨桿基礎。 2 對無特殊要求的地下室,荷載、柱網(wǎng)、墻及柱軸線分布均勻,地基較好,可采用墻下條形基礎及柱下獨立的基礎。如地基不能滿足承載力、變形和穩(wěn)定的要求,當無地下水時,優(yōu)先采用一柱一樁(挖孔樁)基礎及墻下挖孔樁基礎。 3 防水要求較高的地下室,上部結構不均勻沉降要求較嚴時,宜采用筏形基礎;當荷載及柱網(wǎng)較大時,宜采用梁向上的梁板式筏形基礎;當無地下水時,梁可向下設置。 4 當?shù)鼗^差,采用上述基礎不能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及穩(wěn)定要求時,宜采用樁基礎或人工地基。 5 在地震區(qū)的擴展和樁基礎,應按下列情況設置雙向基礎系梁; 1) 一、二級框架,不包括外露地表的堅硬巖石; 2) 各柱基礎承的重力荷載代表值差別較大; 3) 基礎埋置較深,或各基礎埋置深度差別較大; 4) 地基主要持力層范圍內存在較弱粘土層、可液化土層和嚴重不均勻土層。 6.1.4 樁基礎的選型,見第7章樁基礎。 6.2 基礎埋置深度 6.2.1 基礎埋置深度應按下列條件確定: 1 建筑物的用途,有無地下室、設備基礎或地下設施、基礎的形式和構造; 2 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載大小和性質; 3 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 4 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基礎埋深。 6.2.2 在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wěn)定的前提下,除處于建筑密集區(qū)、或臨街建筑、高層建筑等另有規(guī)定外,基礎應盡量淺埋,但不宜小于0.5m。 6.2.3 地震區(qū)的高層建筑,宜設地下室,對地下室埋深作如下規(guī)定: 1 當采用天然地基時不小于/15; 2 對于樁基礎,不小于/18(不計樁長); 3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基礎埋置濃度可適當減上; 4 對卵石地基,在滿足抗裂整體穩(wěn)定時,上述基礎埋深可適當減少; 5 對于巖石類地基,可不考慮基礎埋深的要求,但應有可靠的錨固措施,并滿足抗滑要求。(見本章6.7節(jié),巖石錨桿基礎) 6.2.4 基礎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如必須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下時,則應采取措施,以保證地基地施工時不受擾動。 6.2.5 在確定基礎埋深時,當基礎深于相鄰原有建筑基礎時,兩基礎間應有一定凈距,其數(shù)值根據(jù)荷載大小和土質情況而定,一般取相鄰建筑兩基礎底面高差的1~2倍。如不滿足上述要求時,新建筑基礎可采用人工挖孔樁基礎發(fā)、或分段施工、或設置臨時支護措施(錨桿護壁、擋土樁、地下連續(xù)墻等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筑物地基。 6.2.6 對于膨脹土地基的基礎埋深,應按本規(guī)范第10章膨脹土地基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6.2.7 確定基礎埋深時,同一結構單元,不宜設置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當條形基礎方向基底埋深不同時,宜作成臺階形見圖6.2.7。 34頁圖略 圖6.2.7 條形基礎臺階尺寸 6.3 剛性基礎 6.3.1上基礎底面的寬度按下列公式計算(見圖6.3.1): ≤+ (6.3.1) 式中 —基礎底面寬度; —基礎頂面的墻體或柱腳寬度; —基礎高度; —基礎臺階寬高比允許值按表6.3.1選用; —基礎臺階寬度 35頁圖略 圖6.3.1 剛性基礎構造示意 —柱中縱向鋼筋直徑 表6.3.1 剛性基礎臺階寬高比的允許值 注: 1 為基礎底面的平均壓應力標準值(kPa); 2 階梯形毛石基礎的每階伸出寬度,不宜大于200m; 3 當基礎由不同材料疊合組成時,應對接觸部分作抗壓驗算; 4 對混凝土,當基礎底面處的平均壓應力超過300kPa時,尚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J 10時進行搞剪驗算; 5 地面以下或防潮以下砌體的砂漿類別,可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砌體結構設計規(guī)范》GBJ 3的規(guī)定選用。 6.4 擴展基礎 6.4.1 擴展基礎系指柱下鋼筋混凝土獨立基礎和墻下鋼筋混凝土條形基礎。 6.4.2 擴展基礎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錐形基礎邊緣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階梯形基礎的每階高,宜為300~500mm。 2 墊層的厚度,宜為100mm,墊層混凝土強度等級宜為C10; 3 底板受力鋼筋的最小直徑不宜小于10mm,間距不宜大于200mm,也不應小于100mm。分布鋼筋的面積,每延米不小于受力鋼筋面積的1/10。當有墊層時鋼筋保護層的厚度不宜小于35mm,無墊層時不宜小于70mm。 4 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小于C20; 5 軸心受壓基礎,一般采用正方形,偏心受壓基礎,長邊與短邊之比,一般不大于3。 6.4.3 對于現(xiàn)澆柱的基礎,如與柱不同時澆灌,其插筋的種類、數(shù)目、直徑及位置應與柱內縱向受力鋼筋相同,插筋的錨固與柱的縱向受力鋼筋的搭接長度,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J 10的規(guī)定。 6.4.4 預制鋼筋混凝土柱與杯口基礎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圖6.4.4) 37頁圖略 圖6.4.4 預制鋼筋混凝土柱獨立基礎示意 注:≥ 1 柱的插入深度,可按表6.4.4—1選用,并滿足錨固長度的要求和吊裝柱的穩(wěn)定性(即不小于吊裝時柱長的0.05倍)。 表6.4.4—1 柱的插入深度 注: 1 h為柱截面長邊尺雨寸;d為管柱的外直徑;ha為雙肢整個截面長邊尺寸:hb為雙肢柱整個截面短邊尺寸; 2 柱軸心受壓或小偏心受壓時,h1可適當減小,偏心短大于2h(或2d)時,h1應適當?shù)募哟蟆? 2 基礎的杯底厚度和杯壁厚度,可按表6.4.4—2選用 表6.4.4 —2 基礎的杯底和杯壁厚度 注: 1 雙肢柱的杯底厚度值,可適當加大; 2 當有基礎梁時,基礎梁下的杯壁厚度應滿足其支承寬度的要求; 3 柱子插入杯品部分的表面應鑿毛,柱子與杯口之間的空隙,應用比基礎混凝土 強度等級高一級的細石混凝土填充密實,當達到材料設計強度70%以上時,方能進行上部吊裝。 3 當柱為軸心或小偏心受壓且≥0.65時,或大偏心受壓且≥0.75時,杯壁可不配筋,叵基礎底板頂部受彎,應按計算配筋。當柱為軸心受壓或小偏心受壓且0.5≤<0.65時,杯壁可按表6.4.4—3構造配筋,其他情況下,應按計算配筋。 表6.4.4—3 杯壁構造配筋 注:表中鋼筋置于杯口頂部,每邊兩根,見圖6.4.5—2 6.4.5 預制鋼筋混凝土柱(包括雙肢柱)與高杯口基礎的連續(xù)(圖6.4.5—1),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6.4.4條插入的深度規(guī)定。當滿足下列要求時,其壁配筋,可按圖6.4.5—2的構造要求進行設計: 1 吊車在75以下,軌頂標高14m以下,基本風壓小于0.5kPa的工業(yè)廠房; 2 基礎短柱的高度不大于5m; 3 杯壁厚度符合表6.4.5的規(guī)定; 4 高杯口基礎短柱的配筋(圖6.4.5—2)。 39頁圖略 40頁圖略 表6.4.5 高杯口基礎的杯壁厚度 6.4.6 擴展基礎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礎底面積,應按本規(guī)范第5章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2 基礎高度和變階處的高度,應按國家現(xiàn)行《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J 10中的沖切、剪切公式計算確定,其中,當 1)時: (6.4.6—1) (6.4.6—2) (6.4.6—3) (6.4.6—4) (6.4.6—5) 式中 —沖切破壞面以外的基礎底沖切作用面積; —計算截面處沖切截面的垂直投影面積; —沖切破壞錐體最不利一側斜截面的上邊長;當計算柱與基礎交接處的受沖切承載力時取柱寬;當計算基礎變階處取上階寬;錐形基礎梯形面積取計算截面處的寬度(圖6.4.6—1)、(圖6.4.2—2); —軸心荷載作用下基礎底面均勻凈反力設計值,當為偏心荷載作用下,可取最大凈反力設計值(圖6.4.6—1); —基礎混凝土軸心抗拉強度設計值; —基礎受沖切承力設計值; —基礎計算截面處地基凈反力設計值(圖6.4.6—1)、(圖6.4.2—2)。 2)階梯形基礎Ⅰ'—Ⅰ'及Ⅱ'—Ⅱ'處的基礎截面受剪,其截面有效高度均為01+02,截面折寬度補充如下: 階梯形基礎截面折算寬度(圖6.4.6—1): Ⅰ'—Ⅰ' (6.4.6—6) ?、颍А颍? (6.4.6—7) 錐形基礎Ⅰ'—Ⅰ'及Ⅱ'—Ⅱ'截面有效高度均為,截面折算寬度(圖6.4.1—2): Ⅰ'—Ⅰ' (6.4.6—8) Ⅱ'—Ⅱ' (6.4.6—9) 3 在軸心或單向偏心荷載作用下,基礎受彎可按下列方法簡化計算: 1)對于矩形基礎,當臺階的寬高比小于或等于2.5和不得小于1.0及偏心矩小于或等于1/6基礎高時,任意截面的彎矩,可按下列公式計算(圖6.4.6—表) 43頁圖略 Ⅰ= (6.4.6—10) = (6.4.6—11) 式中?、?、—任意截面Ⅰ—Ⅰ、Ⅱ—Ⅱ處的彎矩設計值; —任意截面Ⅰ—Ⅰ至基底邊緣最大凈反力設計值處的距離; —基礎底面的邊長; —柱的邊長,當為任意截面時,為該截面處的邊長,用表示; —任意截面Ⅰ—Ⅰ處基礎底面的凈反力設計值; —在偏心荷載作用下,基礎底面的最小凈反力設計值。 2)墻下條形基礎每延米任意截面的彎矩,可按下公式計算(圖6.4.6—3): Ⅰ= (6.4.6—12) 其最大彎矩截面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如當墻體材料為混凝土時,?。? 如為磚墻且大放腳不大于1/4磚長時,取磚長。 4 當擴展基礎混凝土強度等級小于柱時,尚應驗算柱對基礎的局部受壓承載力。 5 基礎底板的配筋,應按國家現(xiàn)行《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J 10有關規(guī)定計算。 44頁圖略 6.5 柱下條形基礎 6.5.1 柱下條形基礎構造: 45頁圖略 1 翼緣厚度不宜小于200mm,當小于250mm,翼緣作成等厚,當大于或等于250mm時,翼緣作成≤1/3的變截面; 2 現(xiàn)澆柱與條形基礎梁交接處其平面尺寸見(圖6.5.1—2),肋高由計算確定,一般可取柱距的1/4~1/8; 3 條形基礎梁頂面和底面的縱向受務鋼筋,除滿足計算苛求外,尚應有2~4根通長鋼筋,其面積不得小于縱向鋼筋總面積的1/3; 4 在T形L形梁交接處翼緣內的鋼筋,應沿一個主要受力方向通長設置,另一方向可搭接基礎寬的1/4,在拐角處則應沿兩個方向通長設置(圖6.5.1—3); 46頁圖略 5 柱下條形基礎的構造,除上述要求外,尚應符合規(guī)范第6.4.2條的有關規(guī)定。 6.5.2 柱下條形基礎的計算: 1 當荷載、地基比較均勻,上部結構剛度較好,柱距相差不大,且條形基礎梁的高度大于1/6柱距時,地基反力可按直線分布。條形基礎梁的內務,可按連續(xù)梁法、經(jīng)驗系數(shù)法及靜力平衡法計算。此時,兩端邊跨應根據(jù)受力狀態(tài),適當增加受力鋼筋; 2 當豎向荷載的重心與基礎形心間的偏心距不大于基礎長度的3%時,可采用倒梁法計算。此時基礎內力可按連續(xù)梁法及靜力平衡法計算,當采用連續(xù)梁法計算時,哪支座反力與柱軸向壓力的平平衡力超過20%時,應將其差值得均勻分布在相應支座兩側務1/3跨度的范圍內使反力調整成階梯形分布,以達支座的力接近平衡。用以上兩個方法計算,梁的兩端邊跨梁底宜增加受力鋼筋20%。 條形基礎的梁高可按地基凈反力的大小選用:當凈反力小于250Kn/m,梁高可取柱距的1/4~1/8,當凈反力在250~400KN/m時,梁高可取柱距的1/4~1/1.5。 為使條形基礎所受正負彎矩大致相等,可將條形基礎端部作懸臂,懸臂長取其相鄰跨度的1/4~1/3。 3 對于交叉條形基礎,交點上的柱荷載,應按交叉梁的變形協(xié)調的原則進行分配,其內力可按本條上述規(guī)定,分別進行計算; 4 當存在扭矩時,尚應作抗扭計算; 5 當條形基礎混凝土強度等級小于柱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時,應驗算柱對條形基礎的局部受壓承載力; 6 柱下條形基礎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下低于C20。 6.6 筏形基礎 6.6.1 筏形基礎的構造: 1 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小于C20,高層建筑不小于C30,當有地下室時應采用防水混凝土,混凝土的抗?jié)B等級,應根據(jù)地下水的最大小實與筏混凝土厚度的比值,按表6.6.1選用,且其抗?jié)B等級不應不于0.6MPa; 表6.6.1 地下室外墻與筏板混凝土的抗?jié)B等級 2 梁板式筏基,其板厚不應小于300mm,且板厚與計算區(qū)段的最大雙向板格的短邊之比不宜小于1/20。對基礎梁不外伸的懸臂板,其伸出長度不宜大于1.5m。平板式筏基的板厚不宜小于400mm; 3 墊層厚度宜為100mm,混凝土強度等級宜為C10; 4 筏形基礎的底板和基礎梁,縱橫方向底部鋼筋,尚應有1/2~1/3貫通全跨,其配筋率不應小于0.15%,頂部鋼筋應全部貫通; 5 采用筏形基礎的地下室,應沿地下室設置鋼筋混凝土外墻,外墻厚度不應小于250mm,內墻厚度不應小于200mm。墻的截面設計除滿足承載力要求外,尚應考慮變形、抗裂及防滲等要求。墻體內應設置雙面鋼筋、鋼筋直徑不應小于12mm,間距不應大于300mm。 6.6.2 平板式筏形基礎的計算: 1 在比較均勻的地基上,當上部結構風度較大或相鄰柱荷載相差不超過20%,柱距接近相同,且不大于1.75(為筏形基礎的彈性特征系數(shù)值)時,可認為筏基是剛性的,其地基反力,可假定為線性分布。 1)基底反力按下式計算: (6.6.2) 式中—筏形基礎底面以上的豎向力設計值(不計底板自重); —筏板的平面面積; —合力作用點分別在方向對筏板形心的彎矩設計值; —筏板對軸的抵抗矩。 2)地基反力-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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