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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1)
在我國目前股權結構仍然“一股獨大”的情況下,如何實現(xiàn)對中小股東特別是弱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該文從新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一些新規(guī)定入手,分析解讀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具體措施,如擴大股東知情權的保護范圍等六項新規(guī)定有力的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在司法實踐中,大股東或控股股東肆意侵害中小股東的股東權益已司空見慣。目前,在中國多數(shù)公司的股權結構仍然存在“一股獨大”的局面,限制大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的肆意行為,為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護更體現(xiàn)了法
2、律正義的迫切要求。針對我國原《公司法》對公司中小股東權利制度的缺失,制定和完善有關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制度和措施,是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標。本文擬就新《公司法》對中小股東保護的一些措施做一些簡單的探討,以拋磚引玉。 1、明確規(guī)定股東的查賬權,擴大股東知情權的保護范圍,使中小股東能通過合法的途徑了解公司經(jīng)營管理過程的原始資料和真實情況 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的各種文件以掌握公司的各種經(jīng)營信息的權利。股東知情權是股東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股東只有在充分了解公司經(jīng)營過程中的真實信息和資料的情況下,才能更準確有效的行使其他權利。規(guī)定股東的知情權,有利于保護股東證據(jù)的信息對稱。
3、因此,無論是新《公司法》還是舊《公司法》,均重視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舊公司法雖然規(guī)定了一些有關股東知情權保護的措施,但很不完善,對股東知情權遭到侵犯時如何救濟更是未有涉及。但從舊《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保護的規(guī)定來看,股東有權查閱的資料范圍僅限于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而對財務會計報告制作來源的原始憑證,股東是否有權查閱?原公司法對此未做出規(guī)定。由于舊《公司法》沒有規(guī)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經(jīng)營情況的原始資料,大股東往往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推出虛假的財務報告來蒙騙中小股東。當公司的中小股東要求查閱公司的原始材料時,公司的控股股東往往會以法律沒有規(guī)定為由來拒絕。這樣一來,沒有參與公司具體經(jīng)營活動的股
4、東僅憑該財務會計報告,而不是公司經(jīng)營中所形成的原始資料,很難發(fā)現(xiàn)公司的具體經(jīng)營活動是否存在不當或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這時,若公司股東有理由懷疑公司經(jīng)營管理中存在違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實時,股東如何通過合法途徑來維護其合法權益?盡管曾經(jīng)也有法院就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件判決公司應向股東提供真實的原始會計憑證,但立法的不完善無疑給法院處理這類案件增加了難度。 新公司法針對舊公司法在股東知情權方面規(guī)定的不足,增加了很多新內(nèi)容,明確規(guī)定股東的查賬權,進一步擴大股東知情權的保護范圍,使公司的中小股東能通過合法途徑了解公司的原始材料和真實情況。如:“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
5、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jù)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同時,新公司法還規(guī)定了上市公司股東享有質(zhì)詢權,即股東不僅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資料,還有權對這些資料中涉及的問題提出質(zhì)詢。這些規(guī)定,無疑為股東權益的保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仍然留下許多不足,如股東查閱權行使方式如
6、何?會計賬簿資料決議文件、會議記錄哪些可以抄錄,哪些可以復制?公司股東查閱、復制有關原始材料的權利是否可以委托他人行使?這些問題,都亟需法律予以明確。 2、確立了異議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制度,為中小股東退出公司提供了新的途徑 股份收買請求權是指當公司股東大會經(jīng)過多數(shù)表決通過決議,就有關公司章程的修改、重大資產(chǎn)買賣、重大重組事項、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定時,持不同意見的少數(shù)股東所享有的要求對其持有的股份由公司或其他股東依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從而退出公司的權利。該項權利早產(chǎn)生于20世紀30年代美國的特拉華州,此后被世界很多國家和地區(qū)如加拿大、意大利、日本、我國臺
7、灣的公司法所采用。確認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對于維護作為“持不同意見者”的中小股東保護至關重要。針對目前各國公司法中普遍實行的“資本多數(shù)決”原則對中小股東存在的不公平狀況,各國公司法大多規(guī)定了對中小股東的一些補救措施,以確保股東利益的相對平衡。異議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就是對中小股東權益補償?shù)囊环N具體措施它為保護少數(shù)股東的利益而設,賦予中小數(shù)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是保護其免受不公平對待的有效手段。我國新公司法規(guī)定了在三種情況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這一規(guī)定,確立了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制度,突破一直以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想退出公司時,只有將股份轉讓而不能享有退股的權利此一僵化陳規(guī),
8、為股東退出公司開辟了新的途徑。此外,這一制度也有利于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同時使公司的重大決策得以順利實施。 3、臨時提案制度的設立,大大提升了中小股東話語權 股東提案權是股東通過股東大會表達自己意愿的重要渠道,這種渠道是否暢通,可能會影響股東權利的行使和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積極性。我國舊公司法對此沒有規(guī)定,新公司法第103條規(guī)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通知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兩日內(nèi)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據(jù)此,少數(shù)股東可以通過向股東大會提交提案的形式,對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決策產(chǎn)生影響
9、,從而防止大股東通過控制股東大會來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顯然此一規(guī)定大大提升了中小股東話語權,有利于推進公司民主決策、實踐公司正義。
4、引進累積投票制,完善了公司投票制度,使中小股東能順利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或監(jiān)事 傳統(tǒng)的股東大會表決原則是“資本多數(shù)決”原則,即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以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按所持股份表決,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擁有一個表決權。這種表決原則是建立在投資回報率與風險承擔成正比的基礎之上,固然有其合理性,也是很多國家公司法所固守的表決原則。但是,這種嚴格執(zhí)照股份多少來表決的做法,無疑會造成擁有控股權的股東絕對操縱股東大會的決議,股東大會也就演變成為“大股東會”,而中小股東的利益往往會被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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