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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輪胎起重機事故(一)
1.輪胎起重機傾覆造成傷亡 之一
事故發(fā)生時間:1988年12月25日9時40分
上海內河裝卸公司龍吳裝卸區(qū),裝卸機械大隊六隊用8噸電動輪胎起重機往車上吊螺紋鋼。前后共吊十一捆,裝五車,作業(yè)正常。當工人綁好下一捆螺紋鋼時,起重機司機余文勝將捆吊緊后,下車小便,發(fā)現(xiàn)起重機右側支腿松,就走過去搖支腿。后來在場的其他人也幫忙,待大家搖好支腿后,余便上起重機駕駛室起吊。當螺紋鋼起升離地后,起重臂同時由北向東轉,此時,在場人員發(fā)現(xiàn)支腿緩慢翹起,大家急忙叫喊:“松、松……”,余當時沒有反應,吊起的螺紋鋼沒有放下,支腿卻繼續(xù)
2、上翹,起重機傾斜加劇。這時,站在起重機后側的工人看見司機余文勝從駕駛室內墜落到地面,緊接著起重機就傾覆壓在余的身上。現(xiàn)場人員見狀直奔大隊部和值班室叫人,用兩輛鏟車將起重機抬起。將人救出送往醫(y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違章超載作業(yè)。事故現(xiàn)場勘察測得起重機工作幅度為9.13米,所吊螺紋鋼重7.2噸。經查該機起重特性表,當工作幅度為9.13米時,其允許的起重量僅為3.8噸,而實際卻吊7.2噸,嚴重超載,致使對起重機傾覆邊的傾覆力矩大于穩(wěn)定力矩,導致起重機傾覆。
事故現(xiàn)場勘察測得,起重機機身偏斜,前面為4.51,后面為3.53。當司機發(fā)現(xiàn)支
3、腿松時,搖支腿沒有按照規(guī)定做到“機身平衡”,為起重機傾覆提供了一定外部條件。
該起重機未安裝起重力矩限制器安全保護裝置,致使超載后仍在運行導致起重機傾覆。
2.輪胎起重機傾覆造成傷亡 之二
事故發(fā)生時間:1992年7月16日9時30分
哈爾濱市濱城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哈爾濱市動力區(qū)樂園街104號)第一工程處在哈爾濱電機廠產品開發(fā)CAD工作間工程工地施工。用哈爾濱市安裝公司租用來的28噸輪胎起重機進行吊裝作業(yè)。其吊裝作業(yè)具體任務是往一層樓吊裝預制梁。當?shù)醯谒母鶛M梁時,起重機司機將起重臂回轉到前方,其仰角達70,起重臂長12.5長
4、,吊起橫梁轉到右側方工作面后,工地張寶山主任指揮繼續(xù)伸臂,將臂全部伸出長度為24.5米。張又指揮落臂,增大工作幅度,當落到仰角45左右時,造成起重機傾覆。將在墻上作業(yè)的瓦工張福志、力工韓啟超砸傷,經衣時送往醫(yī)院搶救,因張傷勢嚴重搶救無效死亡,而韓脫離了危險受重傷。
事故原因提要
該起重機無技術資料,無起重特性表。在大修時沒有修復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在不具備安全運行的條件下投入施工現(xiàn)場使用,而埋下事故隱患。
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起重指揮人員沒經安全技術培訓,在起重機無起重力矩限制器安全保護裝置的情況下,起吊重載4.2噸,又
5、盲目增大工作幅度,致使對起重機傾覆邊的傾覆力矩,導致起重機傾覆。 3.起重臂墜落造成傷亡
事故發(fā)生時間:1991年7月2日12時45分
上海市滬東汽車運輸公司(地址:上海市東大名路959號)一車隊為上海五金礦產公司拉運砩石粉集裝袋,從逸仙路800號倉庫裝運到上海港軍工路集裝箱裝卸公司(下稱軍集公司)311場地。貨拉運到場地后,軍集公司用“邊達”牌LQ16型349號輪胎起重機進行吊卸。其卸貨掛鉤工作由運輸公司劉鳳鳴和朱國仄負責。每車裝卸16袋、每吊綁掛4袋,凈重4噸。當卸完第三輛車上的第四吊貨物時,劉和朱在卡車上掛好鉤,劉指揮起重機司機王葉敏起吊,王吊敏隨即
6、收緊吊貨索,朱從車尾部下車,劉從車右前面下車。當劉一只腳跨過欄板準備下車時,起重機變幅鋼絲繩突然斷裂,使起重臂墜落,正好擦到劉,將其翻落到地面,安全帽先脫落致使頭部直接著地。將劉及時送到長海醫(yī)院搶救,終因頭部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直接經濟損失7萬元。
事故原因提要
起重機變幅鋼絲繩已達報廢標準未及時發(fā)現(xiàn)加以更換、卻又超載使用,使其受力超過該繩破斷拉力導致繩斷起重臂墜落。事故現(xiàn)場勘察發(fā)現(xiàn),在距鋼絲繩破斷處110毫米向上的一捻距內斷絲達17根。事故發(fā)生時起重機工作幅度為12.8米,起重機在該幅度允許起吊的最大載荷為3.2噸,而實際起吊的戴荷卻為4噸多。
7、
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受害者在未脫離起重作業(yè)危險區(qū),仍在起重臂下時,便違章指揮起重機司機起吊;起重機司機又違章操作,導致起重臂墜落傷人。
起重機變幅鋼絲繩與隨機帶來的使用說明書中規(guī)定的鋼絲繩規(guī)格不符,且該繩破斷拉力僅為使用說明書中規(guī)定規(guī)格鋼絲繩破斷拉力的80.7%。
教訓
受害者雖然戴了安全帽,由于沒按安全規(guī)定將其系好,結果在從車上墜落時使其先脫落,導致頭部直接著地,否則不會造成死亡。
4.輪胎起重機折臂造成傷亡
事故發(fā)生時間:1991年11月28日9時45分
上海市環(huán)境衛(wèi)生建筑渣磚廠
8、(地址:上??h三林沿江路33號)有一臺“DLQ8T”型輪胎起重機。該起重機的起重臂為桁架結構,起重司機關銀紅在廠六號碼頭操縱這臺起重機進行垃圾吊卸作業(yè)。當起重臂吊一個空抓斗從漏斗處回轉到船艙,其抓斗尚未提升時,起重臂卻突然折斷塌落,將違章上船在起重臂下,從垃圾中拾廢舊物的老年婦女韓龍女砸傷,經送往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直接經濟損失0.6萬元。
事故原因提要
該臺起重機于一九八零年五月由上海某廠制造出廠,八五年八月由水管處調入渣磚廠。八九年十二月對該設備的電器、機械均進行一次大修。于九一年六月十五日又對該起重機的起重臂進行調換,而換上的起重臂卻仍然是舊的,且金屬
9、銹蝕嚴重,截面尺寸變化較大,使受壓桿件長細比超過原設計值。加上回轉制動,產生附加力矩使起重臂出現(xiàn)局部失穩(wěn)而導致整體失穩(wěn),造成折臂塌落,導致事故發(fā)生。
教訓
該臺起重機經大修,起重臂更換后,由于未按安全規(guī)定進行測試與載荷試驗,其金屬結構未經無損探傷檢測,致使設備隱患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而導致事故發(fā)生,否則折臂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如果起重機司機在上機前,對起重臂金屬結構進行認真檢查,發(fā)現(xiàn)裂紋停止使用,其事故也是可以避免的。
5.輪胎起重機超載起吊人觸電死亡
事故發(fā)生時間:1987年7月17日14時10分
沈陽
10、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機械運輸站額定起重量35噸液壓輪胎起重機,在沈陽市大北小區(qū)一號樓工地進行吊裝作業(yè)。午飯后往五層樓二單元吊裝陽臺板。由于起重機不到位,因超載致使起重力矩限制器報警。于是起重司機李文元把起重機工作幅度變小,將陽臺板放到五層樓板上后便下了車,卻指揮午飯喝酒的副司機康玉剛上車給上“強制開關”強行吊裝。此時,起重臂仰角為60,陽臺板距就位點還差3米多,于是又指揮,再次快速起升,使陽臺板急速往前悠,致使輪胎起重機的一側支腿懸空翹起。于是李急喊:“回鉤”,結果陽臺板下滑,撞壞四樓陽臺板,又墜落到樓外,砸在1萬伏高壓輸電線上,使主司機李文元當即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
11、提要
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酒后開車。當起重機發(fā)出超載信號后,違章給上“強制開關”強行冒險吊裝,采用提高起重臂仰角,再進行斜拉硬拽的方法,強迫陽臺板就位,導致起重機一側支腿懸空抬起,陽臺板滑落砸在高壓線上,造成人員直接觸電死亡。
6.輪胎起重機吊載荷搖擺將人撞傷死亡
事故發(fā)生時間:1986年7月23日9時30分
上海滬東造船廠在上海第二冰箱廠承包的設備安裝工程,由該廠機電車間負責施工。起重運輸組長胡長根安排用輪胎起重機將一只重1.1米,高1.9米,寬1.46米的設備箱子從車間內吊出,再用35噸汽車起重機將其吊至二樓。在用輪胎起重機吊
12、箱子行駛過程中,因路面高低不平,車子無法保持平衡,于是胡長根等五人就用手直接扶擋箱子。當輪胎起重機行駛至汽車起重機附近時,右后輪處于斜坡地面,為防止搖晃的箱子碰撞到汽車起重機上,于是胡長根轉過方向推箱子,由于力不從心,胡受箱子撞擊將身子蹲下,這時箱子還在繼續(xù)搖擺,將胡頭部撞擠在箱子與汽車起重機支腿之間,導致胡長根腦右側破裂,將其及時送往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直接經濟損失6.2萬元。
事故原因提要
用輪胎起重機吊重行駛時,未將路面墊平,使吊重擺搖晃,且又違章直接用手對其扶擋,未用牽引索安全方法對其拉拽加以控制。起重作業(yè)時違章未脫離起重作業(yè)危險區(qū),未戴安全帽致使頭
13、部被撞造成死亡。
7.輪胎起重機將人壓傷死亡
事故發(fā)生時間:1990年12月16日10時30分
沈陽市沈河區(qū)萬蓮包裝運輸隊的輪胎起重機,在沈陽第十七中學院內吊卸成箱玻璃。當卸第二車玻璃,在卸到最后一吊時,起重機還是按前一車的卸法,車往前行駛3—4米,當時車開得很慢,也就每小時2──3公里的速度,人可以跟上,然后往后倒車。由于司機只注意了前面吊的玻璃,卻忽略了向后了望,只聽喊了一聲,司機立刻停車。發(fā)現(xiàn)裝卸工馬哲已被壓在車底下,當即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事故現(xiàn)場照片見左圖:
輪胎起重機吊載倒車時
14、,沒設專人指揮,司機又沒認真了望。裝卸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
該司機是退休人員。原有的“安全操作證”已過期,又沒再重新進行考核發(fā)證,屬無證駕駛。
8.輪胎起重機將人擠傷死亡
事故發(fā)生時間:1992年9月14日10時30分
上海三聯(lián)鑄鐵廠(地址:上海市寶山區(qū)月浦鎮(zhèn))堆放渣鋼場地因生產需要,經廠部研究決定將此場地堆放的渣鋼裝車運走。于是臨時將八噸輪胎電動起重機調來使用。在連續(xù)吊裝渣鋼約20噸裝滿二卡車后,因一時卡車沒有回來,則輪胎電動起重機便處于暫停狀態(tài)。而這時,在渣鋼場地道北篩渣鋼碎料的六名工人也停工休息。由于當時陽光較強。工人便來到
15、輪胎起重機西側陰涼處休息。處于暫停狀態(tài)輪胎起重機的起重臂朝西北方向與正偏西方向的車架成40夾角,回轉臺與前輪胎之間有80~100公分的開檔,工人孫兵便置身于此開檔中休息。而其他五人則在離起重機回轉臺一米以外的地方閃聊,孫兵俯在輪胎上聽他們說話。二十分鐘過后,一直坐在駕駛室待命的起重機司機林秋寶考慮到卡車快來了,需要繼續(xù)吊裝渣鋼,便打鈴示意周圍人走開,掛鉤工范洪平聽到鈴聲后,也呼喚周圍的人迅速離開,但處在起重機右側,背對車身的五名工人估計起重機回轉時碰不到他們,對鈴聲卻毫無反應。而置身于輪胎夾檔中的孫兵也毫無反應。起重機司機打了二次鈴,誤認為周圍無人便開始操作,將車身復原,并朝正西方向移動,結果
16、將孫兵擠傷死亡。該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45萬元。
事故原因提要
事故現(xiàn)場照片見左圖:
受害人安全生產觀念淡薄,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未執(zhí)行該廠安全生產規(guī)定,違章擅自置身于起重機活動禁區(qū)內。
起重機司機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徹底,雖然在開車前二次打鈴,但鈴聲停止后卻沒有一至三分鐘的停止等待時間便進行操作;掛鉤工在開車前沒檢查作業(yè)禁區(qū)內是否有人。
起重機臨時停機處周圍,未設置任何醒目的防止他人進入的防護裝置與標牌。廠內噪聲大,起重機鈴聲不能足以引起閑人的注意力。
9.輪胎起重機行駛時回轉平臺擺撞人
事故發(fā)生時間