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準化管理手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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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Q/PS2010—第一版 江蘇天山水泥集團有限公司芝山灰?guī)r礦安全標準化體系 管理手冊 編制部門:安全科 審 核 人: 批 準 人: 二○一○年六月一日批準 二○一○年六月五日實施 目 錄 公司礦山簡介 3 更 改 狀 態(tài) 表 4 發(fā) 布 令 5 1 適用范圍 6 1.1 目的 6 1.2 適用范圍 6 2 引用文件和標準 7 3 術語和定義 8 4 管理原則 10 5 管理模式 11 6 安全生產方針與目標 12 6.1安全生產方針 12 6.2 礦山安全生產目標 12 7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與其他要求 14 7.1各科室、班組的職責 14 7.2 工作程序 14 7.3 礦山安全生產適用的的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清單見附件 15 8 安全生產組織保障 16 8.1 安全生產責任制 16 8.2 安全機構設置與人員任命 16 8.3 員工參與 17 8.4 文件與資料控制 17 8.5 外部聯系與內部溝通 18 8.6 系統管理評審 19 8.7 供應商與承包商的選擇 19 8.8 安全認可與獎勵 19 8.9工余安全管理 20 9風險管理 21 9.1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要求 21 9.2風險評價 22 9.3 關鍵任務識別與分析 23 10 安全教育與培訓 24 10.1 員工安全意識 24 10.2 培訓 24 11 生產工藝系統安全管理 26 11.1 設計要求 26 11.2 采礦工藝 27 11.3 生產保障系統 27 11.4 變化管理 28 12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29 12.1 基本要求 29 12.2 設備設施維護 29 13 作業(yè)現場安全管理 31 13.1 作業(yè)環(huán)境 31 13.2 作業(yè)過程 32 13.3 勞動保護用品 41 14 職業(yè)衛(wèi)生管理 42 14.1 健康監(jiān)護 42 14.2 職業(yè)危害控制 42 14.3 職業(yè)衛(wèi)生監(jiān)測 43 14.4 人機工效 43 15 安全投入、安全科技與工傷保險 44 15.1 安全投入、安全科技 44 15.2 工傷保險 44 16 檢查 45 17 應急管理 46 17.1 應急準備 46 17.2 應急計劃 46 17.3 應急響應 47 17.4 應急保障 47 17.5 應急評審與改進 48 18 事故、事件報告、調查與分析 49 19 績效測量與評價 50 19.1績效測量 50 19.2系統評價 50 附件1:安全管理機構成員及特殊人員任命書 52 附件2:公司安全管理組織結構圖 54 附件3:芝山石灰石礦安全生產引用的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清單 55 附件4:關鍵任務的識別 58 公司礦山簡介 南京礦山工程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位于江蘇省溧水縣和溧陽市兩縣交界處的芝山村,作業(yè)礦區(qū)地理坐標:東經11907′41″~11909′16″,北緯 3127′07″~3129′06″。南北長約2.2km,東西寬約2.6km,面積5.5km2。礦區(qū)距溧水縣城南東約24km,距溧陽市上沛鎮(zhèn)西6km,礦區(qū)北側10km有寧杭高速公路通過溧水縣白馬鎮(zhèn),交通方便。 南礦溧水分公司現有管理和作業(yè)人員49人,作業(yè)設備包括斯太爾自卸車12輛、奧龍自卸車5輛、卡特挖掘機2臺等,公司下設安全科、生產科、運輸科、財務科四個科室及鉆孔組、挖掘組、爆破組、運輸組四個班組。 芝山灰?guī)r礦在安全管理方面,堅持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全員參與、持續(xù)改進”的指導思想,從嚴、從細抓安全生產,始終把職工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在管理過程中總結了很多寶貴經驗,為我礦的長周期安全生產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更 改 狀 態(tài) 表 LAQ/PS2010-第一版 版本號 修改號 修改條款 批準人 實施日期 第一版 發(fā)布 2010年6月5日 發(fā) 布 令 為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xù)改進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貫徹執(zhí)行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的要求,控制礦山的安全風險并改進其績效,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guī)范導則》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guī)范露天礦山實施指南》,并結合礦山實際情況編制了《江蘇天山水泥集團有限公司芝山灰?guī)r礦安全標準化體系管理手冊》。 《江蘇天山水泥集團有限公司芝山灰?guī)r礦安全標準化體系管理手冊》對礦山安全管理體系作了具體的描述,是指導礦山安全生產管理活動的綱領性文件和行為準則。 現批準《江蘇天山水泥集團有限公司芝山灰?guī)r礦安全標準化體系管理手冊冊》于2010年6月1日發(fā)布,2010年6月5日試運行。 全體員工應認真學習本《管理手冊》,理解《管理手冊》內容和精神,并嚴格遵照執(zhí)行,以提高礦山的安全管理水平。 南礦溧水分公司 經理: 2010年6月5日 1 適用范圍 1.1 目的 本管理手冊是為了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礦山安全標準化體系,規(guī)范礦山安全管理行為,進一步提高礦山的安全管理水平,以控制職業(yè)健康安全風險,持續(xù)改進職業(yè)健康安全績效。 1.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江蘇天山水泥集團有限公司芝山灰?guī)r礦的安全生產系統。 2 引用文件和標準 1)GB 6441-1986 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2)GB 16423-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guī)程 3)GB 14161-2008礦山安全標志 4)GB 50016-2006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5)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國務院令第397號 6)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令第20號 7)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令第18號 8)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guī)范導則AQ2007.1-2006 9)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guī)范露天礦山實施指南AQ2007.3-2006 10)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標準化評分辦法 3 術語和定義 3.1 員工代表 在企業(yè)員工中產生、由員工自主選舉并經主要負責人任命的代表員工職業(yè)安全健康利益的人員。 3.2 任務觀察 對執(zhí)行某一任務的員工進行的正式觀察,有完全和部分兩種類型。 3.3 關鍵任務 屬特定的工作任務,如果其未正確執(zhí)行,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huán)境破壞或其他損失。 3.4 事件 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 3.5 危險源 可能導致傷害、疾病、財產損失、環(huán)境破壞或其組合的根源或狀態(tài)。 3.6危險源辨識 識別危險源的存在并確定其性質的過程。 3.7 風險評價 評價風險程度并確定其是否在可承受風險范圍的全過程。 3.8 相關方 關注企業(yè)職業(yè)安全健康績效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9 資源與能力 包括實施安全標準化所需要的人員、資金、設備、設施、材料、技術和方法,以及得到證實的知識、技能和經驗。 3.10 安全績效 指企業(yè)根據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在控制和消除職業(yè)安全健康風險方面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3.11 供應商 為企業(yè)提供材料、設備或設施及其服務的外部個人或團體。 3.12 承包商 在企業(yè)的作業(yè)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企業(yè)提供服務的個人或團體。 4 管理原則 結合我公司礦山自身特點,依據本管理手冊要求,建立與保持安全標準化體系。 安全標準化體系的建設,突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全員參與、持續(xù)改進”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的理念,注重科學性、規(guī)范性和系統性,立足于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立足于隱患治理,風險管理和預防事故發(fā)生的思想,充分體現安全與效益、安全與健康、安全與環(huán)境之間的內在聯系,并與生產經營單位其它方面的基礎管理有機結合。 安全標準化的創(chuàng)建和實施,在公司礦山全過程、全方位、全員中得以體現和貫徹,反映自身生產特點及安全績效的持續(xù)改進和提高,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5 管理模式 本管理手冊采用計劃(P,Plan)、實施(D,Do)、檢查(C,Check)、改進(A,Action)動態(tài)循環(huán)的管理模式,實現礦山自主管理、自我完善改進,政府部門指導、監(jiān)督的管理體制,持續(xù)推進生產經營單位提高安全績效。 6 安全生產方針與目標 6.1安全生產方針 6.1.1 礦山的安全生產方針由我礦最高管理者簽發(fā),方針為: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全員參與、持續(xù)改進 為了保證職業(yè)健康安全方針的實施,本公司鄭重承諾: 1、 遵守國家和地方的職業(yè)健康安全法律、法規(guī),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 向全體員工、相關方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制度,引導全體員工和相關和相關方參與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活動。 3、 開展安全培訓,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4、 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完善預案管理制度,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5、 嚴格執(zhí)行“三同時”制度,從源頭控制和防范風險,落實“五同時”管理,加強過程控制。 6、 確保安全資金的投入,通過采取先進技術和管理手段,不斷改進作業(yè)環(huán)境,預防職業(yè)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發(fā)生。 7、 通過標準化體系的自評、外審及管理評審等活動來提升公司的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績效。 6.1.2 礦山各部門、班組要認真學習、領會我礦安全生產方針。 6.1.3 關于礦山安全生產方針的具體操作程序見《安全生產方針管理制度》。 6.2 礦山安全生產目標 6.2.1 礦山安全生產目標為: ——輕傷事故率小于3‰; ——重傷事故率為零; ——職業(yè)病發(fā)病率為零; 6.2.2 礦山安全生產目標由礦山管理者代表負責審核安全生產目標,由礦山最高管理者負責批準安全生產目標。 6.2.3 礦山每年對制定的安全生產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監(jiān)測,當公司的安全生產情況發(fā)生變化時,要對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進行修訂。 6.2.4 礦山安全生產目標的具體操作程序見《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7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與其他要求 7.1各科室、班組的職責 7.1.1 管理者代表負責公司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適用性的審批。 7.1.2 安全生產管理科負責制定和監(jiān)督實施本程序,負責整理、匯總安全體系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要求,并形成公司適用的安全體系法律法規(guī)、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及時組織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對“公司適用安全法律、法規(guī)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進行評審與更新。 7.1.3 安全生產管理科負責對安全管理范圍內適用的生產、職業(yè)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要求進行識別、獲取、評價和更新,對“公司適用安全體系法律、法規(guī)、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中沒有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要求進行補充、識別、獲取、評價和更新,制訂本公司適用的安全法律、法規(guī)、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 7.2 工作程序 7.2.1 各單位(科室)通過各種渠道獲取相關的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要求。 7.2.2 各單位(科室)對本專業(yè)安全管理范圍內的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要求及時收集、識別、獲取、更新、評價和保存,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要求的識別、獲取、更新和評價工作,形成本單位(科室)適用的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要求清單。 7.2.3 各單位(科室)對所獲取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要求,必須明確適用的崗位和條款。 7.2.4 安全生產管理科負責跟蹤公司安全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要求的最新變化,并根據各單位(科室)上報的評審清單,每年對公司適用的安全法律法規(guī)、、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評審,形成《公司適用的安全法律法規(guī)、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在報公司經理辦,經管理者批準后,經理辦以公司有效文件清單的形式在公司發(fā)布。 7.2.5 安全生產管理科組織各單位(科室)及時收集公司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要求文本,并將收集到的文本傳達到各科室,供各單位(科室)使用。安全生產管理科根據跟蹤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要求文本的變化,及時進行更新。 7.2.6 各單位(科室)要根據新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要求對公司的有關安全管理文件進行修訂,確保文件符合要求。 7.2.7 各單位(科室)應按《文件控制程序》的要求對過期作廢的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要求進行處理。 7.2.8 各單位(科室)要將本單位(科室)適用的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要求向相關人員傳達,并將安全法律、法規(guī)培訓作為一項培訓內容,安全法律法規(guī)培訓執(zhí)行《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7.2.9 涉及相關方的單位和部門,要及時把相關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要求傳達給相關方。 7.3 礦山安全生產適用的的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清單見附件 8 安全生產組織保障 8.1 安全生產責任制 8.1.1 礦山建立了所有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了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各崗位作業(yè)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8.1.2 礦山經理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8.1.3 礦山經理和管理層人員要明確對公司安全生產的領導責任,并以實際行動表明對安全生產的承諾。 8.1.4 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寫入了《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作業(yè)指導書》,其中對責任制進行了詳細說明,公司經理、管理層人員和崗位作業(yè)人員要認真學習、領悟,充分認識到各自的安全責任。 8.1.5 礦山安全生產責任制每3年評審一次,并根據變化需要予以更新。 8.2 安全機構設置與人員任命 8.2.1 安全管理機構 8.2.1.1 礦山根據《礦山安全法》和《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了安全生產管理科,并配備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8.2..1.2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全部經過相應的培訓,并持證上崗,具備礦山安全生產管理的意識、知識和能力。 8.2.1.3 礦山經理任命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為管理者代表,并指定安全科為標準化系統的專門負責部門,以確保礦山安全標準化系統的建立、實施、保持及持續(xù)改進。 8.2.2 安全生產委員會 8.2.2.1 礦山書面認命了委員會主任和委員,并明確了其相應的職責。 8.2.2.2 委員會成員均接受了安全管理培訓,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能力。 8.2.2.3 委員會成員中包括了員工代表。 8.2.2.4 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安委會,審查安全工作進展和確定發(fā)展方案的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主任簽發(fā),會議紀要要包括研究的主要的內容和實施方案等。 8.2.2.5 各科室、部門和班組要向員工傳達并使其了解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機構、成員構成及其主要職責。 8.2.3 特殊職位人員任命 8.2.3.1 礦山的安全管理人員、應急救援人員等特殊職位人員,由公司經理書面任命。 8.2.3.2 被任命的人員全部接受了相關的培訓,并具備必要的知識和能力。 8.3 員工參與 8.3.1礦山建立了員工權益保障制度,以確保員工關心的問題得到積極響應,特別是保證員工在安全狀況異常的情況下拒絕工作而不會受到懲罰。 8.3.2 礦山為員工或員工代表參與安全活動創(chuàng)造機會,安全科和各班組要定期收集員工關注的安全事項,必要時安全科要把問題向安委會提交討論,并及時向員工反饋處理結果。 8.4 文件與資料控制 8.4.1 文件控制要求 8.4.1.1礦山建立了《文件與資料的識別與控制制度》,以確保公司安全規(guī)章制度的產生、使用、評審、修訂和控制的效力與效率。 8.4.1.2 礦山每年或者根據變化需要對安全規(guī)章制度進行評審,必要時予以修訂或廢除。 8.4.1.3 安全規(guī)章制度要及時下發(fā)到各部門、班組和相關方,保證能被所需要的人員獲取。 8.4.2 安全規(guī)章制度 8.4.2.1 礦山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了安全規(guī)章制度。 8.4.2.2 安全規(guī)章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職業(yè)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事故和事件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jiān)控制度、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和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危險物品和材料管理制度、特殊作業(yè)現場管理與審批制度、特殊工種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還需增加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例會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和應急管理制度) 8.4.3 安全記錄要求 8.4.3.1為對主要的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等安全記錄進行有效控制,礦山建立了《安全記錄控制程序》。 8.4.3.2安全記錄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內容真實、準確、清晰; ——填寫及時、簽署完整; ——編號清晰、標識明確; ——易于識別與檢索; ——完整反映相應過程; ——明確保存期限。 8.5 外部聯系與內部溝通 8.5.1 為使礦山內、外部安全信息交流與溝通活動規(guī)范化,及時、準確地收集、傳遞及反饋有關方面的安全信息,同時做好安全信息的管理,礦山制定了《與外部聯系、內部溝通制度》。 8.5.2 《與外部聯系、內部溝通制度》中明確規(guī)定:各部門在外部聯系與內部溝通中的職責;外部聯系與內部溝通的形式;聽取員工和相關方合理化建議的渠道等內容。 8.6 系統管理評審 8.6.1為評價本公司安全標準化系統的實施情況,識別不足和需要改進的事項,特制定了《管理評審控制程序》,要求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標準化系統評審,兩次評審的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 8.6.2 《管理評審控制程序》明確規(guī)定:評審要建立在真實反映企業(yè)安全管理狀態(tài)的有效信息之上;評審過程要文件化,評審結果要與責任人、員工及相關方溝通等內容。 8.6.3 礦山要保留管理評審的記錄。 8.7 供應商與承包商的選擇 8.7.1 供應商的選擇與管理 8.7.1.1 礦山建立了《供應商與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以確保供應商的能力滿足本公司要求。 8.7.1.2 《供應商與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確了選擇、批準供應商過程要保存的相關記錄;明確了對供應商供應過程的有效控制性;明確了供應商在本公司現場活動時應遵守的安全要求。 8.7.2 承包商的選擇與管理 8.7.2.1礦山建立了《供應商與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了對承包商的選擇與管理,以確保承包商的能力滿足本公司要求。 8.7.2.2 《供應商與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中明確了選擇、批準供應商過程要保存的相關記錄;明確了公司要識別承包商工作給公司帶來的風險,并在允許承包商的員工使用公司的設備、設施前應對其進行培訓;明確了公司要對承包商的服務過程實施檢查,以識別及控制承包商造成的風險。 8.8 安全認可與獎勵 8.8.1 礦山建立了《員工安全表現認可與獎勵管理制度》; 8.8.2 公司確保所有層面的人員均能參與個人的過程; 8.8.3 公司通過公告牌、電子信息媒體或者文件的形式展示安全表現信息。 8.9工余安全管理 8.9.1 加強對工余安全的宣傳教育。尤其是對于無照駕駛、酒后駕駛的職工,要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以提高職工安全自我保護意識。 8.9.2 對于工余事故要報告、分析。 8.9.3加強工余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何預防工余事故的發(fā)生等內容。 9風險管理 9.1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要求 9.1.1 一般要求 9.1.1.1 礦山建立了《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制度》,根據這個制度在全礦范圍內進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工作,特別是重大危險源及其風險, 9.1.1.2 在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過程中,從班組到公司逐級進行辨識與評價,然后將辨識結果反饋到安全科進行匯總。 9.1.1.3 在安全生產、工程建設、經營服務及管理活動過程中,對所辨識出來的危險源與風險要實施監(jiān)控,并對所有設備的安全設施、安全附件要齊全完好,特種設備則要定期檢驗。當設備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檢修,不得帶病運行。設備報廢后嚴禁再用。 9.1.1.4 礦山已下發(fā)了《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表》,各科室班組對在今后的實際工作中重新辨識出來的危險源,需再度進行風險評價,以便逐步完善《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表》。 9.1.2 方法的確定 9.1.2.1 我礦采用的危險源辨識方法是基本分析法與工作安全分析法,風險評價方法則全礦統一采用“LEC法”。 9.1.2.2基本分析法:對于某項作業(yè)活動,依據“作業(yè)活動信息”(作業(yè)經過的描述),對照危險源分類和事故類型(或職業(yè)相關病癥的類型),確定本項作業(yè)活動中具體的危險源。 9.1.2.3工作安全分析法:是把一項作業(yè)活動分解成幾個步驟,識別整個作業(yè)活動及每一步驟中的危害及其風險程度。 9.1.3 辨識與評價流程 9.1.3.1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先從基層崗位、班組開始,對所有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人的不安全行為進行逐個辨識與評價,評價結果上報到科室,科室再度確認后,上報到安全科予以匯總完善,形成綜合的《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表》。 9.1.3.2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9.1.4 風險控制措施 9.1.4.1 根據礦部匯總的《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表》,逐條制定風險控制措施。 9.1.4.2 上崗前,勞動保護用品正確穿戴,防護用品配帶齊全。 9.1.4.3 作業(yè)前必須例行安全自查,發(fā)現隱患及時消除后方可操作。 9.1.4.4 工作中出現隱患后,須盡快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予以避免事故發(fā)生。 9.1.4.5 關鍵崗位、要害部位,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進出人員需要登記。 9.1.4.6 各級主管部門要進行季度專項安全大檢查,所在班組每月要進行安全巡查。 9.1.4.7 當發(fā)生險情時,職工首先進行自我保護;當險情擴大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9.1.5 持續(xù)風險評價 9.1.5.1 每當新設備、新工藝、新項目投入使用時,都要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并將結果上報安全科匯總,以便安全科完善《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表》。 9.1.5.2在各種檢修、安全檢查、交接班、布置計劃任務時,要對照《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表》的內容對危險源進行重點確認。 9.2風險評價 9.2.1 我礦已對生產工藝過程、危險物質、設備設施、作業(yè)環(huán)境、職業(yè)衛(wèi)生等進行了初始風險評價,形成了礦山的《風險評價報告》。 9.2.2 《風險評價報告》詳細描述了各種風險可能發(fā)生的過程,并劃分了風險級別,按科室進行歸類。 9.2.3依據風險評價結果,實行了風險分級管理,即:三級以上由公司經理統一監(jiān)管;二級由副經理監(jiān)控;一級由班組管理。 9.3 關鍵任務識別與分析 9.3.1 基本要求 9.3.1.1 我礦已制定了《關鍵任務識別與分析制度》,也完成了關鍵任務的風險評價,內容詳見《風險評價報告》。 9.3.1.2各有關單位要根據關鍵任務風險分析的結果,編寫作業(yè)指導書,如隱患整改通知書、爆破設計說明書等,其中必須有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項等內容。 9.3.2 任務觀察 9.3.3.1 根據《關鍵任務識別與分析制度》對每項關鍵任務實行現場觀察與監(jiān)督,從事任務觀察工作的人員由各單位安全員承擔,如果是其他人員,則必須是進行過安全資質培訓后持證上崗的。 9.3.3.2 每項關鍵任務完成后都必須有全過程的觀察記錄,并予以保存,以備查閱。 10 安全教育與培訓 10.1 員工安全意識 10.1.1 意識的辨識與輸入 10.1.1.1 對員工的安全意識進行辨識,考察員工對安全健康問題的掌握與熟悉程度。 10.1.1.2 新員工在聘用后首先是接受安全意識的教育,并對其意識情況進行重點跟蹤。 10.1.1.3 當工藝流程發(fā)生變時,員工要對工作現場特定要求進行回顧。 10.1.1.4 當員工脫離工作崗位超過規(guī)定時間返崗時,要進行工作現場特定要求的回顧。 10.1.1.5 管理層特定意識必須與其個人的安全管理職責相適應。 10.1.2 意識提升 10.1.2.1 建立監(jiān)測、跟蹤意識提升及深層次意識培養(yǎng)的需求機制,并確保該機制有效運行。 10.1.2.2 建立全員安全意識宣傳計劃,并利用各種視聽資料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10.2 培訓 10.2.1 要求識別與分析 10.2.1.1 礦山進行了識別、分析培訓要求。 10.2.1.2 培訓要求的識別必須針對所有員工和所有作業(yè)過程,并充分考慮如下方面: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與其他要求; ——員工和管理層的意見和建議; ——技術發(fā)展的需求; ——變化管理的要求; ——風險評價結果; ——相關方的要求。 10.2.2 培訓要求 10.2.2.1 對已識別的培訓要求,制定培訓計劃,并按計劃實施培訓。 10.2.2.2 保存所有培訓過程和結果的記錄。 10.2.3 培訓評審 10.2.3.1 建立培訓的適宜性評估機制,對培訓數量與培訓效果等進行評估。 10.2.3.2 評估的途徑包括: ——學員反饋; ——績效改善調查; ——管理層反饋; ——測試結果的分析; ——現場應用能力的跟蹤。 11 生產工藝系統安全管理 11.1 設計要求 11.1.1 制定設計管理制度,對設計質量進行有效控制。 11.1.2 礦山設計管理由生產科負責管理具體工作。 11.1.3 設計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11.1.4 設計充分考慮風險評價結果,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進行審批。 11.1.5 設計涉及開拓、擴產擴建、重大技術改造必須由有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礦山負責采準、爆破等工藝有關的設計。 11.1.6 設計要滿足功能性、安全性、實用性和經濟性的要求。 11.1.7 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要進行評價的設計與開發(fā)項目應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形成《安全專篇》與設計同時提交評審。 11.1.8 設計單位應根據設計委托書的要求向委托單位進行技術交底,設計初稿提交委托單位組織內審,經修改后提交設計文本(包括藍圖),編制工程概算。 11.1.9 設計與開發(fā)過程中如生產工藝發(fā)生變化,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方可進行變更設計,并下達設計變更通知,同時提交完整的設計變更資料。 11.1.10 妥善保存設計文件和圖紙,包括地形地質圖、采剝工程總平面布置圖、開拓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采剝工程年末圖、開采終了平面圖等,連同驗收文件完整歸檔。 11.1.11 施工組織設計,基建期由施工單位編制,生產期由礦山自行編制。 11.1.12 對重要設計文件應視其保密等級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不得泄密。 11.2 采礦工藝 11.2.1 建立采礦工藝管理制度,以確保: ——采用的開采順序、開采方式和臺階參數適合揭露的礦體地質條件; ——設備、設施之間相互匹配,并滿足工序要求; ——各工序之間相互匹配,并滿足礦山生產要求; ——開采范圍在采礦許可證劃定的范圍內。 ——對采礦過程中產生的局部滑坡與滾石等進行監(jiān)控并及時處理。 ——月末和年末分別對采掘帶的推進進行測繪,對于已經結束的采掘帶要及時單獨進行測繪。 ——對邊坡位于強風化基巖部位適當調整邊坡參數,降低邊坡角防止滑坡和塌陷;對容易失穩(wěn)的第四系邊坡適當調整臺階要素,降低臺階高度(4—6m),采用輕型鏟裝設備,必要時采取護坡措施。 11.2.2 按照適當的回采順序進行回采,做到: ——按規(guī)定保留礦(巖)柱和掛幫礦; ——臺階高度、臺階坡面角、最終邊坡角和工作平臺寬度符合設計規(guī)定; ——設備、設施和工序之間相互匹配; ——采場供配電、防排水、道路等應能保障設備安全運行。 ——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開采。 11.3 生產保障系統 11.3.1 建立生產保障系統管理制度,重點關注運輸、排土、供配電、防排水和防滅火等系統。 11.3.2 運輸線路條件符合設計和有關規(guī)定要求,露天采場運輸道路主要參數達到礦山二級道路標準。運輸能力應滿足生產要求,且運行可靠。同時在危險路段、排土場卸車點、卸礦點設置護欄、擋車墻,分車道和安全警示標志。 11.3.3 合理選擇排土場的位置,并確保排土場可能產生的滾石、滑坡和泥石流等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排土工藝參數符合設計要求,排土能力滿足生產要求。 11.3.4 任何無關人員和車輛禁止進入排土場危險區(qū)域,在危險區(qū)域設置安全警示牌。 11.3.5 排土場每5年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一次檢測和穩(wěn)定性分析。 11.3.6 電氣設備和線路設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裝置;移動式電氣設備使用礦用橡套電纜;供電電纜的敷設符合GBI6423—2006安全要求,保持絕緣良好,不與金屬管(線)和導電材料接觸,在橫過道路、鐵路時,有可靠的防護措施;各級配電標準電壓符合GB50070和DL408的要求,有淹沒危險的采礦場主排水泵的供電線路,不少于兩個回路。 11.3.7 按設計要求建立防排水系統,其能力應滿足防排水要求(具體按10%暴雨頻率允許最長淹沒時間為5—7天裝備排水能力)。 11.3.8 建(構)筑物和重要設備,應按GBJ16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以及消防部門的要求,建立消防隔離設施,配備足夠的消防設備和器材。 11.4 變化管理 11.4.1 礦山生產工藝變化必須經過論證,應按設計權限等級進行同等評審與批準,未經評審與批準的生產工藝不得投入使用。 11.4.2 在建工程設計發(fā)生變化時,需經原設計單位下達設計變更通知,并提交相關變更資料。 11.4.3 在實施變化前,應進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 11.4.4 企業(yè)應確保變化管理所需的制度和資源。 11.4.5 變化的相關資料應完整移交工程管理部門,待工程完工后連同驗收文件一并整理歸檔。 12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12.1 基本要求 12.1.1 已建立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控制設備設施的規(guī)劃、采購、安裝(建設)、調試、驗收、使用、維護和報廢過程。 12.1.2 已建立設備設施管理臺賬及其原始技術資料、圖紙和記錄的檔案。 12.1.3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時,進行充分的安全論證。 12.2 設備設施維護 12.2.1維護制度 12.2.1.1 已建立設備設施維護制度,并確保系統的效率和效力。 12.2.1.2 通過工藝流程和過程控制的系統評估,能別設備設施可能的故障類型,確定設備設施的維護計劃。 12.2.2維護計劃 12.2.1 設備設施的維護計劃重點關注如下: ——供配電系統; ——采掘系統; ——應急系統; ——儀器儀表; ——備用設備。 12.2.2.2 維護計劃的完成情況書面向主管領導匯報,并與各車間及相關人員溝通維護情況。 12.2.2.3 在進行設備設施維護時,同時對設備設施的異常情況進行識別。 12.2.2.4 評估設備設施維護系統的效力,并定期或在變化是對其進行更新。 12.2.3 檢測檢驗 12.2.3.1根據法律法規(guī)與其他要求,以及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列出需要接受檢驗的設備、設施、儀器、儀表和器材清單。 12.2.3.2 按規(guī)定對設備設施進行檢測檢驗,并保存檢測檢驗過程和結果的記錄。 13 作業(yè)現場安全管理 13.1 作業(yè)環(huán)境 13.1.1 開采境界 13.1.1.1 露天礦邊界設立可靠的圍欄或醒目的警示標志。 13.1.1.2 確保露天礦邊界上2m范圍內,無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植物和不穩(wěn)固的礦巖等。 13.1.1.3 確保露天礦邊界上覆蓋的松散巖土層處于穩(wěn)定狀態(tài)。 13.1.2 采場 13.1.2.1 采場有安全可靠的人行通道。 13.1.2.2 邊坡上的浮石及時清理干凈。 13.1.2.3 采場最終邊坡按設計確定的寬度預留安全平臺、清掃平臺、運輸平臺。 13.1.2.4 采場內的所有電力線路(包括從變電所至采場邊界以及采場內爆破安全地帶的供電線路)使用固定線路。 13.1.2.5 露天采場架空線路的設計、敷設應符合GB50061的規(guī)定,無亂搭亂接現象。 13.1.2.6 采場道路和爆堆經常灑水降塵。 13.1.2.7 采場運輸道路參數符合設計規(guī)范要求. 13.1.3 照明 13.1.3.1 夜間工作時,所有作業(yè)點及危險點均有足夠的照明。 13.1.3.2 夜間工作的采礦場和排土場,在下列地點設照明裝置: ——鑿巖機、水泵的工作地點; ——人行梯和人行道; ——汽車運輸的裝卸車處、排土場卸車線; ——采場出入溝處。 13.1.3.3 照明使用電壓為220V,行燈或移動式照明燈具的電壓不高于36V。 13.1.4 安全標志 13.1.4.1建立安全標志管理制度。 13.1.4.2 供配電設施、挖掘機、穿孔機以及道路危險區(qū)段,采場容易出現滑坡、塌陷的區(qū)域設置相應的、符合要求的安全標志。 13.1.4.3 開采境界內廢棄的疏干井孔、陷坑、泥漿池、泵站水池及沉淀池設柵欄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13.2 作業(yè)過程 13.2.1一般要求 13.2.1.1建立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記錄。 13.2.1.2 發(fā)現潛在的或已發(fā)生的危及作業(yè)人員安全的狀況,在交接班時應交代清楚,并做好記錄。 13.2.1.3 進入作業(yè)現場之前,按規(guī)定佩帶個體防護用品。 13.2.1.4 作業(yè)前,首先檢查作業(yè)場所和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況,發(fā)現異常及時處理。 13.2.1.5按照作業(yè)指導書的要求進行作業(yè)。 13.2.2穿孔作業(yè) 13.2.2.1 孔網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嚴禁打殘眼。 13.2.2.2 穿孔作業(yè)采用濕式作業(yè)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塵措施。 13.2.2.3潛孔鉆機穩(wěn)車時,與臺階坡頂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千斤頂中心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為2.5m,松軟巖體為3.5m。千斤頂下不墊塊石,并確保臺階坡面的穩(wěn)定。鉆機作業(yè)時,其平臺上不應有人,非操作人員不在其周圍停留。鉆機與下部臺階接近坡底線的電鏟不同時作業(yè)。鉆機長時間停機,切斷機上電源。穿鑿第一排孔時,鉆機的中軸線與臺階坡頂線的夾角不小于45。。 13.2.2.4鉆機靠近臺階邊緣行走時,檢查行走路線是否安全;潛孔鉆外側突出部分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為3m。 13.2.2.5鉆機移動時,機下有人引導和監(jiān)護。鉆機不宜在坡度超過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過15。,放下鉆架,由專人指揮,并采取防傾覆措施。行走時,司機應先鳴笛,履帶前后不應有人;不得90。急轉彎或在松軟地面行走;通過高、低壓線路時,保持足夠安全距離。鉆機不得長時間在斜坡道上停留;沒有充分的照明,夜間不遠距離行走。起落鉆架時,非操作人員不在危險范圍內停留。 13.2.2.6挖掘臺階爆堆的最后一個采掘帶時,相對于挖掘機作業(yè)范圍內的爆堆臺階面上相當于第一排孔位地帶,不應有鉆機作業(yè)或停留。 13.2.3 爆破作業(yè) 13.2.3.1 有嚴格的爆破器材管理、領用和清退登記制度。 13.2.3.2 爆破作業(yè)必須按批準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 13.2.3.3 在最終邊坡附近爆破時,必須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減震措施。 13.2.3.4 爆破工作開始前,應確定危險區(qū)的邊界,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和崗哨,爆破前有明確的警戒信號。 13.2.3.5 在爆破危險區(qū)域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作業(yè)組)進行露天爆破作業(yè)時,應統一指揮。 13.2.3.6 爆破后,按規(guī)定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危石、盲炮等現象,如果有及時進行處理,只有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才準許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13.2.3.7 每次爆破后,爆破員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13.2.4.鏟裝作業(yè) 13.2.4.1 挖掘機汽笛或警報器必須完好。進行各種操作時,均發(fā)出警告信號。夜間作業(yè)時,車下及前后的所有信號、照明燈完好。 13.2.4.2 挖掘機作業(yè)時,發(fā)現懸浮巖塊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況,立即停止作業(yè),并將設備開到安全地帶。 13.2.4.3 挖掘機作業(yè)時,懸臂和鏟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得有人停留。 13.2.4.4 裝車時,不裝載過滿或裝載不均,也不將巨大巖塊裝入車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車事故。 13.2.4.5 裝車時,鏟斗不壓碰汽車車幫,鏟斗卸礦高度不超過O.5m,以免震傷司機,砸壞車輛。 13.2.4.6 不用挖掘機鏟斗處理粘廂車輛。 13.2.4.7 兩臺以上的挖掘機在同一平臺上作業(yè)時,挖掘機的間距: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徑的3倍,且應不小于50m。 13.2.4.8 上、下臺階同時作業(yè)的挖掘機,沿臺階走向錯開一定的距離;在上部臺階邊緣安全帶進行輔助作業(yè)的挖掘機,超前下部臺階正常作業(yè)的挖掘機最大挖掘半徑3倍的距離,且不小于50m。 13.2.4.9 挖掘機工作時,其平衡裝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臺階坡底的水平距離不小于1m。操作室所處的位置,應使操作人員危險性最小。 13.2.4.10 挖掘機在作業(yè)平臺的穩(wěn)定范圍內行走,有專人指揮。挖掘機上下坡時,驅動軸始終處于下坡方向;鏟斗應空載,下放與地面保持適當距離;懸臂軸線與行進方向一致。 13.2.4.11 挖掘機通過電纜、風水管時,采取保護電纜、風水管的措施;在松軟或泥濘的道路上行走,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時采取防滑措施。 13.2.4.12 挖掘機、前裝機鏟裝作業(yè)時,鏟斗不從車輛駕駛室上方通過。裝車時,汽車司機不停留在司機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險的地方。 13.2.4.13 挖掘機運轉時,不調整懸臂架的位置。 13.2.5推土機作業(yè) 13.2.5.1推土機在傾斜工作面上作業(yè)時,允許的最大作業(yè)坡度,小于其技術性能所能達到的坡度。 13.2.5.2推土機作業(yè)時,刮板不超出平臺邊緣。推土機距離平臺邊緣小于5m時,低速運行。推土機不應后退開向平臺邊緣。 13.2.5.3推土機牽引車輛或其他設備時,遵守下列規(guī)定: ——被牽引的車輛或設備,有制動系統,并有人操縱; ——推土機的行走速度,不超過5km/h; ——下坡牽引車輛或設備時,不用纜繩牽引; ——有專人指揮。 13.2.5.4推土機發(fā)動時,機體下面和近旁無人作業(yè)或逗留。推土機行走時,人員不站在推土機上或刮板架上。發(fā)動機運轉且刮板抬起時,司機不離開駕駛室。 13.2.5.5推土機的檢修、潤滑和調整,在平整的地面上進行。檢查刮板時,將其放穩(wěn)在墊板上,并關閉發(fā)動機。任何人均不在提起的刮板上停留或進行檢查。 13.2.6道路運輸作業(yè) 13.2.6.1深凹露天礦運輸礦(巖)石的汽車,采取尾氣凈化措施。 13.2.6.2不用自卸汽車運載易燃、易爆物品;駕駛室外平臺、腳踏板及車斗不載人。不在運行中升降車斗。 13.2.6.3雙車道的路面寬度,保證會車安全。陡長坡道的盡端彎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線半徑。彎道處的會車視距若不能滿足要求,則應分設車道。急彎、陡坡、危險地段應有警示標志。 13.2.6.4霧天或煙塵彌漫影響能見度時,開亮車前黃燈與標志燈,并靠右側減速行駛,前后車間距應不小于30m。視距不足20m時,靠右暫停行駛,不熄滅車前、車后的警示燈。 13.2.6.5冰雪或多雨季節(jié)道路較滑時,有防滑措施并減速行駛;前后車距不小于40m;拖掛其他車輛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有專人指揮。 13.2.6.6 山坡填方的彎道、坡度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側設置護欄、擋車墻等。 13.2.6.7正常作業(yè)條件下,同類車不超車,前后車距離應保持適當。生產干線、坡道上不無故停車。 13.2.6.8自卸汽車進入工作面裝車,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范圍0.5m以外,防止挖掘機回轉撞壞車輛。汽車在靠近邊坡或危險路面行駛時,謹慎通過,防止崩塌事故發(fā)生。 13.2.6.9對主要運輸道路及聯絡道的長大坡道,根據運行安全需要,設置汽車避讓道。 13.2.6.10道路與鐵路交叉的道口,宜采用正交形式,如受地形限制應斜交時,其交角應不小于45,道口應設置警示牌。車輛通過道口之前,駕駛員應減速了望,確認安全方可通過。 13.2.6.11裝車時,不檢查、維護車輛;駕駛員不離開駕駛室,不將頭和手臂伸出駕駛室外。 13.2.6.12卸礦平臺應有足夠的調車寬度。卸礦地點應設置牢固可靠的擋車設施,并設專人指揮。擋車設施的高度應不小于該卸礦點各種運輸車輛最大輪胎直徑的2/5。 13.2.6.13拆卸車輪和輪胎充氣之前,先檢查車輪壓條和鋼圈完好情況,如有缺損,先放氣后拆卸。在舉升的車斗下檢修時,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3.2.6.14不采用溜車方式發(fā)動車輛,下坡行駛不空檔滑行。在坡道上停車時,司機不離開;使用停車制動,并采取安全措施。 13.2.6.15夜間裝卸車地點,有良好照明。 13.2.7排土作業(yè)(汽車、推土機排土) 13.2.7.1礦山排土場應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13.2.7.2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遵循國家有關對排土場選擇的原則。 13.2.7.3排土場設計,進行排土場土巖流失量估算,設計攔擋設施。 13.2.7.4內部排土場不影響礦山正常開采和邊坡穩(wěn)定,排土場坡腳與開采作業(yè)點之間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必要時設置滾石或泥石流攔擋設施。 13.2.7.5排土場排土工藝、排土順序、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臺寬度、總邊坡角、廢石滾落可能的最大距離,及相鄰階段同時作業(yè)的超前堆置距離等參數,均在設計中明確規(guī)定。 13.2.7.6排土場進行排棄作業(yè)時,圈定危險范圍,設立警戒標志,無關人員不進入危險范圍內。任何人均不在排土場作業(yè)區(qū)或排土場危險區(qū)內從事撿礦石、撿石材和其他活動。未經設計或技術論證,任何單位不在排土場內回采低品位礦石和石材。 13.2.7.7排土場最終境界20m內,應排棄大塊巖石。 13.2.7.8高臺階排土場,有專人負責觀測和管理;發(fā)現危險征兆,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13.2.7.9在礦山建設過程中,修建道路和工業(yè)場地的廢石,選擇適當地點集中排放,不排棄在道路邊和工業(yè)場地邊,以避免形成泥石流。 13.2.7.10道路運輸的卸排作業(yè),遵守下列規(guī)定: ——汽車排土作業(yè)時,有專人指揮;非作業(yè)人員不進入排土作業(yè)區(qū)進入作業(yè)區(qū)內的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 ——排土場平臺平整;排土線整體均衡推進,坡頂線呈直線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有2%~5%的反坡; ——排土卸載平臺邊緣,有固定的擋車設施,其高度不小于輪胎直徑的1/2,車擋頂寬和底寬分別不小于輪胎直徑的1/4和3/4;設置移動車擋設施的,對不同類型移動車擋制定相應的安全作業(yè)要求,并按要求作業(yè)。 ——按規(guī)定順序排棄土巖;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yè)時,設備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卸土時,汽車垂直于排土工作線;汽車倒車速度小于5km/h,不準高速倒車,以免沖撞安全車擋; ——在排土場邊緣,推土機不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 ——排土安全車擋或反坡不符合規(guī)定、坡頂線內側30m范圍內有大面積裂縫(縫寬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時,汽車不進入該危險作業(yè)區(qū),查明原因及時處理,方可恢復排土作業(yè); ——排土場作業(yè)區(qū)內煙霧、粉塵、照明等因素導致駕駛員視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風等惡劣天氣時,停止推土作業(yè); ——汽車進入排土場內限速行駛,距排土工作面50~200m時速度低于16km/h,50m范圍內低于8km/h;排土作業(yè)區(qū)設置一定數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標志牌。 ——排土作業(yè)區(qū)照明系統完好,照明角度符合要求,夜間無照明不排土;燈與排土車擋距離d按以下公式計算:d≥車輛視覺盲區(qū)距離+lOm; 13.2.7.11排土場防洪,遵守下列規(guī)定: ——排土場內平臺設置2%~5%的反坡,并在排土場平臺上修筑排水溝,以攔截平臺表面及坡面匯水; ——當排土場范圍內有出水點時,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將水疏出;排土場底層排棄大塊巖石,以便形成滲流通道; ——汛期前,疏浚排土場內外截洪溝,詳細檢查排洪系統的安全情況,備足抗洪搶險所需物資,落實應急救援措施; ——汛期及時了解和掌握水情和氣象預報情況,并對排土場進行巡視,發(fā)現問題應及時修復; ——洪水過后,對排洪構筑物進行全面認真的檢查與清理。 13.2.7.12排土場關閉,遵守下列規(guī)定: ——礦山企業(yè)在排土場服務年限結束時,整理排土場資料、編制排土場關閉報告; ——排土場資料包括:排土場設計資料、排土場最終平面圖、排土場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資料、排土場安全穩(wěn)定性評價資料及排土場復墾規(guī)劃資料等; ---排土場關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工作,提交閉坑報告。 13.2.7.13排土場復墾,遵守下列規(guī)定: ——制定切實可行的復墾規(guī)劃,達到最終境界的臺階先行復 ——復墾規(guī)劃包括場地的整平、表土的采集與鋪墊、覆土厚度、適宜生長植物的選擇等; ——關閉后的排土場未完全復墾或未復墾的,礦山企業(yè)留有足夠的復墾資金。 13.2.7.14礦山公司建立排土場監(jiān)測系統,定期進行排土場監(jiān)測。排土場發(fā)生滑坡時,加強監(jiān)測工作。發(fā)生泥石流的礦山,建立泥石流觀測站和專門的氣象站。泥石流溝谷應定期進行剖面測量,統計泥沙淤積量,為排土場泥石流防治提供資料。 13.2.7.15排土參數檢查,遵守下列規(guī)定: ——測量排土場臺階高度、排土線長度; ——測量排土場的反坡坡度,每100m不少于2條剖面; ——測量道路運輸排土場安全車擋的底寬、頂寬和高度: ——測量鐵路運輸排土場線路坡度和曲率半徑; ——測量排土機排土外側履帶與臺階坡頂線之間的距離,測量誤差不大于10mm; ——排土場出現不均勻沉降、裂縫時,查明沉降量和裂縫的長度、寬度、走向等,并判斷危害程度; ——排土場地面出現隆起、裂縫時,查明范圍和隆起高度等,判斷危害程度。 13.2.7.16排土場應由有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每5年進行一次檢測和穩(wěn)定性分析。 13.2.8邊坡管理 13.2.8.1建立健全邊坡管理和檢查制度,并對邊坡應進行定點定期觀測。技術管理部門應及時整理邊坡觀測資料,指導采場安全生產。 13.2.8.2采場或排土場出現滑坡征兆時,停止危險區(qū)作業(yè),撤離人員,禁止人員和車輛通行,并及時處理。對重點邊坡部位和有潛在滑坡的地段,綜合或分別采用擋墻、削坡、減載、抗滑柱、桿錨,錨索和護坡進行局部加固。 13.2.8.3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滲入邊坡巖體的軟弱結構面或直接沖刷邊坡。邊坡巖體存在含水層并影響邊坡穩(wěn)定時,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13.2.8.4 露天采場終了邊坡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 13.2.8.5對采場工作邊坡應每季度檢查一次,高陡邊坡應每月檢查一次,不穩(wěn)定區(qū)段在暴雨過后及時檢查,發(fā)現異常立即處理。 13.2.8.6鄰近最終邊坡作業(yè),遵守下列規(guī)定: ——采用控制爆破減震; ——按設計確定的寬度預留安全平臺、清掃平臺、運輸平臺; ——保持臺階的安全坡面角,不超挖坡底; ——局部邊坡發(fā)生坍塌時,及時報告礦有關主管部門,并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 ——每個臺階采掘結束,均應及時清理平臺上的疏松巖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組織礦有關部門驗收。 13.2.8.7對運輸和行人的非工作幫,定期進行安全穩(wěn)定性檢查(雨季及時加強),發(fā)現坍塌或滑落征兆,立即停止采剝作業(yè),撤出人員和設備,查明原因,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報告礦有關主管部門。 13.2.8.8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巖層內傾于采場,且設計邊坡角大于巖層傾角; ——有多組節(jié)理、裂隙空間組合結構面內傾采場;’ ——有較大軟弱結構面切割邊坡、構成不穩(wěn)定的潛在滑坡體的邊坡。 13.2.8.9露天采場各作業(yè)水平上、下臺階之間的超前距離,在設計中明確規(guī)定。不從下部不分臺階掏采。采剝工作面不應形成傘檐、空洞等。 13.2.8.10邊坡浮石清除完畢之前,其下方不應生產;人員和設備不在邊坡底部停留。 13.2.8.11在境界外鄰近地區(qū)堆卸廢石時,遵守設計規(guī)定,保證邊坡的穩(wěn)固,防止?jié)L石、滑塌的危害。并且廢石場不成為作用于邊坡的附加荷載。 13.2.8.12邊坡監(jiān)測系統設計,根據最終邊坡-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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